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测工机考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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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监测工机考题库
通风安全监测工考核题库
一、判断题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
≥1.0%CH4、≥1.5%CH4、<1.0%CH4。
(√)
2、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
≥1.0%CH4、≥1.5%CH4、<1.0%CH4。
(×)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
≥1.0%CH4、≥1.0%CH4、<1.0%CH4。
(√)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500mm。
(×)
5、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在0.00~4.00%CH4范围内,当甲烷浓度保持恒定时,传感器的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甲烷浓度值]的变化量应不超过0.03%CH4。
(×)
6、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的输出信号负载阻抗一般应不大于10kΩ。
(×)
7、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量程大于40%CH4时,基本误差为真值的的±10%CH4。
(×)
8、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
≥0.5%CH4、≥1.0%CH4、<0.5%CH4。
(×)
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新的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使用前的调校程序中的基本误差测定主要包括:
按校准时的流量依次向气室通入0.5%CH4、1.5%CH4、3.5%CH4校准气,(√)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新的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使用前的调校程序中的基本误差测定主要包括:
按校准时的流量依次向气室通入0.5%CH4、1.5%CH4、3.5%CH4校准气,持续时间分别大于90s,使测量值稳定显示,记录传感器的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甲烷浓度值]。
重复测定4次,取其后3次的算术平均值与标准气样的差值,即为基本误差。
(√)
11、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是0.5%CH4。
(√)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
(√)
13、量程为0~500×10-6CO的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浓度恒定时,传感器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一氧化碳浓度值]变化量不超过2×10-6CO。
(×)
14、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应以百分体积浓度表示测量值,采用数字显示,低浓度段分辨率应不低于0.1%CH4,高浓度段分辨率应不低于0.2%CH4,并应能表示显示值的正或负。
(×)
15、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应以百分体积浓度表示测量值,采用数字显示,低浓度段分辨率应不低于0.1%CH4,高浓度段分辨率应不低于0.2%CH4,并应能表示显示值的正或负。
(×)
16、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在0.00~1.00%CH4范围内,基本误差为±0.10%CH4。
(√)
17、量程为0~100×10-6CO的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浓度恒定时,传感器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一氧化碳浓度值]变化量不超过2×10-6CO。
(√)
18、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在0.00~4.00%CH4范围内,甲烷浓度恒定时,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甲烷浓度值]变化量不超过0.01%CH4。
在4.00%~100%CH4范围内,甲烷浓度恒定时,传感器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甲烷浓度值]变化量不超过0.4%CH4。
(×)
19、有显示功能的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采用光信号指示时,设备停态为红灯,设备开态为绿灯。
对有电压显示功能的开停传感器,有电压状态为黄灯。
(√)
2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
21、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有电源电压显示、欠压提示、欠压自动关机功能。
(√)
22、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23、当甲烷超限断电时,应切断被控区域的全部电源。
(×)
24、当甲烷浓度不大于5.0%时,载体催化元件的输出与甲烷浓度基本成线性关系。
(×)
25、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
26、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在1.00%~3.00%CH4范围内,基本误差为真值的±10%CH4。
(×)
27、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测量量程一般分为:
4%~40%CH4、4%~100%CH4。
(√)
28、为保证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可靠性,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于局部通风机的变压器。
(×)
29、为方便因甲烷浓度超限使被控设备电源停电后的送电工作麻烦,可以设置成自动送电。
(×)
30、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接在电源侧,不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
3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3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
33、催化燃烧式甲烷传感器一般只用于检测高低浓度甲烷。
(×)
34、当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监控值班人员应通过遥控断电切断该地点局部通风机电源。
(×)
3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36、国有重点煤矿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上联至集团公司“矿务局”;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上联至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
(√)
37、甲烷报警矿灯出厂标定的报警点为1.0%CH4,其报警点误差为0.1%CH4。
(×)
38、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
3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联网功能,在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
(√)
40、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机车电源。
(√)
41、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
42、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在4.00%~100%CH4范围内,甲烷浓度恒定时,传感器显示值或输出信号值[换算为甲烷浓度值]变化量不超过0.1%CH4。
(×)
4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
44、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测量范围应是:
0.00~4.00%CH4。
(√)
45、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电池,应采用无“记忆效应”电池或具有防“记忆效应”措施。
(√)
46、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下风流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4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软件馈电异常显示,是指当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一致时,自动显示地点、名称、断电或复电时刻、断电区域、馈电异常时刻等。
(√)
48、矿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的测量范围应为:
0.00~4.00%CH4。
(√)
49、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相邻电缆流过不大于2倍相应动作值电流时,开停传感器不应误动作。
(×)50、煤矿用温度传感器的最大工作电流应≤20mADC。
(×)
5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52、频率型传感器模拟信号输出频率为200~1000Hz。
(√)
53、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装煤点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54、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55、采用涡街原理的矿用风速传感器测量范围为0.4~15m/s时,基本误差应不超过±0.2m/s。
(×)
5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掘进巷道中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57、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超限断电范围是: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8、监测系统一般由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和传输系统三部分组成。
