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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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doc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应税项目

征收率

发票开具

政策依据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6]39号文附件2)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财税〔2016〕

39号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

47号

11.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5%

财税〔2016〕

47号

1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

47号

1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财税〔2016〕

47号

14.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3%

财税〔2016〕

46号

1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财税〔2016〕47号

20.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

财税〔2016〕36号附件2

原增值一般税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应税项目

征收率

发票开具

政策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按2%,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08〕

170号、财税〔2014〕57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09〕

9号、财税〔2014〕57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自来水。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国税发〔199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

3%

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国税函〔200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小规模纳税人特殊规定

应税项目

征收率

发票开具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税〔2009〕9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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