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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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国标)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前言

略。

三、“技术规范”正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家居市场开业条件、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市场管理、服务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家居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B50189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述语和定义

3.1

建材家居市场MarketForHouseDecorationAndImprovement

以住宅和公共建筑装修改造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含窗帘等软装材料)、家具、室内外饰品及相关家居用品,提供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流通环节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市场、商场、主题购物中心等)。

包括以石材、五金、灯具灯饰、板材型材等经营为主的专业市场。

建材家居市场主要采取招商制、招商制与自营相结合两种经营业态,开展零售、批发、批零结合等形式的业务。

3.2

招商制MerchantSystem

由市场主办者以展位租赁为主要形式,以提供交易机会为主要手段,招进商品经营商(经销商、代理商、厂商,下同),市场主办者负责市场管理与服务,经营商独立从事商品经营等活动。

3.3

自营Self-run

市场主办者自行组织并开展商品进、销、存业务。

3.4

卖场/商场/商铺Salesfield/Market

市场中用于商品交易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封闭式场所。

3.5

展位/摊位Booth/Stall

卖场内出租或出售给经营商用于商品展示和商品销售等活动的、经过划分的经营场地。

3.6

购物中心ShoppingCenter

业态不同的商店群和功能各异的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会展等设施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有计划地聚集在一起的市场形式。

3.7

经销商Dealer

以货币从企业购进商品用于转手销售的商人或商业单位。

3.8

代理商Agency

代为厂家销售产品、收取佣金而本身并不购买厂家商品的商人或商业单位。

3.9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DecorativeBuildingMaterials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材料。

3.10

家具Furniture

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坐卧、凭倚、贮藏、间隔、装饰等功能的器具。

3.11

室内外饰品Furnishings

用于室内外装饰、美化室内环境的挂件、摆件、工艺字画等商品。

3.12

家居用品HomeSupplies

床上用品、餐饮用具、清洁用品、生活家电等家居生活用品。

4开业技术条件

4.1市场环境要求

4.1.1选址

4.1.1.1所选地址周围有效商圈内,应有充足可持续的房屋建设装修及家居生活消费需求,同时,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消防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4.1.1.2应交通方便,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4.1.1.3市场周边在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要求距离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1.2场区环境

4.1.2.1场区应进行功能配备和功能分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交易区、购物休闲区、仓储加工区、停车卸货区、商务服务区及市场管理区,实施合理布局,配备适用空间及相关设备设施。

4.1.2.2场区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设有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和道路数量、宽度、承重能力应满足市场经营及管理需要。

停车场及通道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

场区应实施人车分道,确保行人安全。

4.1.2.3场区各种标识应齐全、明确,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4.1.2.4场区应清洁卫生,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1.2.5场区应按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美观。

4.1.2.6场区及场区建筑内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通道,设置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15630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1.2.7场区及场区建筑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4.1.2.8场区建筑应符合GBJ16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

4.1.2.9场区建筑应符合节能要求,新建及改扩建市场应符合GB50189的要求,现有市场应符合国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要求。

4.1.3卖场环境

4.1.3.1卖场一般为建材家居市场的主体建筑,应是正规建筑,并符合JGJ48的要求。

4.1.3.2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4.1.3.3卖场应设有通道,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88中3.2.11的规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

4.1.3.4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照明条件与空气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

4.2设施设备要求

4.2.1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

鼓励卖场配备网络设施,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4.2.2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货用电梯或垂直升降电梯。

4.2.3卖场应设有通风、空调设施。

4.2.4独立卖场可根据需要设置顾客休息、餐饮等设施场地。

4.2.5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

卫生间卫生应符合GB/T17217的要求。

4.2.6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

4.2.7卖场应根据需要选择设置仓储设施。

4.2.8卖场应按商品分类设置经营区域,配置适宜的布货设施。

4.2.9消防设施应符合本标准4.1.2.7的规定。

4.2.10卖场应有无障碍设施。

4.2.11卖场选用的设施、设备、器具等,应符合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

4.3组织、人员要求

4.3.1市场应由具有合法身份、专业资质的正规组织进行管理,根据需要选择设立招商管理、物业安保、市场管理、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管理服务机构,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齐备。

