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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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xx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

1.1.2建设单位:

xxxxx人民法院

1.1.3建设地点:

xxxxx

1.1.4建设性质:

扩建

1.1.5项目负责人:

xxxxxxxxxx人民法院院长

1.1.6项目建设投资和资金筹措:

建设投资:

xx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为92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14万元、占建设投资的88%;工程建设其它费用80万元、占建设投资9%;预备费26万元,占建设投资3%。

资金筹措: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782万元,占85%;自筹138万元,占15%。

1.1.7项目建设内容

审判和业务用房:

建筑总面积4000平方米,框架结构,在原基础上加四层。

基本形成与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功能相适应的综合能力较强的法院综合审判法庭。

1.2项目背景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提出: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给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xxxxx法院人员编制数为80人,实有人员84人,其中正式干警70人,聘用人员14人,由汉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满族、蒙古族组成;中共党员46人,具有法官资格40人,法官队伍中40岁以下20人。

多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行使司法审判职权,积极维护司法公正、效率和社会安定,为xxxxx的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0年,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xxxxx人民法院办公楼因在xxxxx城市规划中属占道建筑而被无偿拆除,因此,2000年8月,自治区计委以新计投资(2000)773号文批准该院新建审判综合楼立项,批准该项目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

后因xxxxx城市总体规划变动等原因,2002年,xxxxx政府才批准了该院审判综合楼的建设用地,批准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xxxxx博峰路与城关路交叉口约180米处,批准用地面积12423平方米。

该项目于2003年开工。

于2006年竣工,实建面积6266.02平方米。

现状审判大楼共三层,一层面积2180.23平方米,设大法庭、小法庭、档案室、餐厅等;二层面积2116.13平方米,设小法庭、合议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执行听证室、立案调解室及当事人等候区等:

三层面积1969.66平方米,分别设置了中法庭,合议室、羁押室及公诉人室等相关的办公业务室(详见附图)。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是体现法律尊严和健全法制的一个重要场地,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规定,审判法庭不属于楼堂馆所,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妥善安排。

虽然2006年新办公楼建成后,办公环境大大改善,办案效率也大有提高,但从2007年4月1日后,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实行以来,法院一个月内受理的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0%,每天要开约十庭左右,因此办公楼内基本均设置成了审判用房和立案用房,其余应有的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及辅助用房严重不足,甚至没有地方设置,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为了尽快的解决、改变这种局面,该院本着“实用、庄严、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xxxxx法院系统提出的“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设布局合理的审判法庭”的要求,同时在建设规模和标准上,应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符合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坚持“实用、庄严”的原则,准备在2013年,进行审判法庭改扩建工作。

xxxxx位于天山东段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缘,昌吉州中部,与首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毗邻。

阜康历史悠久,公元1776年,清乾隆皇帝取“物阜民康”之意,赐名阜康。

1992年11月撤县设市。

全市总面积11726平方公里,辖区总人口22万人,有汉、回、维、哈等26个民族。

下辖两区(天池景区、自治区产业园)4镇3乡3个街道办事处,105个村,15个社区,245个行政事业单位。

市域有3个兵团农场、10多家中央、区、州驻市单位。

阜康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资源丰富,举世瞩目的国家5A级风景旅游区天山天池座落在南部山区。

     近年来,xxxxx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抢抓中央支持xxxxx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团结和带领各族群众,坚定信心,开拓奋进,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

全市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三大产业结构更趋优化,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更加富裕,是建市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

201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3.6亿元,较上年增长19.6%;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实现58700元,较上年增长17%;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8.59亿元,较上年增长51.5%;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3亿元,较上年增长136%;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4亿元,较上年增长1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666元,较上年增加14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442元,较上年增长10%。

在第十届中国西部百强县市综合评价中位居第48位,在中国县级市竞争力评价中跻身百强,名列第97位。

先后荣获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全国文化先进县市”、“自治区最佳卫生城市”、“自治区文明城市”、“自治区园林城市”、“自治区环保模范城市”等10余项称号,被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为全疆首家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开展,为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改善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今后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特申请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改扩建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xxxxx法院执行基层人民法院二类标准,各类建筑用房建筑控制面积为10270平方米。

xxxxx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现有面积6266.02平方米,本工程扩建4000平方米,建成后总建筑面积10266平方米。

