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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精品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Ο七年十一月

 

第一章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层报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政策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依据,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特制定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式,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行政部门填报。

二、统计范围

本表统计范围包括:

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

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

说明:

本套报表中央所属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

三、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代码说明

(一)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六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两位为自编码。

解释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第八位为乡、镇标识。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01开始自行顺序编写。

省、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本级代码均在其国标代码末位后加00,全部补齐八位。

(二)县级属性代码

行政区划属性: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编制、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填报。

具体标识代码如下:

“1”表示市辖区

“2”表示县级市

“3”表示非少数民族县

“4”表示少数民族自治县(凡少数民族自治州下属各县均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5”表示非少数民族自治旗

“6”表示少数民族自治旗(同少数民族自治县)

“7”表示特区

“8”表示农场(林场、牧场)

经济属性: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或省级扶贫办公布的数字填报。

“1”表示非贫困县

“2”表示省级贫困县

“3”表示国家级贫困县

义务教育普及情况:

按照截至统计年度末由教育部公布的全县(市、区、旗)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填报。

“1”表示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2”表示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边境属性:

按照国家民委公布的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陆地边境县

“2”表示陆地边境县

(三)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指统计范围所列填报单位的代码。

1.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1”。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1”。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1”。

4.成人高等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成人高等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5”。

5.中等专业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中等专业学校代码,为5位数,其首位码为“2”。

以下编码规则由教育部财务司制定,全部代码为5位,首位码为学校类别码,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定义。

6.职业高中:

首位码为2。

7.技工学校:

首位码为2。

8.中  学:

首位码为4。

9.小  学:

首位码为6。

 10.特殊教育学校:

首位码为7。

 11.幼儿园:

首位码为8。

 12.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等:

首位码为9。

(四)单位隶属关系码

单位隶属关系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首位码代表学校或单位的具体隶属级别,分别采用“1”和“2”标识,其中,“1”表示中央所属单位,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各类学校和中央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部、教育部直属的教育事业单位等;“2”表示地方所属单位,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及其他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地方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等。

第二位码代表部门类别,分别采用“1”、“2”、“4”、“5”标识,其中,“1”表示教育部门办;“2”表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其他部门办;“4”表示企业办;“5”表示民办。

――“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办”是指由政府其他部门举办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

――“企业办”指各级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民办”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

(五)学校类别代码

学校类别代码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表示如下:

“111”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11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11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12” 成人高等学校

“211”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212”普通中等师范学校

“221”城市职业高中

“222”县城职业高中

“223”农村职业高中

“23”技工学校

“2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4111”城市高级中学

“4112”县城高级中学

“4113农村高级中学

“4121”城市完全中学

“4122”县城完全中学

“4123”农村完全中学

“4131”城市初级中学

“4132”县城初级中学

“4133”农村初级中学

“4141”城市九年制学校

“4142”县城九年制学校

 “4143”农村九年制学校

“4151”城市十二年制学校

“4152”县城十二年制学校

 “4153”农村十二年制学校

“42”成人中学

“611”城市普通小学

“612”县城普通小学

“613”农村普通小学

“62”成人小学

“71”特殊教育学校

“72”工读学校

“8”幼儿园

“91”教育行政单位

“92”教育事业单位

“931”党校*

“932”行政学院*

“933” 社会主义学院*

“934” 国家会计学院*

含“*”号的代码为备用码,暂不使用。

(六)补充说明

1、城市、县城、农村的划分以民政部门的划分口径为准,即:

城市指设区市的市辖区城区和不设区市的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县城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农村指除城市、县城以外的地区。

2、职业初中按普通初中代码填列。

3、高等学校附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代码按相对应的学校类别代码单独填列。

4、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其单位代码应按如下规定填列:

首位码为1,第二、三位为省、市代码,第四位必须为英文字母,第五位为0-9数字或英文字母。

如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其单位代码可编为114A5或114AA。

5、对于由省本级财政拨款、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其地区代码统一填写省本级代码。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填报。

高校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填教财基2表,不填此表。

教财基1-1表:

 

 1.年初在职教职工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高等教育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聘任人员)。

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其中专任教师:

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年末在职教职工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高等教育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聘任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

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数:

指年末在学校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4.学生数:

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1)年初学生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正式在册的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在册的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交付使用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

填报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填报。

(1)房屋和建筑物:

填报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末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

填报统计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一般图书册数及支出的全部金额。

电子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一般图书册数。

电子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电子图书册数。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填报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

12.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

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教财基1-2表的填报:

  

1.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经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2.科研拨款: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离退休经费等。

  4.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5.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

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等。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经费数。

6.事业收入: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其中:

学费”指标应填报学校核准留用或财政专户已核拨的学生缴纳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7.经营收入: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0.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其中:

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

投资收益”填报高等教育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1.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高等教育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2.“附:

本年实际收取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高等教育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

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高等教育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13.“附:

经营支出”填报高等教育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14.补充资料“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

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说明:

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合计数外,还需按经费来源分清中央、地方填列明细数。

教财基1-3表:

  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

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

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性津贴、及其他各种补贴等。

包括审计人员工作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3款“奖金”及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及绩效工资,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4)社会保障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

“离休费”反映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退休费”反映学校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

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

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

3.商品和服务支出:

填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

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

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

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

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

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

反映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

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列。

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0款“交通费”、第12款“出国费”、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招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第28款“工会经费”、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之和填列。

4.其他资本性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2款“办公设备购置”填列。

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3款“专用设备购置”填列。

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4款“交通工具购置”填列。

反映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7款“信息网络购建”填列。

反映政府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

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如娱乐、文化和艺术原作的使用权、购买国内外影片播映权、购置图书等。

(6)房屋建筑物购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填列。

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6款“大型修缮支出”填列。

反映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和学校财务报表中“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填列。

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财政预算内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填列。

“其中:

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9类“基本建设支出”填列。

反映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6.补充资料:

(1)截止本年末累计负债: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建设和发展所负各种债务的累计余额,包括学校建设贷款、欠单位及个人款等,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向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累计余额,不含世界银行贷款。

(3)本年新增负债:

本年度新增加的各种实际负债总额。

本年新增负债=本年末累计负债余额-上年末累计负债余额(负债减少时新增负债为零)

(4)本年用于教育负债的还本支出:

填报本年偿还各种教育债务的本金支出。

(5)本年用于教育负债的付息支出:

填报本年偿还各种教育债务的利息支出。

(6)世行贷款还本付息支出:

填报本年偿还世界银行贷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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