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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1)《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外部劳务队伍是指项目分部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具有相应劳务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外部劳务队伍)

劳务是项目分部所属各分部将所承建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承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队伍和自行引进并编入分部管理的劳务人员。

第二章劳务管理目的

第四条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使用整建制外部劳务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外部劳务队伍再分包

第三章组织机构、分工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项目分部组织机构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项目部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经理、主任

副组长:

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成员:

工程技术部、质检部、设备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

第六条项目分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项目分部劳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所用劳务队伍、架子队组建、使用情况和劳务管理情况。

(3)检查各队对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4)监督各队的劳务用工情况,督促劳务队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监督各分部、架子队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5)检查审核各分部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及执行情况。

每半年公布劳务队伍履约情况。

(6)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第七条分部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项目分部负责本单位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办法的制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2)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

(4)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5)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台帐。

(6)开展外部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对不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7)按合同约定办法劳务费用的结算、支付。

第八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工程技术部门(包含物资设备部门)

1、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劳务队伍、架子队设立计划及劳务人员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队伍的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3、为劳务队伍、架子队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组织对劳务队伍、架子队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对劳务队伍机械设备的评价,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签订。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6、负责对劳务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7、监督检查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8、负责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9、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10、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11、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用工合同》的拟定,参与《机械租赁合同》的拟订,制定分部《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经济考核制度。

12、负责劳务人员身份的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

13、负责与直接雇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务队伍管理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14、负责统计上报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15、负责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清算等工作。

(二)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1、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督促劳务队伍、架子队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参与进场所有劳务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督促劳务队伍、架子队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5、负责和劳务队伍、架子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发生的因工伤、亡以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8、参与对劳务队伍、架子队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三)综合部门

1、参与《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的制订以及对劳务工资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3、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督促、指导劳务队伍、架子队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

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的劳务队伍、架子队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

7、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

8、对劳务人员定期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财务部门

1、负责检查、指导劳务队伍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和架子队的劳务费结算工作。

3、根据劳务队伍、架子队提供的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务费,以监控进场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4、劳务人员的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月3号,如节日、假日提前发放将另行通知。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九条使用原则:

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选用:

(1)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

(2)长期合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或建立战略联盟的;(3)通过“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认证的。

对《合格分包商名录》外的分包商,必须严格按“资格预审、实地考察、资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方能使用。

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外部劳务队(包工队)。

第十条劳务队伍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本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

一、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证书原件(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3)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4)税务登记证;

(5)企业组织代码证(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劳务队伍为单纯建筑劳务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件;

(3)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作业资质等级证书;

(4)税务登记证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队伍管理流程:

(1)制定劳务引进计划,编制劳务作业招标书。

(2)发布资格审查通告,通知或邀请劳务队伍报名。

(3)审查劳务队伍资质、业绩等,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4)组织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经审批后签订劳务合同。

(5)编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6)履行劳务合同约定责任、义务,监督劳务管理情况。

(7)责任、义务履行完成,解除劳务合同。

第五章过程要求和控制

第十三条劳务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

象管理自己的企业员工一样管理好劳务队伍;对待劳务人员应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工作上严加管理,分配上按劳取酬。

凡在本项目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活动的劳务队伍,均要在各自工程技术部门办理资格审查、登记备案手续。

劳务队伍进场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分部使用劳务时,呈报项目分部备案。

第十四条各分部负责制定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

本项目对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

各分部必须按项目分部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建好各种台账。

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杜绝先施工后签合同,边干边签的现象。

各分部应按照项目分部制定的《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范本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有关条款。

劳务队伍在退场时,除结清劳务人员工费外,还要认真清查劳务队伍和当地政府、百姓之间的债务,不得留有后遗症,并与各劳务使用单位签订清算协议,确保劳务使用方不受损害。

项目分部在劳务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铁路施工的基本理论、重要性、施工工艺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质量、环保有关知识等,提高劳务队伍的施工技能及安全、质量、环保意识,从人员素质上保证施工质量。

培训合格记录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劳务队伍在内部劳动组织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设“中间合同层”,确保劳务队伍法人代表与劳务人员的直接经济关系。

第十八条各分部要为劳务队伍的党、团员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场所,确保党、团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验工计价和财务结算

劳务队伍和架子队的劳务费支付按月及末次分阶段计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进行结算。

劳务队伍的劳务费以现场完成的工程量和国家现行的及铁道部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适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进行确定,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水平不能超过铁道部现行的预算定额水平;本项目外的临时用工及各分部、架子队使用的签证工费用单价在合同中同时注明。

依据《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单价和完成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编制结算单经现场质检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

劳务队伍编入架子队的劳务人员工资,分部替劳务队伍给劳务人员代发后,在给劳务队伍的工费结算中直接扣除。

劳务费用结算与拨付按照“严格验工、按期拨付、严禁超拨”的原则办理,应支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第六章考核制度和评判

第二十二条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考核:

如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完成当月计划的100%,按计件指标给予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如未完成计划或超计划完成,则按计划完成百分比相应减增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各分部每季度对劳务队伍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报项目分部备案。

凡不合格者,当季进行清算,以后不得在本项目以各种形式承担劳务作业任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分部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队劳务管理工作进行季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劳务管理不善或违规使用劳务的单位,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分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

2011年2月18日

 

附件:

劳务用工管理标准

一、劳务用工管理标准

1、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2、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劳务队伍与劳务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在各队备案。

3、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作业证件、从业经历进行详细核查,核对身份证件、家庭住址。

4、劳动合同应盖劳务队伍单位公章并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签订后各单位须及时登记劳务人员从业信息。

7、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

8、上岗人员统一佩戴用工单位制发的岗位胸卡。

9、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10、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

未经年检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二、工人权益保护:

1、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切实维护劳务人员权益。

2、用工单位应在保证劳务人员权益知情权。

使之明白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

3、用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严禁拖延、克扣。

4、工资应直接发放到工人本人手中,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项目经理为工人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

用工单位对工人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

用工单位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费和工人工资。

项目分部监督各架子队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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