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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光谷科技银行的建议

关于设立光谷科技银行的建议

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环境,是我国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目前融资难是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经过调研,并征求了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设立科技银行并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试点的建议。

一、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特点与现行金融支持体系的矛盾

1.科技型企业的成长轨迹及资金需求特点

科技创新通常有一个规律的创新周期,它常常以一个产品的概念起始,然后进行产品原型开发和试验。

再进行试生产,通过市场检验,才能形成产品的规模生产和销售。

这一完整周期需要一系列的资金注入,如果周期的某一阶段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可能就会导致创新的失败。

伴随着科技创新的周期,科技型企业从初创到成熟的成长过程,通常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

在每一发展阶段,企业的规模、赢利能力、发展目标、技术创新活跃程度、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都不相同,因此企业的资金需求强度、资金筹措能力等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适用不同的融资策略,需要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提供融资支持。

整个过程中,处于创业企业和成长期企业的融资问题最为突出。

图1:

企业成长各阶段的融资方式

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链条看,一般种子期是由创业者个人和亲属出资创业,或有天使投资者投资(政府和私人投资);当企业进入创业期,最初拿到的启动资金用尽之后,企业普遍存在面临资金链条断裂的“死亡谷”,一些投资早期的风险基金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进入成长期以后的企业,技术已经比较完善,产品或服务开始进入市场,销售收入不多但成长性较好,这时各种直接投资资金也在寻找成长性好的企业投资,但是在此阶段一方面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投资基金只能给予部分企业投资,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还不能得到投资,另一方面很多成长性好的企业通常在这一阶段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希望将企业盘子做大、企业价值高些再引入投资者,然而这阶段的企业又缺乏贷款要求的抵押物和相应担保条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仍然不敢介入,于是就出现了很多非常有前景的企业由于缺乏资金错过了发展良机;进入扩张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则通过上市、并购或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务融资。

图2:

融资周期

2、目前我国缺乏适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支持体系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技术本身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使传统商业银行和投资者难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首先,创新活动的回报常常是极不确定的。

创新会涉及持续不断地开发新的产品,使用新的工艺,而这些产品和工艺尚未经受市场考验。

因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难以评估其风险特性及违约概率。

第二,企业家可能比潜在的投资者掌握更多关于其产品和工艺性质及特点的信息。

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难以达成共识。

第三,创新活动常常是无形的,因此,在它们获得商业成功以前,难以评估它们的货币价值。

而且,一旦在商业上失败,一项创新就几乎没有任何残值可言了。

因此,创新活动在寻求贷款或权益投资时的担保价值常常会被低估。

中小企业融资难,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更难。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多层次的投融资体制。

一是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还不完善,吸引社会资金的政策导向不明确,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没有形成;二是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业的天使资金少,经费往往都用于研究机构,难以形成产业化;三是发达国家已经很成熟的各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在我国没有形成,例如: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收购基金(BuyoutFund)、夹层投资基金(MezzanineFund)和直接投资基金(DirectInvestmentFund)等。

四是缺乏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商业银行;五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引导性母基金较少,不能很好的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创新企业。

目前大量国外基金看好中国经济的潜力,一方面他们瞄准并购中国行业排头兵,另一方面看准有技术实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

特别是那些处于成长期极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国内的融资环境无法支持他们,而国外投资者却能满足他们对资金的迫切需求。

外国投资者在对这些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中不仅仅拿到了企业的资本产权,同时也拿到了弥足珍贵的知识产权。

因此建立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不应否认的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是极具风险的,也是不确定的,很多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望而却步也是一种客观的选择。

因此,在现有的金融模式和条件下,很难有效的改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多层次融资体系,探索试点一条与科技创新活动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发展道路。

二、探索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模式和设立科技银行的必要性

由于目前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很难满足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目标,因此我们认为需要专门设立科技银行,探索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新模式。

1、设立科技银行可以弥补科技企业和金融服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科技与金融实际结合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现象是:

