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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材料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学习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7月5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规范化。

6.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7.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8.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9.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10.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11.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2.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3.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14.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15.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16.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8.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19.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20.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2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24.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25.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6.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8.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29.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30.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3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32.下列文件中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是不需要归档的。

33.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34.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35.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36.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37.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8.张某未经档案馆同意,将自己在档案馆摘抄和复制的未开放档案资料整理编辑出版了一本书,这种行为属于擅自公布档案,应承担法律责任。

39.某市国土资源局一科员因工作粗心大意,丢失档案,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

40.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41.因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42.某人所有、寄存在市档案馆的档案属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所称的“档案”。

4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解释权归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

44.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6.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7.档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48.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9.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0.某人违反档案法律,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机关未听取该人申辩,直接下达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为不成立。

51.当事人在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52.某市教育局保存的部分档案已经达到移交期限,档案馆反复催告移交,但该局局长出于查档使用方便的考虑,指示拒绝移交,对此,应对该局长进行行政处分。

53.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4.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55.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56.对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57.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58.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59.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60.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1.档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最多不得超过90日。

6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6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65.《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66.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工作单位(档案保存单位)仍负有妥善保管人事档案的义务和根据需要进行流转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67.《档案馆建设标准》规定,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分类,参照辖区人口数量并综合辖区经济、地理等因素合理确定。

其中,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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