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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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金营运管理,优化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提高可用资金收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根据全辖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实际,按照统一、灵活、高效运作和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充分调动信用社、县(市、区)联社积聚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第三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的调配与营运,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优化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结构和收入增长方式,即:

贷款利息收入60%、票据融资收入20%,中间业务收入2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营运业务包括资金拆借、资金调剂、同业存款、投资理财、债券回购、票据贴现与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债券承销与买卖及短期融资券等金融衍生产品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的各类资金业务。

第五条  资金营运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对外支付和支农贷款投放的前提下,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调度、集中经营;比例控制、综合平衡;利率导向、市场融通。

一、统一调度、集中经营。

是指办事处对全辖的各项营运资金统—调度和管理,对全辖可利用资金集中经营。

二、比例控制、综合平衡。

是指各县(市、区)联社要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和调整信贷总量、结构和资产质量,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之间的合理配置,达到全辖资金运作的综合平衡。

三、利率导向、市场融通。

是指办事处对资金管理按照市场机制来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对于短期营运资金,通过资金市场灵活融通,调剂余缺,实现资产集约化经营,提高资产收益。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全辖县级联社资金营运与管理,协调余缺,统筹兼顾全市整体实际,办事处成立资金营运管理领导组,办事处内设资金营运管理中心。

第八条  资金营运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办事处分管资金营运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联社理事长(主任)担任。

第九条  资金营运中心由办事处批准组建设立,并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各联社有权监督资金投向但不得干涉资金营运中心的日常业务。

第十条  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人由办事处指定,资金营运中心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开办范围及营运资金规模核定,具体由办事处负责从基层社业务人员中公开选拨。

第四章  业务交易依托

第十一条  资金营运中心的业务交易依托榆次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进行,由办事处在营业部开设“资金营运专户”,所有资金调拨与营运均通过专门账户进行交易,榆次区联社营业部需疏通资金结算渠道,确保资金营运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全辖实际,客观分析市场走势,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管好用好营运资金。

债券买卖(回购)、同业拆借等交易暂依托榆次区联社交易资格进行,各联社应积极申请债券交易资格,待各联社取得债券市场交易资格后,将取消上存资金管理办法,各联社前台交易将根据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的分析成果与客户资源等授意进行。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资金营运管理领导组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审批流程的审议与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  资金营运中心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经营由办事处负责管理,重大事项由办事处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决定。

资金营运中心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领导组报告资金投向、业务品种、投资周期及收益等有关事项。

第六章  资金统筹与利润分配

第十五条  为便于统筹全辖可用资金集中营运,提高资金营运收益,各成员单位均需向资金营运中心上存一定数额资金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操作运用。

本办法中所指成员单位是指全辖各县(市、区)联社。

第十六条  上存资金管理:

一、上存资金的数额:

各联社上存资金基础额度为1000万元,其他可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情况以1000万元的整倍数存入。

各联社可用资金调拨额度一般由办事处分类核定,计算公式为:

可用资金=(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各项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二、上存资金的期限:

根据各县级联社意愿,上存资金分为活期和定期,活期存款按月结息,定期存款按季结息,定期存款期限统一为一年期。

三、上存资金的利率:

活期存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执行,定期存款统一按照3%(年利率)结息,年末办事处将综合收益按各联社交易量及存款积数的大小进行二次分配,定期部分综合收益按全部存款平均收益的2倍计算。

平均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平均收益率(年)=综合收益额/(活期部分+定期部分*2)*100%。

活期部分收益=活期存款额度*平均收益率

定期部分收益=定期存款额度*平均收益率*2

三、上存资金的条件:

上存资金的额度(除基础额度外)由办事处根据县联社每月报送的可用资金计算公式计算,上存可用资金不足的于每月5日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上存至办事处资金营运帐户。

各县(市、区)联社每月2日前向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上报当月《上存资金计划表》(附表一),在计划额度内上存资金时必须填写《上存资金协议书》(附表二)。

《上存资金协议书》由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于上存日之前(含当日)传真到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经同意后办理上存有关手续。

办事处与县(市、区)联社两级资金管理人员凭《上存资金协议书》登记台账,通知财会部门划拨资金。

四、上存资金的支取:

各县(市、区)联社支取上存办事处的资金需填写《支取上存资金申请书》(附表三),由分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支取日前三个工作日9:

00以前将支取申请书传真至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

并经电话通知予以确认。

上存资金支取日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第七章  资金往来与划拨

第十七条  资金往来管理包括系统外资金往来管理、系统内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外资金往来管理

一、系统外资金往来系指与全市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银行类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人民银行除外)。

二、办事处负责全辖县级联社的资金往来管理,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存放、资金拆借。

县级联社除上存人民银行法定准备金和特种存款、由现金提交业务要求存入的必要保证存款外,均不得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法定准备金存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计算确定;

特种存款按照人民银行行文要求,经办事处核定后执行,未经办事处核定不得擅自缴存特种存款;

提交现保证存款由辖区内无人行发行库的县级联社与经办行社达成协议,并经办事处审查后,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未经办事处审查同意的保证存款要及时予以收回并上存资金营运中心帐户。

三、系统外的资金拆借业务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县(市、区)联社一律不得办理系统外的资金拆借业务。

四、县(市、区)联社买卖债券一律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组织、统一买卖。

五、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对资产类投资业务统一营运,按照现行农村信用社体制确定操作方案,在多级法人  体制下,资产类投资业务统一由资金营运中心拟定专项投资方案,以社团联合投资的形式委托榆次区联社办理。

第十九条  系统内资金往来管理

一、系统内资金往来是指办事处与县(市、区)联社、县(市、区)联社与所辖信用社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

二、县(市、区)联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办事处办理,未经办事处批准一律不得进行横向资金往来。

三、县(市、区)联社所辖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县(市、区)联社办理,基层信用社之间一律不得进行横向资金往来。

第二十条  资金划拨:

上存资金是指县(市、区)联社上存到办事处的可营运资金。

上存资金划拨的帐务处理与核算指导由办事处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调剂资金

一、调剂资金是指县(市、区)联社与办事处或县联社与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入调出业务。

二、县(市、区)联社在发生临时资金头寸困难时,均可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在全辖县联社间调入调出资金。

三、调入资金实行额度控制,期限分为7天以内、1个月、2个月、3个月和半年五个档次。

四、调入资金利率原则上低于同期资金市场利率。

五、调入资金到期,调入资金的县(市、区)联社应于到期日将款项归还办事处。

调入资金原则上不予延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要于到期前3日内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资金筹集、集中营运与管理,办事处重点对各县级联社的可用资金收益率进行考核,指标考核统一纳入财务指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可用资金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可用资金收益率=(同业存款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全年可用资金平均余额。

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可用资金收益率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可用资金总体平均收益率,全市可用资金平均收益率由办事处在每年年度统计资料中公布。

第二十五条  指标考核(5分)办法:

县联社可用资金收益率(按全年水平计算)高(低)于全市平均收益率0.5个百分点分别加(扣分)1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以上的按本分翻倍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最低扣完本分为止。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资金营运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擅自开展越级拆借、横向平行拆借、系统外拆借(向人行贷款除外),或利用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的,收缴其利息所得,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调剂资金不按期归还的,自逾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对其新增调入资金实行限制。

三、凡不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中办事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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