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县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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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县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蚌埠市(县)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18年01月01日-2018年03月3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1

固食药监罚字﹝2018﹞1号

乔志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固镇县新马桥镇新百购物中心

乔志奎

当事人于20XX年10月24日以每包1.4元的价格从蚌埠市桥北义乌商贸城真如意配送中心购进了10包“彩棒”,以每包1.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该彩棒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有生产日期:

20XX年10月16日,保质期:

180天,净含量:

125克,配料:

玉米、食用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玉米淀粉、碳酸钙、碳酸氢钠、葡萄糖酸、柠檬酸、食用胭脂红)、甜味剂、阿斯巴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等内容。

上述彩棒标注的配料表中食用油非食品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中甜味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里面的通用名称。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彩棒的随货同行单,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至20XX年11月15日,已经销售了9包彩棒,还剩一包,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当事人经营彩棒的货值金额为18元。

本案对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4.1.3.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彩棒1包;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县市场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5日

2.2

固食药监药械罚〔2018〕4号

固镇县杨庙乡刘魏湖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和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固镇县杨庙乡刘魏湖村卫生室

赵峰

20XX年10月份当事人从固镇县杨庙乡卫生室统一调拨和分配的,长远医用无菌敷料(自粘伤口敷贴)数量2盒,每盒20片,进价0.75元/片,销价1.5元/片,在有效期销售33片,剩余7片已超过有效期;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是从杨庙乡卫生院统一调拨和分配的,分配数量2支,有效期到20XX年10月,产品批号AF14112,进价6.85元/支,销价6.85元/支,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没有使用。

上述已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和药品已被执法人员查扣。

长远医用无菌敷料(自粘伤口敷贴)购进时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医疗器械采购档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远医用无菌敷料(自粘伤口敷贴)7片;2罚款6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号:

29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3.3

固食药监药械罚〔2018〕5号

固镇县杨庙乡赵湖村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固镇县杨庙乡赵湖村卫生室

赵前

20XX年11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陈庄、潘浩对固镇杨庙乡赵湖村卫生室进行检查,该卫生室左侧第二个药品房货架发现河北天成药业股份公司生产的‘盐酸二甲双弧片’9瓶,批号71511282.生产日期20XX年11月28日,有效期至20XX年10月,已超过有效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二甲双弧片’9瓶;

3、罚款24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号:

29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4.4

固食药监罚字﹝2018﹞6号

顾实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固镇县新马桥镇福乐超市

顾实

当事人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街,从事超市经营。

20XX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蚌埠德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2.5元的价格购进10袋(400克/袋)老坛泡酸菜(酱腌菜),以每袋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上述老坛泡酸菜(酱腌菜),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有生产日期:

20XX年7月10日,食品添加剂:

乳酸、柠檬酸、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柠檬黄,执行标准:

DB51/T975等内容。

举报人张仁文在举报信中称,上述老坛泡酸菜(酱腌菜)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2袋未售的老坛泡酸菜(酱腌菜);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县市场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2日

5.5

固食药监械罚字〔2018〕17号

固镇县任桥镇桥东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案

固镇县任桥镇桥东村卫生室

左辉

20XX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陆荣文、李海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固镇县任桥镇桥东村卫生室进行检查,该卫生室负责人左辉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不能提供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报告。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固)食药监械当罚〔20XX〕11-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XX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再次检查,发现你单位仍然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不能提供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报告,你单位在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未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整。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5日

6.6

固食药监药罚字〔20XX〕18号

五里村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五里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登记号:

3400011

乔红旗

湖沟镇五里村卫生室从湖沟镇卫生院调拨阿莫西林颗粒(厂家中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XX0422有效期至20XX0421规格0.125g*12/盒)50盒。

至20XX年4月21日过期后有4盒因为疏忽未下架,导致于20XX年12月28日将3盒用于患者,经患者反映后,将余下1盒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26.6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0日

7.7

固食药监食罚〔20XX〕27号

张松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固镇杨庙亲子宝贝育婴店

92340323MA2NR46AXU

张松

20XX年2月份当事人从合肥丰启商贸公司购进广东德胜海营养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朵爱”婴幼儿辅食营养包

(1),购进1箱(6罐/箱),净含量45克/罐,进价58.80元/罐,销价98元/罐,生产日期20XX年1月3日,保质期24个月,在有效期销售5罐,超过保质期1罐;“朵爱”婴幼儿营养包(铁)、购进2箱(12罐/箱),净含量67.5克/罐,进价94.80元/罐,销价158元/罐,生产日期20XX年4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在有效期销售11罐,超过保质期1罐;“朵爱”婴幼儿辅食营养包(维生素B)购进1箱(6罐/箱),净含量67.5克/罐,进价34.80元/罐,销价58元/罐,生产日期20XX年3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在有效期销售5罐,超过保质期1罐。

20XX年4月份当事人从合肥海聚商贸公司购进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和氏”美贝嘉婴儿配方羊奶粉1箱(24听/箱),净含量108克/听,进价10元/听,销价20元/听,生产日期20XX年1月1日,保质期24个月,在有效期销售23听,超过保质期1听。

上述超过保质期商品已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

货值金额334元,当事人没有上述商品的销货记录,未建账,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朵爱”婴幼儿辅食营养包

(1)1罐,“朵爱”婴幼儿营养包铁)1罐,“朵爱”婴幼儿辅食营养包(维生素B)1罐,“和氏”美贝嘉婴儿配方羊奶粉1听;

