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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篇一:

劳动法学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学试题及答案(适合考试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

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2.与劳动法相邻的法律部门最密切的是(d)。

a.行政法b.经济法

c.民法d.社会保障法

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a.我国《劳动法》中的“拒绝作业权”就是一种罢工权

b.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c.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d.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利,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劳动法律关

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a)。

a.用人单位b.事业单位

c.企业d.团体

5.劳动合同的下列条款中,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条款的是(d)。

a.劳动报酬b.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c.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d.试用期条款

6.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民主推举的谈判代表,须得到(d)以上职工的同意。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d.半数

7.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c)。

a。

1年b.2年c.3年d.5年

8.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由(b)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

a.政府社会保障部门b.所在用人单位

c.所在地地方政府d.国务院社保部门

9.国际上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规范是(c)。

a.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b.英国《工厂法》

c.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d.日本《工人赔偿法》

lo.对于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等情况,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责任人员进行(c)。

a.警告b.罚款c.行政处分d.拘留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共20分。

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从工人运动的角度,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abd)。

a.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b.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

c.利益分配型劳动关系d.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e.利益分裂型劳动关系

2.劳动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bc)。

a.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b.劳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d.劳动管理机构的职权

e.对劳动争议进行审判

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de)。

a.劳动关系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b.劳动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

c.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

d.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e.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4.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有(cde)。

a.双方履行原则b.按期履行原则

c.实际履行原则d.全面履行原则

e.合作履行原则

5.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集体合同划分为(abce)。

a.企业集体合同b.行业(产业)集体合同

c.区域集体合同d.一揽子集体合同

e.国家集体合同

6.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目前试行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主要有(abcde)

a.工资指导线制度b.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c.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d..a,t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e.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度

7.根据1991年5月10el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1991年7月25日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伤亡事故分为(abce)。

a.轻伤事故b.重伤事故

c.死亡事故d.轻微死亡事故

e.重大死亡事故

8.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acd)。

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b.工作满半年

c.工作满一年

d.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一年

9.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bd)。

a.工会的唯一性,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b.工会的独立性,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c.全国所有的工会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

d.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工人可以自由组织各类工会组织

10.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abc)等形式。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d.经济责任

e.劳动责任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社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3.在我国,集体协商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了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5.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6.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共同的调整对象是劳动行为。

7.一般性监督检查通常分为现场检查和书面询问两种方式。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2.就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3.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i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5.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

共14分)

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题要点: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分)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既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

(2分)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

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2分)(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既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分)

2.简述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区别。

答题要点:

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分)

(2)直接目的不同。

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分)(3)实现的手段不同。

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2分)

六、论述题(10分)

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

答题要点: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

(1)实施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

(1分)

(2)实施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

(1分)

(3)实施的条件不同。

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

(1分).

(4)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

(1分)

(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1分)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

(1分)

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郭某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外资软件公司技术部,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录用郭某向学校交纳了1万元培养费。

200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请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担心公司会向自己索要培养费而不敢提出辞职。

此时偶然的一个机会,郭某发现软件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就以此为由,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职。

试分析:

(1)郭某以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郭某和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郭某以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劳动法》第3l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分)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分)

(2)郭某和软件公司都有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郭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软件公司的义务。

本案中,郭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1万元培养费及相关损失。

(2分)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

软件公司应当尽快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为包括郭某在内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2分)

2.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

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上告。

1999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5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

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为什么?

(1)①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分)

②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该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来审理此案。

(2分)

(2)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5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3日内受理’,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2分)

②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结案。

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15日(2分)。

③仲裁决定作出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2分)

【篇二:

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煤矿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以下提出的问题仅为个人观点,难免有偏激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1、一些整合技改矿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三边”现象突出,即边施工、边变更、边设计,严重违反了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文件规定,给监管工作带来考验。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井筒位置,工业广场布置,大巷布置,主扇型号,辅助提升运输方式,工作面支护方式,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位置及参数,主要峒室位置及尺寸参数,可采煤层等多个方面。

上级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时间长、效能低事实存在,但不排除煤矿业主们急功近利,规避行政审批的心理,嫌延误工期、增加整合成本。

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为,一是土地征用艰难,加之村矿关系复杂,导致一些煤矿不得改变设计确定工业广场和井筒位置;二是煤矿投资者对本井田的地质勘探工作不够细致,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或为保证矿井设计规模,提供了虚假的煤层资源、采动范围等地质资料,使设计方案难付诸实施;四是行业规则变数大,主体工程尚未建成,政府又出台了新的行业标准,原设计的矿井规模和装备水平又低于新的标准,设计方案不得不作出变更,等等。

2、煤炭与煤监部门在对整合技改煤矿的某些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切实有效的沟通,让基层监管部门左右为难,如履薄冰。

如赵仓峁煤矿,省煤炭局批准进行试生产,榆林煤监分局却以该矿设计采煤工艺发生变更,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为由,责令其停止综采面生产作业。

3、一些煤矿企业对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培训、复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复训的衔接工作不够好,不能保证持证人员证件持续有效。