项目建设规格和建设内容:

根据人民法院人员状况以及今后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文件)规定:

计划在原三层办公楼的基础上新增建四层,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

为了确保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无论是硬件、软件方面都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较大提高和发展。

新扩建的部分,主要改善和增加档案库、资料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中心、司法警察备勤宿舍、综合办公等功能,使xxxxx人民法院在硬件、软件,特别是信息化发展方面都能满足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职责、任务的需求。

为了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的通知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xxxxx维吾尔自治区法院系统“十二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该改扩建项目完成后,xxxxx人民法院综合楼将成为一座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的综合审判法庭。

1.3项目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1.3.1项目研究工作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2)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质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

(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

(5)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3号);

(6)《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7)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2002年3月);

(8)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

(9)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

(10)《xxx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11)xxxxx人民法院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1.3.2研究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本可研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1)论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3)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4)估算项目建设投资、安排和筹措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5)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建议。

1.4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1-1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建设规模

1

审判法庭扩建

平方米

4000

建设规划指标

1

建设用地

平方米

12423

2

建筑密度

%

10

3

容积率

%

2.84

4

绿化率

%

35

项目建设期

1

项目建设投资

万元

920

1

工程费用

万元

814

2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万元

80

3

预备费

万元

26

资金筹措

万元

920

1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

万元

782

2

自筹资金

万元

138

1.5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的通知精神和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及xxxxx维吾尔自治区法院系统“十二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

项目建成后对提升人民法院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服务的司法能力,促进城乡社会政治稳定、巩固边疆的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加快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项目承担单位的情况

xxxxx法院人员编制数为80人,实有人员84人,其中正式干警70人,聘用人员14人,由汉族、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满族、蒙古族组成;中共党员46人,具有法官资格40人,法官队伍中40岁以下20人。

近三年以来,xxxxx法院办结审判、执行案件6558件,民商事案件调撤4997件,调撤率为76.2%;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处理案件3425件,调解达成协议2330件,调解成功率68.03%;由人民调解组织等处理矛盾纠纷4977起,调解达成协议4865起,调解成功率97.75%;适用刑事和解的212件案件中,有112件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亲属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达627万余元;62件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金额达256万余元;适用刑事和解判处缓刑352人,其中再次犯罪3人,每百人中仅有1人重新犯罪。

xxxxx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光荣称号,两次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2006年9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多次被评为昌吉州司法系统调解、立案、执行及信息宣传先进单位,有多名法官因业绩突出受到自治区高院、州法院和市委的表彰。

在业务工作中,xxxxx法院创新管理机制,建立了“六位一体”的各项工作监督机制。

即:

在案件管理上,以立案庭为主体,建立了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效率监督机制,实行“月结案通报”;在质量评价上,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建立了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实行“月结案质量通报”;在行为规范上,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了以查处违法审判和不当司法行为问责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实行“法官形象月通报”;在目标管理上,以研究室为主体,建立了以岗位目标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实行《目标完成季通报》;在作风监管上,以督察室为主体,建立了以规范行为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实行“周督察通报”;在人民满意度上,以信访室为主体,建立了以接待人民投诉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实行“月信访通报”。

通过对日常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督,规范了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法官的程序公正、行为公正意识明显提高。

公正廉洁司法,建立了“不当司法行为问责”制度。

实现了从重结果监督到重过程监督的转变,从事后监督到事前监督的转变。

该办法施行以来xxxxx法院无一件投诉法官司法行为不当的涉诉信访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审判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罚政策、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社会对抗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行政审判中在全疆率先推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xxxxx法院、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在诉调对接机制运行过程中,结合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设置了“人民调解室”、“速裁法庭”、“13号见”牧民巡回法庭等“绿色快车道”,为群众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了便捷、经济、高效的司法服务

