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专项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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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专项制度doc

矿井瓦斯、水害

等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专项管理制度

一、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矿区及井下存在的主要灾害危险源进行辩识、确认、评价,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贯彻执行。

二、“一通三防”工作由本矿总工程师主管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三、建立健全瓦斯、煤尘、井下火灾预防措施,明确各级领导管理安全的职责。

四、通风队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瓦斯检查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重点区域管理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作业制度等,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止瓦斯事故的措施。

五、动力部门必须制定井下电气设备及安全供电管理制度,消灭电气失爆,消除危险火源。

六、对煤尘事故的预防,公司制定专项防尘管理制度,以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队配合,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把防尘工作做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

对全公司防尘工作按区域划分,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防尘措施。

七、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从爆破管理、支护方式及方法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八、地测科必须把防治水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预案,加强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做好日常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工作。

九、通防科要把井下自燃发火的防治工作做为本公司“一通三防”重中之重,制定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加强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十、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检查工作由电工负责,对各重要场所配齐相应的灭火器材,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对公司制定的重大灾害危险源监控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事故的预防措施,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各类事故的预防知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对学习培训情况,教育科负责监督检查。

十二、矿井主要重大灾害治理技术管理制度如下:

(一)矿井水害管理

1、矿长为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地测科负责本矿的防治水业务保安责任。

2、地测科是矿井防治水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业务责任划分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

3、地测科应根据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报,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4、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5、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

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6、防治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井下积水;周边老窑位置调查;生产工作面的涌水水源分析及开采煤层的上部、顶部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相邻矿井是否有超深、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情况;对查明水害区域或水源不清区域,是否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地面水流系统汇集情况、疏水能力、地面积水情况;井口塌陷区内外积水;地表出现的易积水塌坑的及时回填。

7、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各种充水因素、水害因素,分析地面和地下水的规律并进行预测预报,为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

8、公司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必须包括有水害预防措施,在水害危险地段设置安全出口路标。

9、每年度必须制定和完善地表防治水措施,要求:

(1)地测部门必须查明矿井附近的地表迳流、水系及汇水、可能引发洪水等详细情况,并且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

(2)及时封堵采空区地表裂隙,无法封堵的地方要建引水渠引流,防止地表水漏入井下形成水害;

(3)雨季必须做好井口防洪工作安排,制定井筒防洪措施,并且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10、走向长壁回采工作面必须制定防治水措施,并执行以下要求:

(1)工作面设计要考虑采空区积水的影响,联络巷间的密闭要坚实可靠,位置合理,保证工作面采后煤柱及密闭不被压裂压垮。

若上一个工作面采空区积水较大,工作面间要留设足够的防水隔离煤柱,隔断采空区积水与新工作面的联系。

(2)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对工作面水文地质进行详细的预测预报,特别是相邻工作面采空区积水和地质构造带涌水,要详细探明,在作业规程中制定可靠的专项防范措施。

(3)当工作面前方有导水裂隙带发育或与老窑积水区、地表河流沟通时,要提前探明含水储量及补给情况,并根据水量补给情况预先采取探放水、疏排水或跨采等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开采。

(4)工作面推进期间,要随时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在可能有涌水地段的低洼处,提前布置好排水设备。

(5)必须根据工作面涌水量预测预报,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施,满足工作面最大涌水时的排水要求。

(6)随时观察采空区地表塌陷情况,并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及时封堵地表裂隙,防止地表水渗入到采空区。

(二)矿井瓦斯管理

1、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根据井下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制订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配备应满足矿井检查瓦斯的需要。

瓦斯检查员的数量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并经矿长批准,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4、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2)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重点瓦斯管理区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实行定点检查。

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应执行巡回检查规定。

要合理划分巡回检查区域,保证瓦检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5、井下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或安全员)放炮制度。

6、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7、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虚报、编造假数据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捡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

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

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

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9、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

通风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巡回检查瓦检员上岗情况。

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晴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0、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空班漏检处理:

(1)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

(2)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

(3)瓦捡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1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虚报瓦斯处理:

(1)瓦检员捡查瓦斯后,l0分钟内没填写瓦检手册和瓦斯记录牌板;

(2)巡回瓦斯检查时,虽已检查完前一个点瓦斯,但到下个点检查时,仍然没在检查手册记录前一个点瓦斯的;

(3)瓦斯记录牌板、手册记录不清,看不清数据的;

