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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溢油应急预案

水上溢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处置船舶、水上(下)设施溢油事件(简称水上溢油事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水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水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水上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反应力量的统一调度指挥。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哈尔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哈尔滨海事局局长担任。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哈尔滨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哈尔滨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哈尔滨海事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市气象局、哈警备区、哈武警支队、哈尔滨海关、哈尔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

  2.2 指挥长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协调水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根据事故及其他各方面情况,宣布水上溢油事件等级;

  (3)决定应急行动所需人员、物资、资金、技术等重大事务的调配;

  (4)在事故超出控制能力时,决定通知或请求其他有关单位或外部力量给予支援。

  2.3 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主持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受指挥长委派或指挥长不在现场时,组织水上溢油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向指挥长提供所掌握的水上溢油应急事件各方面信息,包括船舶污染物泄漏情况、损失程度、污染和损害的发展趋势,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4)按照指挥长指示,协调各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溢油应急反应。

  2.4 成员单位职责

  哈尔滨海事局负责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实施溢油应急现场水上交通管制;负责协调社会船舶、船员参与应急行动;负责协调应急反应力量对溢油实施围控和清除;负责对应急反应人员进行培训。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反应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水上溢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水域、岸线进行监测,并对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河道、水文、水质监测等情况,参与制定岸线污染清除方案,参与关闭取水口等有关重大事宜。

组织协调水务系统人员参与应急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溢油应急现场陆上交通秩序;负责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救助;当溢油事故涉及跨国合作时,负责与对口俄方边防部门协调,保证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人员及时出入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溢油应急行动重点物资的紧急客货运输工作。

按照市溢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溢油应急行动。

  市农委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溢油应急行动;负责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协助对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油污损害的清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现场气象情况;提供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指示,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行动所需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卫生应急力量参与水上溢油应急行动,参与现场医学救助。

  市旅游委负责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旅游区域,做好预防措施。

  哈尔滨海关、哈尔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当水上溢油事故涉及跨国合作时,与对口俄方部门协调,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出入境。

  当地驻军根据市溢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溢油应急行动,当地通讯部门负责水上溢油应急行动指挥的通信保障。

  2.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具体职责包括: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水上溢油事件信息报告;

  

(2)对水上溢油事件信息作出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水上溢油事件等级;

  (3)根据市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现场救助工作;

  (4)负责事故报告撰写、事故新闻发布和信息通报工作;

  (5)确定市溢油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及负责人的通讯方式;

  (6)负责召集应急反应联席会议;

  (7)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8)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一般、较大溢油事件时,成立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综合协调组、溢油作业组、后勤保障组3个职能组。

  2.6.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在市溢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应急行动方案,现场指挥水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与规模;

  (3)及时向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视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4)确保已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5)向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和人员要求。

  (6)密切注意污染物和清污作业动态,制止在危险条件下进行清理作业。

  2.6.2 各工作组职责

  2.6.2.1 综合协调组

  由事发地海事局牵头,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力量参与应急行动。

  2.6.2.2 溢油应急作业组

  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牵头,环保、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军队和武警支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未设置海事部门的由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

  2.6.2.3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气象、财政、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2.7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包括海事、环保、石油、溢油防治、消防、航运等方面专家组成。

其职责是:

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水上溢油应急行动方案提出意见;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取证,运用科学方法对溢油量进行核算,对损害进行初步评估;对水上溢油事件调查处理提出参考意见,并对未来水上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海事、环保、水务等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区域内水域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到的信息通报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根据水上溢油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分级标准

  一级预警:

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溢油源不能控制;石油管道发生溢油;溢油量明显超出本预案应急处理能力的;水上溢油事件发生在界河水域。

  二级预警:

溢油量50吨以上不足100吨;水上溢油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可能对敏感区域造成污染损害;溢油源难以控制。

  三级预警:

溢油量10吨以上不足50吨,且水上溢油事件发生在非敏感区域,预计不会对敏感区域造成影响,动用地方溢油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

  四级预警:

溢油量在10吨以下,动用地方溢油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

  3.3.3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市政府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级别,对水上溢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共分I、II、III、IV四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布一级预警信息时。

  4.1.2 响应措施

  由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省溢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组织省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应急行动。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布二级预警信息时。

  4.2.2 响应措施

  由市溢油指挥部报请省溢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组织省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应急行动。

必要时,由省溢油应急指挥部建议省政府请求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给予支援。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

  4.3.2 响应措施

  由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并向省溢油应急指挥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必要时,由省溢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行动。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

  4.4.2 响应措施

  由区县(市)政府参照《哈尔滨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应急行动,并实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现场情况和结果。

必要时,由市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水上溢油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分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5.2 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同3.3.2。

  5.3 信息报告

  5.3.1 信息报告程序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在收到水上溢油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具体内容。

电话报告包括下列要素:

溢油时间、地点、溢油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收到水上溢油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政府、省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在收到一般和较大水上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时将现场情况续报市政府、省溢油应急指挥部。

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机构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上报较大以上水上溢油事件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

  5.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原因、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4 紧急处置

  溢油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续报事态发展情况。

  5.5 指挥和协调   

  当我市发生超出辖区范围的一般和较大级别水上溢油事件时,报省溢油应急指挥部,按省溢油应急指挥部要求,以我市溢油应急指挥部为主联合行动。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成员单位按职能组织动员系统内外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员,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有序参加水上溢油应急工作。

  5.7 新闻报道

  水上溢油事件信息由区县(市)级以上政府或溢油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及时、准确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溢油事件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5.8 应急处置暂时停止与终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水上溢油应急行动无法进行时,或可能造成应急人员伤亡时,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报请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水上溢油应急行动;待限制条件或风险因素消除时,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溢油应急行动。

  水上溢油事件溢油已全部清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报请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溢油应急行动。

  决定暂时停止或终止水上溢油应急行动后,溢油应急指挥部当立即向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通报。

各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

  6 后期处置  

  水上溢油应急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后期处置方案报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同级政府。

  6.1 总结评估

  6.1.1 开展评估

  较大、一般级别水上溢油事件的应急行动效果评估,由市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在水上溢油应急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分别报本级政府和省溢油应急指挥部;

  6.1.2 评估内容

  重点对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应急技术、方法、行动效果、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

  6.2 保险

  参加溢油应急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参加水上溢油应急行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采集本辖区可参与溢油应急的行动人员和装备的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溢油应急保障队伍和装备信息库。

  7.2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水上溢油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水上溢油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 医疗保障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溢油应急现场医疗救援任务。

被指定承担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派出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并为接收伤员做好准备。

  7.4 治安保障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水上溢油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为水上溢油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保障水上溢油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5 资金保障

  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水上溢油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溢油应急行动。

  7.7 奖励与责任

  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溢油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溢油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溢油应急指挥部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对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普及掌握履行其履职所需相关知识。

被确定为水上溢油行动应急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本级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开展经常性预案演练。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举行综合性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溢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水上溢油应急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本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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