多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行使司法审判职权,积极维护司法公正、效率和社会安定,为xxxxx的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几年来,xxxxx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锐意进取,坚持创新思维,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和法官队伍建设,努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圆满地完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近几年来,法院正确应对社会各类矛盾凸显的严峻考验,始终坚持把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要责,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1.1项目的建设是提高法制建设的需要

法制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光辉成果。

法律具有特定的社会规范性、相对的稳定性和特殊的强制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证。

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之一。

法院是通过裁判案件、化解争端等形式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实施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国家机构,社会冲突的不可避免,使得法院这样一种建置成为必然。

我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用法律、法规去约束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并且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更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突出作用表现在:

(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在这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以公正司法为目标,以维护稳定为己任,忠实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全面加强了司法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建设。

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

目前法院原有办公楼内基本均设置成了审判用房和立案用房,其余应有的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及辅助用房严重不足,甚至没有地方设置,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目前,法院的审判设施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均已不能满足正常的审判工作需要。

本项目的建设是提高法制建设的需要。

3.1.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进一步阐述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体现了文明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同时,胡锦涛同志还把“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之一提了出来。

因此,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科学内涵,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和要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要靠法治。

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是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四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

根据这些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

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建设法治社会以司法公正为重要标志,在民主立法的前提下,司法的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

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这必须靠法制来提供最基本的支撑和保障。

应该说,在尊重、保护、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方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完善和具体化,还需要有配套的规章制度、基础设施建设,来贯彻实施。

所以,本项目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1.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型时期,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制与市场经济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法律制度与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

它为市场规范准则,评判是非,维护公平,扫除障碍,开辟道路;它与市场经济一起,创造出人类的巨大财富与精神文明,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运行,有赖于法制的支持与保护。

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克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习惯势力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阻力,不借助法律武器,每前进一步都将是困难的。

首先,市场主体的确立,需要法律的保护。

经过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主体已逐步多元化。

但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正处于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的艰苦转换之中,它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国家已赋予的自主权尚未实现。

其它企业的法人资格也迫切需要加以规范。

只有各类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能够自主参与市场竞争,其权利、义务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市场主体地位才能确立,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

其次是市场运行秩序,必须依法治理。

如市场主体行为准则,市场主体相互关系规范,市场活动与市场竞争规则等,都必须依赖法律的界定与强制执行。

市场的多元主体,各有各自的利益和目标导向,它们有要求公正、守纪律的一面,也有自谋其利,不顾他人和社会的一面。

如黑市炒股票炒外汇,贩卖假药假酒致人死亡,无理拒付款、拒发货、劣质工程案件,“三角债”连锁拖累,等等,都是市场运行中的问题。

这些矛盾的解决,期待着强有力的法制。

再次是市场调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必须依靠法制。

政府调控经济除采取方针政策引导以外,还要借助于财政、税收、信贷、行政命令等多种手段。

而方针、政策的制定,行政命令的施行,经济手段的运用,都应当在法制的规范下依法行事。

一方面使政府行为立于科学与秩序之上,防止机关及职员越权施政,另一方面强化上述手段调控功能,保证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通过法制建设,确立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规范市场运行体系,使市场调控体系置于法律之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真正建立。

第二市场竞争必须在法制基础上进行。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与基本活动形态。

参与市场竞争应具备什么条件?

市场主体之间采取什么方式,根据什么游戏规则竞争?

如何处理市场竞争中的是非、矛盾?

怎样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怎样制裁妨碍竞争的行为?

这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范,依赖于法制保护。

市场竞争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的原则,应当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准则。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人类社会的进步。

而这样的竞争环境,只有依靠法制才能建立起来。

第三,市场经济的全方位开放,必须以法制广泛化、细分化发展作保证。

现代市场经济全方位开放,在经济上必然冲破所有制和专业主管部门的限制,在空间上必然突破行政区域的界限,突破国家的界限,以及资金、人才、科技等市场要素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这就要求法制的广泛化、细分化,要求国内市场法规与世界市场法规接轨,要求法制的国际化。

可见,法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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