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总复习资料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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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总复习资料大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总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编)

1、(名)行政: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的分类:

1、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和动态行政(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形式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和实质行政(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3、(名)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2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4、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治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5、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作为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下述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7、行政管理关系与其它行政关系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

1、关系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8、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行政法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9、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它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2、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10、调整行政救济关系的行政法法源主要有行政申诉法、信访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游行示威法、请愿法等;

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

1、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治监督关系重合;

11、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法法源主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内部行政程序法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12、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13、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的原因:

1、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民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如果被滥用,既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2、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完全相同,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3、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14、行政法从三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行政法治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15、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

1、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阶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

16、(名)行政法学: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7、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则调整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系,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行为;2、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制度是紧密相连的,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为前置程序;3、行政诉讼既是解放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手段和途径;4、作为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

18、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治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19、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包括:

1调整行政组织额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20、行政法治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包括:

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3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1、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有:

1、制定法(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3、习惯(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和惯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习惯)4、行政法理5、条约和协定

2、我国的行政法的法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法律解释9、条约与协定

3、《宪法》包含的行政法规范:

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4、法律解释:

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1、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它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1、法治原则(包括:

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自由(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

基本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2合理原则(包括:

1比例原则(妥当性(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

3公正原则(包括:

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滤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

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4公开原则(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5效率原则(包括: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4、信赖保护原则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意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对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5、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包括内容:

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2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6、行政执法行为公开的内容:

1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2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3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7、行政效率原则的涵义: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1、(名)行政机关:

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见P56)

3、行政法主体:

指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4、行政主体:

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行政机关的性质:

1、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2、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4、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6、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7、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8、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2、行政命令权(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3、行政处理权(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4、行政监督权(指行政机关为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5、行政裁决权(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6、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7、行政处罚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9、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

9、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1、(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3、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4、(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5、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组织进行相应地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7、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

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8、受委托组织的主要义务:

1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2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4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第六章国家公务员

1、(名)国家公务员: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

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

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

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

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3、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4、国家公务员履行的义务:

1守法;2依法办事;3联系群众;4维护国家利益;5忠于职守;6保守秘密;7廉洁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5、(名)国家公职关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

发生的法律关系。

6、我国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

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

7、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关系(包括: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二)特别劳动关系(包括:

工资、福利、保险)

8、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5、开除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1、(名)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

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5、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2协助公务;3维护公益;4接受行政监督;5提供真实信息;6遵守

法定程序

 

第三编行政行为(核心)

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重点)

1、(名)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重点掌握)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重

点掌握)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

式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4、(名)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

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

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直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

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

指行政行为的启动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7、付款行政行为:

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为条件);无付款行政行为:

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8、要式行政行为:

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

9、授益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的义务的行为;不利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10、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简、论、案)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行政立法成立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公开发布

11、其它抽象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成立要件区别)

1、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伯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13、行政行为不成立意味着:

1、行政性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行政主体也不能因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或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2、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救济主体可以以行政行为不成熟为由不受理相对人提起的行政救济请求;3、不具备成立要件或成立要件缺损的行政行为;

1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一)行为主体合法

主要有: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二)行为内容合法

包括:

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为程序合法

主要有:

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15、行政行为的效力:

(注意各个名词解释)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有关要求的行为;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2、该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可不接受该行为约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8、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19、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相对人仍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20、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行政主体废止原行政行为

21、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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