(×)
59、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60、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
61、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
6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
63、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风门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64、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具有避免因断电而影响电化学原理敏感元件工作稳定的措施。
(√)65、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应具有保护载体催化元件和遥控调校功能。
(√)
66、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67、二氧化碳是比空气密度高的气体,常积存于巷道的底板、下山等低矮的地方。
(√)
68、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
69、煤矿企业应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
70、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
7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生产。
(×)
7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73、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
74、煤炭生产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企业可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但必须将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
7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发生事故。
(√)
7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
7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78、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
79、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80、应对尘毒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
81、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
82、煤矿企业应对从业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
8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8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85、煤矿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86、在冬季,经领导批准,井下个别硐室可采用灯泡取暖,但不准用电炉取暖。
(×)
87、举报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煤矿,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
88、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
8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
9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作业场所区队长、班组长的现场指挥职责。
(×)
9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
92、矿山企业职工无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和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
93、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
94、煤矿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
95、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96、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用过后可作为垃圾任意处理。
(×)
97、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不一定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
98、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疾病和生理缺陷。
(√)
99、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
100、单纯的煤尘与空气混合气体不会发生爆炸,一定要有瓦斯掺入混合气体才会爆炸。
(×)
101、隔离式自救器不受外界气体氧浓度的限制,可以在含有各种有毒气体及缺氧的环境中使用。
(√)
102、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发生瓦斯事故的可能性也较小。
(×)
103、矿井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的基本措施,只有做到有效地控制供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风速,漏风少、风流稳定性高,才能保证随时冲淡和排除瓦斯。
(√)
104、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
10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
106、停送电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原则。
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
107、矽肺是一种职业危害所致的疾病,患病后即使调离矽尘作业环境,病情仍会继续发展。
(√)
108、在抢险救援中,为争取抢救时间,对获救的遇险人员,要迅速搬运,快速行进。
(×)
109、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在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会点燃爆炸性混合物。
(×)
110、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
11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
(√)
11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必须先进行探水。
(√)
113、井下发生透水事故,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时,现场人员应沿着有风流通过的巷道上山方向撤退。
(√)
114、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中积聚的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
115、漏电是由于带电导体的绝缘性能下降或损坏、导体间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变小、带电导体接壳或接地造成的。
(√)
116、燃烧是炸药在热源或火源作用下引起的化学反应过程。
所以贮存炸药要特别注意改善通风条件,防止炸药在贮存条件下燃烧。
(√)
117、瓦斯空气混合气体中瓦斯浓度越高,爆炸威力越大。
(×)
118、在井下安设降尘设施,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煤尘悬浮飞扬,是防止煤尘爆炸的有效措施。
(√)
119、带式输送机要先发出开机信号,再点动试机,没有异常情况时,方可正式开机。
(√)
120、对一般外伤人员,应先进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进行转运。
(√)
121、对于烧伤人员的急救要点可概括为:
灭、查、防、包、送5个字。
(√)
122、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工作程序,并悬挂标志牌。
(√)
123、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称为串联通风。
(√)
124、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
125、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在水流急、来不及躲避的情况下,应抓住棚子或其他固定物件,以防被水流冲倒,待水头过后,按规定的躲避水灾路线撤离。
(√)
126、用水灭火时,水源应从火源的外围逐渐逼近火区中心。
(√)
127、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
128、对事故中被埋压的人员,挖出后应首先清理呼吸道。
(√)
129、井下电话线路可以利用大地做回路。
(×)
130、井下发生险情,避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外面留有矿灯、衣服、工具等明显标志。
(√)
131、掘进巷道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
132、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133、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只要本人愿意,可以继续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
134、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不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
135、瓦斯的存在将使煤尘空气混合气体的爆炸下限降低。
(√)
136、抽出式通风也称负压通风,当主要通风机运转时,造成风硐中空气压力高于大气压力,迫使空气从进风井口进入井下,再由出风井排出。
(×)
137、对于脊柱损伤人员,严禁让其坐起、站立和行走。
(√)
138、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
