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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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宁夏xx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被验工程符合xx能源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能源、xx能源控股公司、子公司及受托xx能源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3职责

1.3.1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

1.3.1.1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并组织工程三级、专项验收。

1.3.1.2对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核实。

1.3.1.3负责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3.2项目实施单位

1.3.2.1负责组织项目二级验收。

1.3.2.2将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竣工资料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复查。

1.3.2.3负责组织辖区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归档工作。

1.3.3xx集团监察部

1.3.3.1参加(除生产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外)与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新(改、扩)建项目三级验收。

1.3.3.2xx集团监察部参加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全过程进行监察。

2管理内容

2.1竣工验收的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公司有关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2.2竣工验收的条件

2.2.1生产装置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运行考核,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地连续生产合格产品。

2.2.2从国外引进的建设项目,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2.2.3生产组织、人员配备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2.2.4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

2.2.5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2.2.6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一、二级验收完成。

2.3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

2.3.1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若无法按期验收的,出具延迟验收说明报化工建设管理部/煤炭公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2.3.2公司各相关单位配合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xx集团项目部,在建设项目投产3—6个月内做好各专项验收工作。

2.3.2.1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在项目试生产期间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2.3.2.2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在项目试生产期间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2.3.2.3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在项目试生产期间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2.3.2.4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在项目试生产期间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2.3.2.5消防专项验收在项目试生产期间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2.3.2.6档案专项验收在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的组织领导下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开始,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在项目试生产6个月内,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善竣工资料、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同时,由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自建项目投料产出合格产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项目档案与验收情况表》验收手续。

2.3.3竣工验收:

2.3.3.1一级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进行自验、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提请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二级验收。

2.3.3.2二级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二级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三级验收(无监理单位或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已撤出的,监理单位签字栏不需签字)。

2.3.3.3三级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

2.4竣工验收的要求

2.4.1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相关处(部)、造价中心、使用单位、技术部、生产管理部/煤炭公司装备管理部、xx集团监察部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工程性质由项目管理单位最终确定参加验收单位。

涉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须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参加;涉及消防的须消防中队参加。

2.4.2各级验收人员负责按本制度对所辖工作进行验收,并对所参加的工程验收质量负责。

2.4.3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完成单项工程编号、单位工程划分及编号、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等工作,报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审查。

2.4.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公司、监理公司、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管理资料、交工技术文件、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做到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

2.4.5在建设项目投产后,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工程)试生产之日起3-6个月内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竣工验收文件。

2.5竣工验收内容

按工程验收内容分类分为:

单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

2.5.1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方提供以下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和图表。

2.5.1.1施工组织设计;

2.5.1.2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以及重要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

2.5.1.3现场所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一览表;

2.5.1.4设备、材料以及施工过程标识管理规定;

2.5.1.5施工不合格品管理规定;

2.5.1.6质量控制点检查通知单及检查记录;

2.5.1.7现场砼级配试验记录和试块试验报告;

2.5.1.8施工分包方自购原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报告;

2.5.1.9施工分包方自购水泥、砂、石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2.5.1.10隐蔽工程相关资料;

2.5.1.11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定位记录、基础沉降记录;

2.5.1.12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5.1.13焊接材料质量证书、复验报告;

2.5.1.14焊工人员的钢印号、焊接项目、合格证情况表;

2.5.1.15无损检测人员情况表;

2.5.1.16现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情况表;

2.5.1.17现场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

2.5.1.18特殊工种人员岗位证;

2.5.1.19现场阀门试压记录;

2.5.1.20管材、管配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材质复验报告;

2.5.1.21焊前预热检查记录;

2.5.1.22焊缝热处理硬度检查记录;

2.5.1.23储罐、工艺管道焊口总量、管道级别、管线号、探伤比率、实际焊口探伤数量、焊口返修数量情况报表;

2.5.1.24设备、管道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及焊缝返修记录;

2.5.1.25标有焊口及探伤位置的管道单线图;

2.5.1.26设备验收相关资料、设备试压、试运记录;

2.5.1.27电气、仪表安装调试记录;

2.5.1.28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2.5.2工程中间交接(煤矿除外)

