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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概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上海自贸区综述3

1.1概念3

1.2政策4

1.3各部委政策方案:

4

二、基本情况6

2.1负面清单6

2.2任务措施6

2.3涵盖领域6

三、上海自贸区各项政策法规及解读10

3.1方案10

3.2税收政策15

3.3行政审批手续18

3.4负面清单20

 

一、上海自贸区综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

该试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

试验区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是为了应对当前国际贸易形势给做的一次新的试验,目前国际上最大的贸易组织为WTO,但是美国为了进一步巩固其在国际上的霸权,主导一些国家建立了太平洋沿岸国家建立TPP贸易同盟,美国于2008年加入,目前奥巴马政府正与欧盟谈判建立一个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因此上海自由贸易区意在全国,也许是为了将来更大范围的自贸区做准备。

1.1概念

图表1上海自贸区范围

上海自贸区与其他自贸区的区别: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TradeZone缩写FTZ):

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

这种方式属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贸易行为,即某一国(或地区)在其辖区内划出一块地盘作为市场对外做买卖(贸易),对该地盘的买卖活动不过多的插手干预、且对外运入的货物不收或优惠过路费(关税)。

与国际上传统自由贸易区(FTA)不同的是,传统自由贸易区是多个国家一起玩,游戏规则多国共同制定;而这种方式是一国在自个的地盘玩,自己地盘自己做主,游戏规则自个制定。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缩写FTA):

是根据多个国家之间协议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区域经济贸易团体。

指多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之间做买卖生意(贸易),为改善买卖市场,彼此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至于怎样做买卖,不是某一国说了算,而是在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多国合作伙伴一起商议制定游戏规则,按多国共同制定的规则进行。

1.2政策

拟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

金融领域试点最惹人关注,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徐权表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内容涉及金融方面的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也涉及一些离岸业务。

上海市市长杨雄也在前不久的陆家嘴论坛上证实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在申请试点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开放,而且这一改革方向不会因为短期的流动性变化、热钱流向的变化而变化。

构建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业务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一脉相承的。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也看好上海的离岸金融中心,人民币汇率价格发行机制能使外流资金更好地周转,提高人民币使用的效率。

税收优惠: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适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推动外贸物流创新发展:

整合了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大保税区后的上海自贸区利好外贸物流。

长江是全球最大的内河水运通道,被称为黄金水道。

上海港90%的集装箱货源来自长江经济带,浦东机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货运机场也依赖长江经济带。

1.3各部委政策方案:

文化部四条细则

文化部2013年9月29日下发通知,明确了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若干工作细则:

一是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二是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三是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是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银监会八项支持措施

中国银监会2013年9月29日发布名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八项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

七、简化准入方式。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证监会五项支持措施

证监会2013年9月29日公布了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一、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

二、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三、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四、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

五、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保监会八项支持措施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二、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三、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四、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五、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六、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八、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入驻企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日举行挂牌仪式,当天国家有关部门及上海市领导为第一批入驻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颁发了证照。

首批入驻自贸区包括25家企业和11家金融机构,其中11家金融机构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浦发及上海银行8家中资银行,花旗、星展2家外资银行,和交银金融租赁1家金融租赁公司。

 

二、基本情况

2.1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NegativeList),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简称。

负面清单管理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

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

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2.2任务措施

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

二是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选择金融、航运、商贸、文化等服务领域扩大开放。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四是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五是完善法制保障。

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

2.3涵盖领域

行政措施

随着总体方案的披露,上海自贸区服务业的扩大开放措施也同时公布,涵盖六个领域。

包括银行业、电信增值业务、演出经纪、教育机构等以往对外封闭的行业将向注册于自贸区内的企业开放,外资、民企有望迎来新的商机。

措施细则显示,金融服务开放的具体措施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等。

在航运服务领域,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商贸服务方面,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专业服务方面,律师服务、资信调查、旅行社、人才中介服务、投资管理业务、工程设计以及建筑服务将进一步扩大开放。

自贸区将探索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注册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文化服务业方面,自贸区将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而在社会服务领域,自贸区将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详细领域

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J金融业――6631金融租赁服务)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其他电信业务,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呼叫中心)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F批发和零售业――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信用服务)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旅行社服务)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职业中介服务)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根据WTO承诺,中国已允许外商独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此次政策放宽对首次申请资质时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意味着中国进一步降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进入中国的门槛限制,有助于外资工程设计企业更便捷地在中国工程设计市场开展业务。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按照2002年中国发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承揽四类工程: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此次放宽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意味着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将能够承接更多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改变其在中国建筑市场份额过小的局面,促进中国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文化娱乐经纪人)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歌舞厅娱乐活动)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Q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8330门诊部〔所〕)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18]

注:

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三、上海自贸区各项政策法规及解读

3.1方案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

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

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

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

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

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

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

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

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

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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