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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第八条瓦检员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瓦斯班报台账,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检查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二、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手拉手交接班。

第二条交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放火、局部通风等有关设施和装置运行情况。

是否需要维修、增设和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及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三条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四条防止“空岗”。

交班时,如下一班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通风科长,决定是否有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还是另派瓦检员,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

矿井停电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行人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瓦斯不超过2%时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二条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后,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须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有组织地排放。

第三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要根据实际情况预算巷道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明确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

2.必须明确规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瓦斯检测探头的设置位置、通讯电话位置,必须做到图文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工作,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第四条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专人看管。

第五条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瓦斯排放浓度不超过1.0%,并稳定30分钟没有变化,方准指定专人恢复送电。

第六条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落实责任。

第七条瓦斯排放分级管理:

1.停风时间短、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通维队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瓦检员按要求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5~3.0%时,通风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排放,井下由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电工、班长组成排放小组,通风科长负责现场进行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时,通风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排放。

第八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生产技术科编制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救护队员待机排放,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负责人参加排放,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九条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或特殊情况下排放瓦斯,由生产技术科编制措施。

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第十条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负责人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3.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4.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2.无排放瓦斯组织人,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3.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全部标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第十二条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的贯通,生产技术科制定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贯通。

与已采区和不明巷道贯通,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第二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安监科。

安检员每班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及有关领导。

第三条施工单位、安监科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第四条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掘进巷道与已封闭的独头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道时相距50米之前,必须启封将瓦斯排放,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贯通。

第六条贯通后,立即停止所有工作,调整风流。

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第三条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通风科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盲巷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栅栏或密闭应设在距巷口小于5米的支护完好、周边煤岩坚固的地方。

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第五条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盲巷必须设警示牌和检查牌,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七条用栅栏处理盲巷时,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质量及栅栏1m处到巷道口这一段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发现问题通风科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八条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盲巷。

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三条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结合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超限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由安监科组织进行分析,通风科等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结果由安监科保存备查。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且时间超过10分钟,或瓦斯浓度大于2.0%时间不超过10分钟时,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等有关单位参与进行分析,分析结果由安监科保存备查。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2.0%,且时间超过10分钟,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

 

第七条凡因电气故障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均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通风科、机电科、安监科参与进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

  

第八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报告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对造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时,必须从设计、生产安排、生产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现场瓦斯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到责任人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一条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的目的是为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全。

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瓦斯超限事故,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导致极端情况发生而隐瞒瓦斯超限事故。

煤层自燃预测及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定期对井下各监测点进行取样分析,并上报分析结果。

生产技术科根据检测分析结果,结合井下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分析,随时制定防灭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由通维队及相关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在采掘过程中认真落实。

第四条工作面设计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式和支护形式。

综采工作面巷道必须沿煤层顶板掘进和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五条综采工作面必须加快回采推进度,回采期间不准停采。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将注氮管路安设至开切眼,形成完善的注氮防灭火系统,工作面初次放顶后,实施间歇性随采随注防灭火措施,工作面末采时在距停采线40m增设注氮管路,停采回撤期间向采空区注氮,以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

第七条煤巷和半煤巷掘进时必须严把施工质量关,防止出现冒顶。

第八条必须杜绝采空区漏风。

所有通至采空区的风眼、溜煤眼、联络巷及石门,都要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提前封闭严实,所有通至采空区的钻孔和密闭上的插管都要在施工时立即封闭严实。

第九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以及长期不用的井巷必须封闭充填。

第十条加强明火管理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5.坚持使用好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防爆或防爆性能不好的电器设备,电缆接头必须使用防爆接线盒,使用合格的阻燃电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以防引发电器火灾。

6.做好机械设备运转部分的维护保养工作,防止因摩擦和冲击产生火花。

第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返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余的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十四条防灭火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密闭位置必须由生产技术科主管技术员和通风科队长现场勘察确定后,由生产技术科下发施工通知,由通风科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2.密闭施工前通风科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在施工中严格按要求落实措施。

密闭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施工通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位置。

3.密闭施工期间通风科技术员和队长现场跟班作业进行中间验收,详细记录施工人员及过程,施工结束后生产技术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提交质量验收单,凡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重建。

第十五条火区管理

1.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

对每次自燃发火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出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采取的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2.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要设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通风科定期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生产技术科。

4.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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