139、在井下拆卸矿灯会产生电火花,可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
(√)
140、造成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跑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输送带受力不均匀。
(√)
141、制定专项措施后,可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作业。
()
142、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后,可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爆破器材。
(×)
143、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
144、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变化与采煤工艺无关。
(×)
145、空气瓦斯混合气体爆炸浓度的上、下界限与爆炸环境的因素无关。
(×)
146、煤矿从业人员要认识煤矿各种灾害的危险性,掌握煤矿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知识,学会各种灾害的防灾、避灾、救灾技能和方法,熟悉从业场所的避灾路线。
(√)
147、若盲巷是无瓦斯涌出岩巷,不封闭也不会导致事故。
(×)
148、尘肺病可预防而不可治愈,尘肺病患者随着年龄的增加,病情会逐步加重。
(√)
149、从防爆安全性评价来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是各种防爆电气设备中防爆安全性能最好的一种。
(√)
150、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
151、煤矿井下发生水灾时,被堵在巷道的人员应妥善选择避灾地点静卧,等待救援。
(√)
152、每一次操作,都要事先进行安全确认,不安全,不操作。
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安全确认。
(×)
153、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
(√)
154、自救器用于防止使用人员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
(√)
155、按粉尘存在状态可以分成浮尘和落尘,浮尘的危害最大。
(√)
156、当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立即发出警报并撤出人员。
(√)
157、井下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一般是在回风流侧进行灭火。
(×)
158、井下发生自燃火灾时,其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升高。
(√)
159、井下急救互救中必须遵循“先复苏、后搬运,先止血、后搬运,先固定、后搬运”的原则。
(√)
160、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掌握操作技能和方法。
(√)
161、所有地下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162、在井下和井口房,可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163、冲淡并排除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是井下通风的目的之一。
(√)
164、当煤矿井下发生大面积的垮落、冒顶事故,现场人员被堵在独头巷道或工作面时,被堵人员应赶快往外扒通出口。
(×)
165、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
166、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
167、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168、当作业现场即将发生冒顶时,应迅速离开危险区,撤退到安全地点。
(√)
169、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70、煤矿发生事故要积极进行抢救,抢救工作中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
171、运送人员的列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人员,严禁在列车行进途中扒车、蹬车、跳车和翻越车厢。
(√)172、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
173、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174、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者其他用途物品替代。
(×)175、矽肺是一种致残性职业病,主要是作业人员吸入大量的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所致。
(√)
176、有关人员可以乘坐刮板输送机,但不能在其上方行走。
(×)
177、在开采突出煤层时,两采掘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
178、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
179、煤矿井下发生重伤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将伤员送到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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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可供矿工作业休息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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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在救援中,对怀疑有胸、腰、椎部骨折的伤员,搬运时可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腿的方法。
(×)
182、在平巷或斜巷中,没有乘坐专门运送人员的人车或由矿车组成的单独乘人列车时,可以乘坐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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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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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是Ex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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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煤矿发生事故要积极进行抢救,抢救工作中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
186、当混合气体中瓦斯浓度大于16%时,仍然会燃烧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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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当井下作业人员的矿灯熄灭时,可以到附近进风巷道中打开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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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发生外伤出血用止血带止血时,止血带的压力要尽可能大,以实现可靠阻断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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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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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进入盲巷中不会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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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矿井瓦斯是煤岩涌出的各种气体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有时也专指甲烷一种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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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瓦斯爆炸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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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引燃瓦斯爆炸的温度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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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顶板冒落空洞等处容易积聚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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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井下发生火灾,灭火人员灭火时,要站在上风侧,保持正常通风,及时排除火烟和水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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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劳动时休息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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