3、罚款1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号:

29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

8.8

固食药监食罚〔2018〕31号

余良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余良

20XX年7月份,当事人从固镇县新城商贸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称安徽省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地址:

新城开发区)生产的优级原浆白酒2件,共计20瓶,然后以10元/瓶的价格加价对外零售。

该酒标签标注的净含量:

500ml,酒精度:

46%VOL,执行标准号:

GB/T20821-20XX,生产许可证号:

QS340015014223,原料:

水、高粱、大米、糯米、小麦、玉米,瓶盖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4月8日,未标注贮存条件。

至20XX年12月28日被我局依法检查时止,已销售出11瓶,还剩9瓶未售出。

货值金额200元,盈利3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没收优级原浆白酒9瓶。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帐号:

20XX000000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8日

9.9

固食药监食罚﹝2018﹞46号

安徽香泽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徽香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017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蚌埠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转办的安徽香泽源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SSJYS20XX-SP0493)和报告处理转办单(编号:

20XX-15),显示安徽香泽源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10月20日生产一批麻辣猪蹄,上述批次产品脱氢乙酸、防腐剂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T23586-20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帐号:

20XX000000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6日

10.10

固食药监食罚〔2018〕47号

固镇县任桥镇李开敏肚丝坊(李开敏)卫生防护设施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案

李开敏

20XX年12月14日上午10时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陆荣文、李海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任桥镇桥东村李开敏经营的固镇县任桥镇李开敏肚丝坊进行检查,该肚丝坊负责人李开敏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加工操作间内无防鼠设备,操作间门无挡鼠板。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固)食药监食当罚〔20XX〕11-0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XX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肚丝坊进行再次检查,该肚丝坊加工操作间内仍无防鼠设备,操作间门无挡鼠板。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未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6日

11.11

固食药监药罚﹝2018﹞48号

固镇县康乐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固镇县康乐药房

20XX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XX年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对固镇县康乐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对标示由亳州市宏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XX0415的知母进行抽样,样品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检查】水分应不得过12.0%,实际检验为14.0%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43.2元。

罚没合计6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8日

12.12

固食药监食罚〔2018〕99号

洪邦友未设立专区(专柜)销售转基因食品案

洪邦友

洪邦友

当事人于20XX年02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固镇县新马桥镇干校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于20XX年8月份,从固镇的送货车上以22元/桶的价格购进了6桶2.5升的元宝大豆油,以26元/桶的价格销售了5桶,还剩1桶。

上述元宝大豆油为益海嘉里(安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当事人明知该大豆油为转基因食品,却未设立专区(专柜)进行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XX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19日

13.13

固食药监食罚〔2018〕136号

胡士培未按照规定在其小餐饮经营场所内配备餐饮废弃物收集设施案

胡士培

胡士培

2018年1月28日上午10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梁平、卢佩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新马桥镇磨盘张街道胡士培的小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设施,没有餐饮废弃物收集设施。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固食药监食当罚〔2018〕8-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其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小餐饮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配备餐饮废弃物收集设施。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03月05日

14.14

固食药监药罚字﹝2018﹞161号

固镇县新马桥镇花谷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案

花谷村卫生室

花磊

2018年3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不能提供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固食药监药当罚〔2018〕8-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5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再次检查,当事人仍然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未改正违规行为。

当事

人属于未评级医疗机构。

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罚款人民币20XX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3月21日

15.15

固食药监药罚字﹝2018﹞165号

固镇县新马桥镇徐郢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案

徐郢村卫生室

蒋吉善

2018年03月0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不能提供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报告。

我局现场下达了固食药监药当罚〔2018〕8-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5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2018年03月0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再次检查,当事人仍然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未改正违规行为。

当事人属于未评级医疗机构。

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罚款人民币20XX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3月20日

16.16

固食药监食罚字〔2018〕168号

张宽闪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案

张宽闪

张宽闪

2018年3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米果食品没有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隔离设施,也没有专门取用的工具。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固食药监食当罚〔2018〕8-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5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米果食品仍然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隔离设施,也没有专门取用的工具。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XX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新马桥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3月22日

17.17

(固)食药监食罚〔2018〕122号

胡坤坤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固镇县杨庙乡为民超市

胡坤坤

事人于20XX年9月29日从供货商固镇县城关庆南百货店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香酥麻花”40袋,以6.5元/袋的价格销售30袋,并在2018年1月16日将剩余10袋退给供货商。

货值金额195元,获利金额60元。

该“香酥麻花”食品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含有添加剂无铝泡打粉(酒石酸氢钾、碳酸氢钠、碳酸钙、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甜蜜素,并标注了“老口味、新工艺、无添加、天然更健康”字样,明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桐乡市鑫荣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香酥麻花”同批次的质检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的“香酥麻花”包装配料表中已标注了添加剂的成份,却又标注“老口味、新工艺、无添加、天然更健康”字样,为虚假标注。

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2、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帐号:

29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

18.18

固食药监食罚〔2018〕89号

吴小高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吴小高

20XX年11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当事人开展了7项重点项和4项一般项的检查,没有发现问题,随即执法人员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在店内墙上醒目位置,并告知当事人此表要保持到下一次监督检查。

2018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墙上醒目位置已无20XX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XX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5日

19.19

固食药监食罚〔2018〕90号

张秀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张秀梅

20XX年11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当事人开展了7项重点项和4项一般项的检查,没有发现问题,随即执法人员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在店内墙上醒目位置,并告知当事人此表要保持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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