4.3.2市场应有管理人员的上岗任职标准,使用的管理人员应符合上岗任职标准。

4.3.3市场应有入场经营人员的资质要求,经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具备相关的商品、服务、营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消防、安全管理

5.1市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5.2市场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3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5.4入场经营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5.5禁止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如施工使用明火应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6易燃性、易爆性商品不得用实物在卖场展示。

5.7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电路、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5.8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制度和设立相应监控设施。

5.9市场应设有治安值班室和消防监控室,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10市场应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

5.11市场应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保证迅速启动。

5.12多层建筑的卖场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5.13展位设置和堆放物品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5.14市场应建立场内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度,保护进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15开展流通环节生产加工及物流配送服务的市场,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生产经营人员及顾客的安全。

6招商管理

6.1市场应建立招商管理制度。

6.2对入场经营商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场经营。

6.3市场管理单位应与入场经营商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场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d)经销、代理商品的供应商的经营授权书。

e)入场经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情况说明。

6.4市场应与经营商依法签订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

合同的变更、终止也应依法办理。

7市场管理

7.1商品管理

7.1.1市场应建立商品管理制度。

7.1.2市场应对商品实施准入审核。

7.1.3商品准入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市场禁售“三无”产品

b)商品质量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制订的相关标准;

c)国家有要求的商品,应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书;

d)产品标识应规范、明确;

e)应有国家批准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f)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g)实施有害物含量及放射性强制管理的产品,应具备有效期内的相关检测报告;

h)实施节能、节水认证的产品,应有节能、节水认证证书;

i)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j)进口产品(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k)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

7.1.4经营商及市场自营项目应建立商品台帐,对经营商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或索票制管理,对售出商品应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7.1.5市场应设立商品质量管理机构,市场应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

7.1.6对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停止其经营,严重者应清退出场。

7.2价格管理

7.2.1市场应建立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7.2.2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7.2.3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7.2.4标签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7.2.5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

7.2.6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票据。

7.3经营秩序

7.3.1市场应建立经营秩序管理制度。

7.3.2市场应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公平交易,保证交易井然有序。

7.3.3市场管理人员和入市经营人员应持证持照上岗,佩带胸卡,统一着装。

7.3.4市场应建立经营商档案,加强对经营商资质、商品质量、经营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7.3.5应按商品种类分区经营、展位有序、商品陈列整齐。

7.3.6经营商在经营中不得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市场应建立经营商违规处理和违规清退制度。

7.3.7市场内开展促销活动和发布广告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实行统一管理。

7.3.8市场应实施销售合同管理,鼓励市场实行统一收银。

8服务管理

8.1市场应制订服务管理制度。

8.2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和区域分布示意图,为顾客提供咨询和导购服务。

8.3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信息展示板或广播,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活动信息、价格信息和市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

鼓励市场建立网站等网络平台,拓展信息服务渠道。

8.4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5应建立顾客投诉制度,并设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处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意见和交易纠纷,并记录备案。

8.6市场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无障碍退货等消费者欢迎的服务措施。

8.7市场应实行“消费者回访”制度,对出售的大件或大批量商品建立消费者档案,进行跟踪回访、电话回访和登门回访,主动及时解决问题。

8.8应对大宗商品实行送货服务,鼓励对货运物流服务实行统一监管。

8.9应对顾客和经营商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并记录、分析、改进工作。

8.10应兑现对外的各项承诺。

9物业管理

9.1市场应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9.2物业管理部门应为入场经营商提供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场地、设施、水、电、气等的使用保证,为经营商和消费者提供车辆停放、客流疏导、保安保洁、协助维护市场秩序等服务。

10信息化建设

10.1市场可根据需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及软件,设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10.2市场应利用IT和网络技术,对各项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0.3市场应系统完整保留经营商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顾客、商品销售、广告促销活动效果、消费者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利用信息成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满足入场经营商及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11企业文化建设

11.1市场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形成独特价值理念和团队组织。

鼓励设立企业标识,树立企业品牌。

11.2市场应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规范、岗位服务技能,以及相关的定向培训,建成业务专精、勇于负责、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职工队伍。

11.3市场应建立健全党团及工会组织,党团工会组织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积极有益员工活动等工作,确保和协稳定发展。

11.4鼓励市场建立经营商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组织(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成员诉求,传达政府和市场管理部门意图,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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