(4)其它一切不正常的弄虚做假行为。

13、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

距上出口30米。

(3)串联通风:

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的地方并拴牢。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

(2)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

(3)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

(4)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

(5)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

15、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盲巷,应及时采取封闭、设置栅栏、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处理。

1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7、当出现瓦斯积聚时,由通风队制定并落实瓦斯排放措施。

瓦斯排放必须严格遵循“三级排放”的原则,安监处对瓦斯排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章排放瓦斯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18、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积聚地点、原因、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传感器设置、停电撤人范围和详细地点、设置栅栏和警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等。

19、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

措施应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0、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断电、撤人;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否则,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1、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

2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

2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4、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25、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2人同行进行。

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26、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

排放瓦斯应合理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27、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28、每次排放瓦斯都要由通风队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三)矿井火灾管理

1、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年、季、月份计划。

并根据矿井防灭火工程需要配备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确保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的落实,保证防灭火工程顺利实施。

2、矿井应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地面和井下防灭火措施并严格执行。

3、矿井必须设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地面水池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储备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的敷设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规定。

4、消防管路上的三通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皮带巷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外,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每一个三通上必须设置阀门和支管,并接有相应规格的胶管或消防水带。

5、矿井所有煤层都应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划分煤层的自燃倾向。

并根据不同自燃倾向采取合理的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燃发火事故发生。

6、开采有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灭火黄泥灌浆系统或胶体泥浆防灭火系统、氮气防灭火系统,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防止自然发火;防灭火系统要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或备用状态,能够随时投入防灭火工作。

7、积极推广使用新型灭火设备和先进的灭火材料以及灭火方法,提高矿井灭火手段和矿井抗灾能力。

8、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必须满足矿井消防需要,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9、通风队对矿井消防材料库进行日常管理,配备齐全消防器材。

10、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系统设计和防灭火技术措施规定和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的监测探头位置和束管采样点设计,监测探头位置和束管采样点设置数量、位置和监测内容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系统设计和瓦斯防治、防灭火要求。

11、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性气体,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认真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7天至少对采空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观测预报一次。

其它有异常变化或高温地点要随时观测,观测内容包括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12、矿井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制定完善的采样化验和报告制度,重点防火工作面每班取样不少于3次,每天必须出具分析化验报告,由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13、矿井的束管监测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必须严格按系统设计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生产作业区域地点设点定期取样分析和连续监测。

14、对所有可能受地面及上阶段火区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或已出现自燃倾向的工作面,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对井下所有可能出现一氧化碳气体地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发现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

15、矿井实施的灭火工程、井下实行均压开采以及实施注氮防灭火、预防性灌浆等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未经审批,不准随意实施。

凡经批准的防灭火工程,应根据预防性防火措施要求,每月编制注氮、注浆、打钻、均压等防火作业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重点防火采煤工作面如有不按计划落实或落实不力,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6、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按以下规定组织验收防灭火系统和防火监测设施设置情况。

其中:

综采工作面应建立完善多功能注浆(或黄泥灌浆系统)、氮气防灭火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应在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位置设置或预设气体采样器:

安全监测系统应在工作面、回风巷设置CO和温度探头。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应建立完善黄泥灌浆系统或多功能注胶系统等,束管监测系统应在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位置设置或预设气体采样器;安全监测系统应在工作面、回风巷设置CO和温度探头。

开采不易自燃发火煤层的炮采工作面风机两巷,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等。

凡不按以上规定设置完善防灭火系统和防火监测设施的不准开采。

17、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

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综合防灭火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18、发生矿井火灾时,应尽快进行扑救,组织人员直接灭火。

不能直接灭火时,应立即予以封闭。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19、矿井应按时间顺序对所有火区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技术卡片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录火灾的发生、发展和处理经过及火区管理的全过程,火区水久防火墙应统一编号,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气温、水温等参数要定期取样化验,随时掌握火区发展状态。

20、总工程师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矿井防灭火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当前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有火区的发展情况,制订下一步火灾预防和火区管理措施并严格实施。

(四)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1、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2、公司应成立专门的防尘专业队伍,人员满足防尘工作需要,并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要按国家、行业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矿井防尘工作,不断消除煤尘超限等不安全隐患,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为矿井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消除接尘人员职业病。

3、在编制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公司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

4、应编制综合防尘措施,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防尘管理制度。

所有煤层都应有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并且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实验。