金融部门由于无法鉴别科技项目是否具有比较确定的商业化前景,其风险是否可控制在预定范围,而科技项目的拥有者则因不了解或不知道如何进行银行融资,以致常常导致金融与科技结合的失败。

因此,虽然国家一直鼓励各商业银行要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则是困难重重,效果不佳。

设立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将有效地解决科技部门不懂金融、金融部门不熟悉科技的问题。

2、设立符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特点的科技银行,可以缩小科技型企业特点与传统银行经营规则之间的差距,解决科技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成长期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最有潜力、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时期,但是销售收入较少,财务报表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企业缺乏抵押物,而“低风险、高流动、稳定收入”是传统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由此形成了银行要求与科技企业的需求成为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因此,需要设立一个兼顾科技和金融特点、专业化的创新型科技银行。

3、设立科技银行是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传统贷款模式服务于工业经济时代企业贷款需求的产物,在信息化时代,仅依靠传统方式已无法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需要。

特别是目前银行一般只承认地产、房产为有效抵押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不到承认,由此迫使科技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得不去买地盖房,以致于分散了企业技术研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设立科技银行要以潜在收入流量为评估基础,在可控风险下支持高风险、高收益为特征的科技企业,创造全新的银行商业模式和制度安排,培养和造就一批既熟悉科技创新并深谙金融管理的经营管理团队,建立科学的内控制度和信用鉴别体系,可消除信息不对称,有效地弥补现有银行体系及功能上的不足,解决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的难题。

三、科技银行的定位和制度安排

成立科技银行,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和人员安排,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为其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实现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加快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1、科技银行的服务对象

科技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扶持尚不能取得一般商业银行贷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状况,并考虑到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科技银行主要服务于三种企业:

(1)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发展成熟的科技型企业。

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的科技企业应是科技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制度设计上,要使科技银行与这些科技企业共同成长。

因此除了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银行也要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控制风险。

2、科技银行的性质

鉴于科技创新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外部溢出效应,科技银行的性质应该定位在官助民办上。

科技银行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以盈利和控制风险为原则开展业务。

政府不直接干预银行经营,而是针对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定要求提供政策、资金、风险分担等支持。

科技银行与传统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稳定收入”的经营准则不同,科技银行要更加注重在风险可控制的条件下,追求高收益、高回报的特征。

3、科技银行的股东结构

科技银行的股东应该包括:

(1)中央政府资金,主要是用于调节科技银行运作,帮助其分担风险,发挥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进入;

(2)民间资本是科技银行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和市场化的机构投资者,只有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才能放大政府资金的使用效能,也是科技银行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3)地方和国家高新技术园区政府或控股公司,高新技术园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而且经过多年发展,高新技术园区的经济实力有了比较大的增长,政府或控股公司成为科技银行股东,将更有利于银行的业务开展和运作。

中央政府所持股份可以优先股的形式出现,不以营利为目的,确定一个合理的、较低的回报率,鼓励科技银行承担高风险,追求高回报,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

4、科技银行的服务地域

科技银行要同各地高新技术园区中的科技资源紧密结合,因此可设在高新技术园区内,是区域性银行。

建议首先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园区和深圳高新区试点。

科技银行在地理上同科技型企业接近,可以清楚、及时地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5、科技银行的资金筹集,因其有一定的风险性,成立之初可暂不开展对社会公众存款,但可吸收机构存款,并可以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

四、科技银行的创新特点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风险性的特点,科技银行要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就要求科技银行要在经营理念上有所突破,在业务模式上有较大创新,是对现有金融体制改革的探索性试点。

1、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拥有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

对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的企业,可以发放一般贷款,取得固定贷款利息收益;对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可以借鉴夹层基金的业务模式,贷款与股权投资相匹配,银行持有企业一定的股权,其目的不是控股,而是使科技银行能够从企业的高成长中获得较高股权收益,弥补成长期企业带来的高风险;对处在成长期,又不愿意出让股权进行融资的科技企业,可探索债转股的融资模式,使银行对企业的金融服务更加灵活。