工程中间交接是工程项目由施工向生产办理中间交工的一种形式,表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已基本完成。

中间交接只涉及装置的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并不解除施工分包方对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应负的责任。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2.5.2.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成;

2.5.2.2完成一、二级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2.5.2.3工艺、动力管道的试压、吹扫、清洗、气密完;

2.5.2.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测、清扫完;

2.5.2.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

2.5.2.6电气、仪表调试合格;

2.5.2.7装置区临时设施已拆除,竖向工程施工完,防腐、保温基本完;

2.5.2.8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尾工处理完,其它未完项目责任已明确。

2.5.3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场地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施工方应自行组织内部的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提前5天向项目实施单位送交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工程师及施工方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合格后,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小组,审核施工分包方提交的交工资料,并对完工项目进行初验。

对初验提出的问题及工程尾项由施工单位整理出清单,由参加检查的各方代表确认,并定出整改完成日期。

2.5.4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方按清单在规定日期内整改完。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确定的整改完成日期,按整改清单逐一检查整改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对不影响联动试车、正常生产的未完尾项,进一步明确其整改责任,继续限期整改。

但不影响按期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2.5.5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中交申请,随后在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的中交会议上,由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公司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上签字,完成中交手续。

2.5.6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2.5.6.1按设计内容核实的工程实物量;

2.5.6.2工程质量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交接与验证;

2.5.6.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2.5.6.4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2.5.6.5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

2.6工程保修

2.6.1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的保修工作提出要求。

2.6.2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确认。

2.6.3在发生问题的部位处理完毕后,要经施工方专业工程师、项目实施单位、专业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确认,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2.6.4施工应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应执行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施工规范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规范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使用的规范或标准应保证其有效性。

2.7其他规定

2.7.1EPC总承包项目三级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2.7.2施工单位按照图纸、合同内容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在试生产过程中成品遭受损害,如涂料污染、墙面磕碰等,如未组织二级验收,发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整改后再验收;如二级验收已通过,该类问题由使用单位返修处理,三级验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2.7.3必须在停车后才能维修的工程,须由厂家对工程所存在的问题出具承诺函,明确维修范围、方案、费用,停车后进行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质保期。

如厂家对于承诺函不予兑现的,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2.7.4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竣工资料验收的主体单位,负责出具最终结论。

竣工资料复验只对上次验收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竣工资料如需审计、监察部门参加时,需提前通知。

各单位在验收时必须尽职尽责,确保验收质量,避免装订后再出现问题。

工程验收时,对于已验收通过的竣工资料不再进行验收检查,只对工程实体进行验收。

2.7.5装修工程验收时,由使用单位出具中间交接验收资料,装修工程如满足验收要求,即可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2.7.6设计图纸无设计院签章的,施工单位出具竣工图并加盖施工图章(或竣工图章),按正常程序验收,最终意见由总裁办公会确定。

2.7.7因工期延误等对施工单位处罚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出具处理意见。

2.7.8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及详细日期。

竣工日期应填写实际竣工日期,xx集团监察部对验收全程进行合规性监察。

所有参与验收单位必须经负责人签字后验收单方可有效。

2.7.9各单位签订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按《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2.7.10竣工验收单一式五份,项目管理单位一份原件、造价中心一份原件、xx集团监察部一份原件、施工单位一份复印件、项目实施单位一份,验收单由验收组织部门负责传递并进行签收。

一级、二级、三级验收单原件必须由公司上述单位保管,严禁传递至施工单位。

2.7.11参加验收人员应恪尽职守,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进行验收,并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回扣等,如有以上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5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7.12参加验收人员应文明办公,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发现问题要本着从维护公司利益和不损害公司形象的态度进行处理,如违反一次罚款300元。

2.7.13验收人员违反验收程序,每次罚款200-2000元。

2.7.14发现验收单由施工单位私自传递,每发现一次处罚组织单位2000-5000元。

2.7.15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施工漏项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0元。

2.7.16验收组织单位应提前1天通知参验单位,参验单位无故不参加由组织单位每次处罚200元,迟到30分钟的每次处罚100元。

2.7.17工程资料不同步、不规范、不齐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视情节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0元,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附则

3.1本制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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