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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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学校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单位资金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学校财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学校的细化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及配套设施等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必须经校教代会通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执行,学校预算、决算要在教代会公开。

第三条:

会计和出纳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财务管理任务

第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六条:

负责做好学校全部会计工作。

(行政、工会、公司)

第七条:

做好教职工的公积金、养老金、医疗险及税金的汇缴工作,确保工作无差错。

第八条:

确保教职工工资、劳务费、福利费按时发放。

第九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做好每学年各类学生的收费,并根据学籍员提供的各类学生收费名单和校办提供的各类学生减免的名单,审核各类遗漏收费学生人数,将名册交校办,并负责追回应收费用。

第十条:

负责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每年6月份,配合保管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按财政局规定充分做好当年报损的固定资产报损工作,对新建验收工程,要即时入固定资产帐。

第十一条:

做好学校各类开支的报销和各类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资金管理制度,仔细审核每张单据,力争每笔业务均符合财务收支标准。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检查库存现金,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财务状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帐,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杜绝乱收费,制止小金库。

第十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物价单位来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时,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下年度教育发展规划,人员编制和费用标准,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做好年初的预算和年终的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

合理安排,正确执行预算,合理供应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学校计划工作顺利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分析工作,每月30日,向分管财务校长,提供资金收支情况。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科学、合理、适用地编制预算是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校编制综合年度收支计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1、民主公开,依法依规的原则。

2、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3、实事求是,兼顾公开的原则。

4、全面统筹,专款专用的原则。

5、突出重点,注意效益的原则。

6、严格预算,分管把关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1、根据学校下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员编制和费用标准,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要求,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影响预算收支的有关因素,合理估计本年度预算内上级拨款基数、增拨款额、预算外收入(包括学费、公司创收、公寓收入和其它投资收入),合理测算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计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报程序:

学校年度综合收支计划应提交学校教代会通过,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属计划外的急需经费应交行政会研究,并根据实力调剂解决,以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认真总结预算执行情况。

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反映全年预算和资金活动的最终结果,认真审查决算是否达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情况真实,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对预算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下年度制定预算提供可行的资料。

第五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已发生的财务信息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的情况,找出财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报告形式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辅助领导解决问题。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计划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包括借读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的其它收入,如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每年度学费收入,财务应按不同收费类别归类,负责收回应收回的学费和应追回的款项。

第七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经物价局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九条:

其它代收项目由学校根据教育局和物价局共同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应执行上级物价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按“一费制”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期中,过程中的收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收费”的原则,各年级各项收费项目必须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收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对违反规定或乱收费行为的处室和年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由上级拨入和学校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维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学基金、抚贫基金、住房基金和其它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及开支标准在单位预算内执行,【在人员经费支出中,职工绩效工资与福利性支应控制在7:

3比例,事业支出与建设支出比例应控制在3:

7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各项支出注意分清资金渠道,根据预算安排,是预算内项目,就用预算内的资金,属预算外的项目就用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不得转移到预算外,对上级拨给的专项经费和学校设立抚贫及其它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其它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项支出报销规定:

(一)在人员经费支出中,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资金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文件执行。

(二)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区教育局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1、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款:

1万元以下的工程款须凭预算和审计报告及验收手续结算;1万至10万工程款需有学校批准报告和学校议标、中标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手续,并按进度付款;1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凭主管单位审批报告、政府采购审批表、工程招标、中标书合同、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验收手续,并按合同规定付进度款,决算审计前最多只能按合同总款的70%付款,余额按审计报告和合同约定付款,付款审减额大于5%的审计费,由施工方支付。

2.学校大宗物质的设备采购,凡价值或批量在0.3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和纸张;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结算时凭政府采购办的询价或中标通知、合同和验收审核,发票上盖有政府采购章方可结算。

第三十八条:

采购员大宗购物发票,不超过5天报销,小宗购物发票不超过3天报销,工程必须凭建安发票报销单据,应有完整的采购经手人,验收人,及审批人员签字审核,缺一不得报销。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员购物时,发票或者送货单位随货验收。

在票、货物品名称、价格、质量、数量等方面应核对相符,如有误差,应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审批程序

1.财务审批实行专人一支笔,每笔支出,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由分管财务主任审核。

2.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更正补充后方可报销,对手续不全的可拒付。

第十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的效益,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以利学校顺利的实现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必须加强银行转账结算、支票、现金和往来款项的管理。