2、放宽贷款利率范围,创新利率收益方式

成长期科技企业的突出特点是成长性强、风险大,而科技银行的能力不在于回避风险,而在于找到与高风险匹配的高收益,并且使这种收益变成稳定可控的。

因此,一是对应较高的风险,科技银行的贷款利率范围应更加适当放宽,在规定范围内,赋予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权利;二是创新利率收益模式,针对成长性科技企业的特点,不设固定利率,而是将银行收益与企业发展挂钩,实现银行与企业共成长。

3、创新担保模式

一般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智力资源为主,固定资产较少,难以满足银行担保、抵押或质押条件,而且往往缺乏信用记录,在现行的企业贷款评价体系之下,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

科技银行可以在传统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从抵押、担保、信用评估等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扩大抵押品范围,允许企业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甚至可以探讨将担保由有限责任扩展到企业家个人的无限责任,有利于科技银行规避风险。

4、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创业投资机构识别企业的方式最重视的是项目前景和管理团队素质两个方面,可以有效地早期发掘和支持有发展前景的创新型企业。

而银行更重视企业当期现金流,抵押、质押和担保物,以及信用记录等。

科技银行可以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人才、组织、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共享信息、开展多层次的合作。

科技银行可以参照美国硅谷银行采取“投贷联盟”模式,银行与创投公司签署“投贷联盟协议”,银行为创投公司提供一定授信额度,创投旗下的高科技企业如需资金,可办理委托贷款,无需经过烦琐的审查。

“投贷联盟”是银行很好的利用了创投公司的专业化能力,也使创投公司有持续的资金来源,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科技银行可以为创投公司和其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商业银行服务;科技银行可以在创业投资基金中直接投资,成为他们的股东或合伙人,建立更更紧密、更坚实的合作基础。

5、科技银行的风险控制

尽管科技银行以高风险、高回报为经营理念,但是风险控制是银行能够持续发展的第一要务。

科技银行在风险控制上也要创新:

一是要制定适合科技银行的经营准则和内控制度,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评价方法、风险评价标准和风险管理规范等;二是采取组合业务,要选择不同行业的项目、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工具组合,分散风险;三是联合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专业担保公司捆绑贷款,共同控制风险;四是开展对科技企业的结算业务、中间业务和咨询业务等,从企业业务流程和资金链上“实时监控”;五是建立科技银行对企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企业进入稳定发展期后,银行的股权投资要通过回购、转让、上市等方式逐步退出。

五、科技银行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设立科技银行会对现行的银行管理体制要有所突破,一些法律、法规和业务监管体系要进行调整或修改,因此要从法律法规上对科技银行的经营方向、业务范围、监管措施进行明确,我们就涉及到的若干法规和做法进行了一些归纳:

银行参与投资或持有股权的问题。

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银行直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已有商业银行通过政府特批设立了银行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国内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建设银行经特批在境内控股中金公司等。

扩大风险信贷的利率浮动范围问题。

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科技银行可按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资金来源中的金融债问题。

科技银行的资金来源,除股本金外,可以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

按照2005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不同的要求,但没有要求必须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也就是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

无形资产的担保问题。

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限制无形资产的抵押,但是由于缺乏客观、公正、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缺乏活跃的技术交易市场,使得专利等无形资产难以有公正的价格作为抵押品。

所以发展为科技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也事关重要。

六、设立科技银行过程中的政府角色

设立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的过程和提高转化率,政府资金可以通过科技银行这样一种专业化的融资安排,起到放大和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共同分散科技创新过程的风险,也能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分享科技创新的财富成果。

政府在科技银行的运作中,只能扮演推动者角色,科技银行是一个独立运营的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投资等方式在其中发挥作用。

一是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对银行行使权限,特别是把握科技银行发展的方向,政府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设立“金股”的方式进行控制,以利于科技银行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政府对投入科技银行的资金,在收益方面只索取较低的固定比例的收益,在风险方面则与民间资金共同承担。

这种模式使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可以激励科技银行从事一般银行不愿承担的较高风险的业务。

三是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持,在成立初期减免税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四是必要的财政补偿和担保,例如对科技银行在债券市场上发债给予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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