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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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达到资产的充分利用,方便快捷地服务于教学。

根据国家财政部2006年下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固定资产。

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并在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监督和管理之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无处置权,用好管好国有资产是我校各级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精神,积极开展废旧利用,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为国家用好、管好每件资产。

  第五条针对职业学校机械、汽修及电子电工等专业设备价值大、精度高和维修保养难的特点,实行严格的全方位的管理,以保证全校教学实验实训等方面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入帐后不得随意变动。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集中采购、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实行校(总务处)、各职能部门和实训中心二级管理。

 第十条 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配备需求,按计划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选任一名责任心强、廉洁奉公的人员作为本部门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本部门新一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定期向资产管理部门(学校总务处)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保管和报修本部门的仪器设备;

  6、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上交、报废、丢失的有关手续;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及时上报总务处,并报告丢失损坏的原因;

  7、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调出或退休时的财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由主要负责人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直接管理,并确定一名道德品质好、技术熟练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各实验室固定资产。

实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好学校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做到责任到人;

  2、负责实训中心固定资产的卡片登记及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

  3、负责制订本部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则、维护保养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办法等,并予以落实;

  4、负责定期向学校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定期清查,防止损坏和流失;

  5、协助总务处做好新进设备的验收、调试工作以及设备的维修工作,提交设备报损、报废建议。

  6、负责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的档案建立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帐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招标采购管理局下发的相关文件采购目录。

根据金额的大小,分别实行公开招标,电子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未列入目录的采购时要货比三家,考虑性价比,从中确定供货商具体要求如下:

  1、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

  2、申请计划的编制,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力求节约,提高计划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重大开支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4、所购买的一切资产或物品,必须经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清点,在凭证上加签“验收”,没有仓管员验收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凡拨入或资助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清点后,分配给有关部门保管、使用,否则不得动用。

第十四条 验收

  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支付手续前,总务处要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验收程序按学校规定执行。

 1、一般固定资产,总务处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将主要技术资料完善存档。

 2、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总务处需在购置或竣工后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部门,要列出清单报总务处,由总务处协同有关部门予以估价后,办理入库、入帐及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入库和入帐

  1、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帐、登记手续,不得帐外滞留。

  2、在验收完毕后,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要协助总务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要求内容完整准确。

 3、办理支付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国家正式发票)、合同供货清单;

 

(2)总务处资产管理员登记确认记录;

 (3)房屋及建筑物必须提供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归档

总务处在完成设备购置后,必须将立项报告、招标文件及批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全部完善存档。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

 第十七条领用

  各处室的用品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

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

  第十八条借用

  1、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

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若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借用。

  2、借用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

  3、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4、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5、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6、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常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体系。

财务室负责建立全校的固定资产资金总帐;财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和卡片,登记全校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各部门、各实验实训室要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帐。

贵重、大型仪器主要设备除建立总帐、明细帐外,还应建立专用档案,以便及时监控其使用保管情况,未列入主要设备的固定资产可只设台帐。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对帐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实行部门负责制,每个部门对所管理和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记录清楚完整,按照有关规定须到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办理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记入所在部门帐户,由各部门记入个人名下,任何个人不经所在部门、总务处及校领导批准,不得领用或更换固定资产。

 任何人在调离前,必须将使用的所有财产移交给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出具资产已交清的报告,办公室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得办理。

资产管理员出具虚假报告造成资产流失的,由本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其他相关部门在没有资产管理员的报告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该部门及有关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两个月内,必须把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给退休前所在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亦不得用于为本部门的创收。

如要出租,必须经总务处同意、报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学校名义与承租方签定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全部交学校财务。

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向总务处申请,得到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取得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未经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出学校,如因教学和工作需要需携出时,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总务处批准的手续,卫门不得放行。

 第二十五条 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等与实验实训无关的一切活动。

 

  1、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

已超过保修期的,由总务处组织实施;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2、维修工程实施中,总务处要派专人负责。

负责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3、维修工程的验收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房产的管理,按照县国资办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实施。

第七章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要设备是指原值较大,维修和保养要求极高,在专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设备。

主要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学实训正常开展,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中之重。

本办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对主要设备同样适用。

  第二十八条主要设备的现场管理(主要指实训中心)如使用、维护保养、事故处理、零部件更换等由实训处负责提出计划,总务处协助实施,及时将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对主要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主要设备指原值较大,保养、操作要求高的设备。

如数控机床、汽车、汽修及电子电工的教仪等。

主要设备每台必须建立一个档案袋:

  

(1)设备卡片(产地、原值、供货单位、出厂编号等)

  

(2)设备维修记录(维修时间、维修人员、部位、零件更换)

  (3)事故记录(事故原因、责任人,损坏程度、相关领导签名)

  (4)使用保养记录(开机时间、润滑、加油、更换机油、操作者签名)

  (5)主要设备故障维修申请表(填写故障原因等)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及报废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增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地增减原值: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帐面价值不符的;

  2、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须减少该部分价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3、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的减值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核实后,报教育局和县国资办申请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费用超过新购价值的50%的;

 6、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清查和交接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学期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

每学期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2、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处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

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4、固定资产经清理核查后,由清查小组填写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表一式二份,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对照实物查验无误后签字。

一份交总务处存档,一份由使用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交接

  1、固定资产的管理员工作岗位调动时,必须根据帐面实有物品清点清楚,向接管者办理移交。

 2、固定资产的接管者必须根据帐面实物核实无误者方可接管,如有实物与帐卡不符,查明原因,属丢失、损坏的要赔偿。

 3、固定资产的交接,必须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总务处人员监交,交接双方与监交者签字。

 第十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校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处罚。

因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的,按原价处罚;私自使用或外借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或查出,给予当事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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