特别是“六大证照”中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存在培训有效期过期现象,需审慎对待。

煤矿企业任命新矿长,需要及时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发证机构在组织培训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免去原任持证矿长,否则不予培训。

那么新矿长在参加培训期间,煤矿等于没有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落实,就不能允许其继续组织生产建设活动。

4、单个或多个小矿就地整合后的矿井安全隐患相对多,相对大。

就地整合煤矿即整合了小矿资源,同时也整合了小矿的隐患,井田范围有报废井筒、废弃巷道、大面积悬顶的房柱式采空区、火区、积水区等,存在透水、

自燃火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大面积冒顶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的安全。

特别是就地整合矿井中保留利用全部或部分旧系统井筒及巷道的矿井,受以上隐患威胁最为严重。

此外,这类整合矿井极有可能乘利用旧系统之机的便利,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生产、超层越界采煤)。

因此这类矿井应成为我们日常监管的重点。

加强对顶板冒顶征兆的观察和日常矿压观测工作,认真抓好采场顶板控制、现场作业管理、煤柱留设、采空区永久性密闭建设、生产区与采空区的安全隔离和监测预报等措施,井下有冒顶征兆时,必须提前停产停工撤人。

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

首先要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检查,特别是co。

其次矿井通风系统要稳定可靠,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各作业地点和峒室风量分配要合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同时要定期检查采空区密闭墙完好情况,发现墙体破裂或有co等有毒有害气体外泄时,应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修复加固或封堵。

加强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要健全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按照本矿井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探水钻机,组建探防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探放水措施,进一步完善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有掘必探;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有掘必探;采区范围内有老窑、废弃巷道和水文地质资料不详的,必须有掘必探。

5、部分煤矿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有制度、有台账,但形同虚设,有些煤矿不能清晰的识别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有些煤矿始终搞不清本矿井到底有没有重大隐患,或者存在哪些重大隐患,有些煤矿对查出的隐患整改上还不够彻底,未能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

需要我们监管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指导、认真监督检查。

6、一些井工工程和露天采区同时施工的整合矿井,未来两个生产系统生产接替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

井工工程开工超前,而露天采区剩余服务年限则较长,整合政策又不允许两个系统同时生产。

露天采区和井工开采区不能做到合理的衔接,势必造成投资浪费。

建议叫停或放缓井工工程建设,推迟井工主要设备订购、到货及安装时间。

7、整合后全县保留地方煤矿数量为99处,采煤方法由原房柱式彻底改变为壁式开采,采空区顶板管理方法由原留支撑煤柱不垮或部分垮落演变为全部垮落法。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采煤方法及采空区顶板管理方法的变革在带来资源回采率大幅提高的同时,对矿区地表的采动沉陷损害作用也在加剧,表现为地表非连续性移动变形破坏范围增大,裂缝增多增大、呈台阶下沉或出现塌陷坑等。

我县地方煤矿批准开采煤层多为两层及以上,开采单一煤层的较少,且可采煤层埋藏较浅,多个煤层逐层开采对地表、地貌造成的采动损害作用较单一煤层开采更为显著。

因此,建议政府尽快修订出台切实可行的采空塌陷补偿标准、矿区群众搬迁补偿标准和保障补偿标准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以应对未来因采煤沉陷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村矿矛盾纠纷,同时也利于维护矿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刘建平(小)

2012年12月26日

【篇三:

靳律师解析变更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

靳律师解析变更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定金是否返还(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已使用化名)。

案情

李琦有两处房产,2014年12月18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王月红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王月红向李琦购买诉争房屋一套,协议约定,王月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由李琦签收后交由中介公司保管,待李琦和王月红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3日内,王月红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80万元,李琦同意交由中介公司暂保管,余款人民币90万元由王月红以贷款方式支付,王月红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7天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该协议第7条中双方约定:

李琦接受本协议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王月红同意在李琦签署本协议后3天内与其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王月红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经支付给李琦的定金不予返还。

12月18日,王月红向李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第二天,李琦签收后将该定金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12月20日,因王月红要求延长首付款期限,其最终未能与李琦签订买卖合同。

12月22日,李琦与王月红在中介公司进行会谈,李琦当场向王月红宣读了《催告函》,要求王月红必须在12月25日之前依据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与李琦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算王月红违约,进而解除协议,从中介公司处取回定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王月红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当日,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期限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其后,李琦分别向中介公司及王月红发出书面通知,以王月红仍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王月红没有回音,无奈之下,李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对王月红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的定金不予以返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月红给付李琦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不予返还。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琦与王月红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李琦和王月红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王月红应在李琦签署协议后三天内与李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王月红却在李琦签署协议后三天内要求变更原来约定的条款,即延长首付款期限,因为王月红提出的新要求未得到李琦的同意,双方最终未签署买卖合同,故依法应认定买卖合同未签订是王月红违约所致,作为守约方的李琦当然可以按照约定没收王月红已经交付的定金。

虽然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应为未变更,故协议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对李琦和王月红来说仍具有约束力。

现在李琦要求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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