5、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胶带斜井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地点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6、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煤仓口等井上下扬尘点,都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采区进、回风巷,进风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工作面应当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安装净化水幕,实行放炮喷雾,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7、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安设隔爆设施,并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有记录可查。

8、矿井应建立巷道冲洗制度,严格按冲洗周期进行,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五)矿井顶板管理

1、顶板管理要严格按照“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理念,本着防控结合的原则管理顶板。

2、公司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及奖罚办法。

公司总工程师是矿井顶板管理的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抓好技术管理工作,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生产技术科是顶板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项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定期深入现场,探清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掘队对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驻矿安监处负责本公司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管理。

3、各采掘队遇到异常顶板条件时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监、调度、地测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共同研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各采掘队及时组织实施。

生产技术科不定期对各采掘面的顶板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各掘进巷道、工作面设计时,公司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及时联系,由地测科在每个工作面开始采掘前二个月提供该工作面的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为顶板管理提供详实可靠的地质依据。

5、加大顶板管理的技术投入,进一步为支护设计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方面要提高地质勘探程度,加强特殊地质构造条件下的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掌握顶板岩性规律,实现对顶板的事前控制。

6、进一步与科研机构合作,对矿井特殊的顶底板及矿压规律进行深入研究,全面总结掌握适应本矿井的顶板矿压显现规律及控制技术,深入优化矿井工作面设计,同时对支护设计方案坚决执行会审制度。

7、每一个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对采空区及时进行封闭。

8、掘进、回采工作面支护设计

(1)每一个工作面开工前两个月由地测部门提供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将工作面的煤层、顶底板的地质条件全面讲述清楚。

(2)支护设计前要进行巷道断面优化,巷道断面形状及尺寸应根据掘进设备、巷道的用途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选择、确定。

(3)支护设计应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验算法及监测分析法。

(4)支护设计的依据:

工程地质的详细资料、预想地质素描图、详细的围岩类别分类及围岩特征,相关已掘井巷工程详细状况。

(5)支护设计的一般原则:

优先采用单一锚杆支护方式,锚杆长度不得小于2.2米,锚杆的锚固力必须达到5吨以上。

对于复合顶板或有特殊地质构造顶板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补强支护;对有片帮危险的巷道必须对巷道两帮采用帮锚杆加木托盘进行支护,受二次采动影响的巷道要用帮锚网或帮锚索加槽钢帮网进行加强帮支护(正帮使用塑料网)。

(6)开拓巷道及服务年限较长的准备巷道在上述支护方式的基础上采用喷砂浆或混凝土的方式进行补强支护。

喷层选择的原则:

服务年限3年以上的准备巷道一般采用30-50mm厚喷射砂浆,开拓大巷一般采用不小于50mm厚喷射混凝土,根据具体情况要加钢带或金属网。

(7)矿井工作面支护设计由公司生产技术科完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下支护的安全性,保证支护设计科学经济、安全可行。

9、敲帮问顶制度

(1)对巷道顶板、煤帮进行敲帮问顶是有效防止冒顶和片帮伤人事故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各采掘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当班工长、班组长负责,安监员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2)敲帮问顶发现问题处理时,要使用工作面配备的敲帮问顶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清理顶帮时由外向里,由高到低,处理人员必须站在顶帮完整的地方。

(3)综采工作面接班后必须由工长对上顺槽机尾50米前巷道、下顺槽移变列车前50米巷道进行敲帮问顶。

发现问题能自己处理的使用专用工具立即处理,对无法处理的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通知生产技术科落实具体的解决方案。

对巷道检查后要及时填写班前安全评估记录。

(4)综掘工作面生产班接班以后必须对上班掘进支护巷道进行敲帮问顶。

工长负责接班后的敲帮问顶工作,要使用专用工具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班前安全评估记录。

(5)各采掘工作面在打眼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将顶帮活矸及时清理后方可作业,煤帮不稳定处经处理后,由外往里推进支护。

如检查顶板有构造、淋水,顶板不稳定时,要执行特殊顶板支护措施,煤帮有无法处理的裂缝时要打帮锚杆。

(6)安监员每班必须要对各采掘工作面巷道顶板、煤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一人无法处理的要与工作面当班带班干部或现场作业人员共同处理。

10、锚索支护管理

(1)需施工的锚索,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科及时给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

施工单位接到施工联系书后,必须按联系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技术参数要求立即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掘进队必须加强锚索施工机具的日常检修、维护及配件、易损件、消耗件的准备工作,保证所有锚索施工机具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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