(一)银行转账的结算管理:

1.支票结算管理:

现金支票可以在现金管理规定范围内,向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同域单位之间,学校给企业的货款、工程款、劳动报酬式其他款项的结算,不能对个人签发,不能提出现金或转存储蓄。

2.汇兑结算管理:

汇兑结算用于异地往来款项结算,如寄货款和出差费等,汇兑款除差旅费可支取现金外,一律转账支付。

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

3.托收无承付结算:

托收无承付是收款单位与学校签订协议,在收款单位向银行办理托收时,不需要学校承付,由银行直接划拨,如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月租费等。

(二)支票管理

1.使用支票必须通过签证人审查批准其去向,用途和金额后,分管财务主任签字,才能签发。

2.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能签发空头支票,不能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结算。

3.签发现金支票,要符合使用现金范围。

4.填写错误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标记,与存根一并保存,遗失已签发的空白支票,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5.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需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用途及签发日期,注明期限,并要求持票人在专用登记本上签字。

6.使用支票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支票遗失由本人负责。

7.出纳员要及时清理收、发的支票,避免事故发生。

8.签发支票,使用的印章,由总务主任和会计分管。

9.配合财务结算,支票领用归还时间规定在每月25日前办理,特殊情况需经会计同意。

(三)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

1.学校现金收入应当天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纸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坐支。

2.学校支付现金,一般只能用于个人,对单位,只能在不够支票结算起点的情况下,支付零星现金,大额现金支出在不违规的情况下需付情况说明。

3.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式收据,及时入账。

4.收入现金,要日结日清,每天核对库存,保证账目相符,账实相符。

如发生多余或缺少时,发现假币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向主管报告,如缺少金额和假币数额较大时,学校按有关条例处理。

5.学校银行存款要严格遵守银行有关规定,接受银行监督,坚持银行对账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6.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能以借据”白纸条“抵顶现金。

7.预算内、外的现金支付,必须分别处理,如发生挪用,立即调整算清。

(四)往来款项的管理

1.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2.经常检查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处理年终前所有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出差费因出差人未回可以隔年结算),如发生拖欠和长期占用公款情况,要查清原因并追究经手人责任。

3.学校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是公款,根据国家规定,一律不准用于职工个人借款和公款外借。

4.认真处理呆账,由于平时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或其他某种原因,出现暂存款无法结退,暂存款无法收回等呆账的时候,学校应将呆账情况和产生原因报告上级处理,学校不能随意转作收入或支出。

第十一章二中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计会计和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如会计不得兼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结算,必须二人以上分工、办理,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有稽核人员(可兼任)对单位收支,进行稽核与监督,出纳不得兼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稽核员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审查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文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复核账簿登记和报表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支票及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种收入收据,由会计统一登记管理,并编制领用记录本,所有空的收据一律不外借,定期对各种收据的领用,结存情况进行清查,防止差错,各种收据的发放记录,使用后将数据的存根,按财务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任意销毁。

第四十七条:

现金帐,银行帐和其他辅助账由出纳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私自挪用和白条抵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经常对出纳的现金库存进行盘点。

学校不能随意转作收入或支出。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化的管理,特定以下规定:

1、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预算计划、重要经济合同、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册,编制目录,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总务处财务会计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装订成册,按照归档的时间要求归档。

3、会计年度终结,暂由总务处财会室保管一年,然后由财会室编造成册,移交学校的档案室。

4、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年度决算报表为永久保管,月季年报表的保管期限为五年,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的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5、调用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再详细登记调用人的名字,调阅理由,档案原则上不予借出。

6、会计档案期满,需要销毁,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总务处财务室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校领导批准后才能销毁。

第十三章基建维修工程财务制度

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使之做到事前有预算,执行有上级指示和招标程序,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审计,根据政府采购和教育局有关规定,特定如下制度。

一、基建维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教育局核算中心,提交教育局房管站审核同意的工程造价预算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同时一份交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二、与基建维修工程有关的预付款、材料款、进度款支付时,先报核算中心管户会计审核后方可支付。

三、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中所有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时,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如超过造价预算部分,按审计报告支付并向对方索取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若对方先只开收据,则需按照工程分别列入往来科目中核算,工程完工后,按照收据总金额向对方索取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

四、总造价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完工后,须进行审计,其尾款支付时必须同时出具相应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工程结算单及审计报告。

五、新建工程,验收后应入固定资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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