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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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小抄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

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

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

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

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

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

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

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

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

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

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

,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

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

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

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

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

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

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

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

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

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

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

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

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

刑事处罚的活动. 

33、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

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

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35、搜查:

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6、扣押:

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

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9、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40、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41、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

行开庭审理。

 

45、判决: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46、决定:

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47、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49、上诉:

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50、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

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

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

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

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

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55、执行:

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56、暂予监外执行: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57、证明标准:

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校验后多出部分:

 

58、期间:

即时间的期限,或者说是以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

 

59、反诉:

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

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诉讼。

 

60、鉴定结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61、两审终审制: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

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的人。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检查笔录,又称人身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证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也就是在证明的客体,即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又称保释,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拘留,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检法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生产的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举证责任是指行使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立案是指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察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时间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时间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察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因此犯罪或者最终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下同)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是指公检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爱猫扑.爱生活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第一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发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发法。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审判是指法官在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小时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小时后,再行开庭审理。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解释直接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爱猫扑.爱生活的情况下,依法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衣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权利或活动。

抗诉是指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认定有错的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期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

 

诉讼中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狭义的诉讼中止,仅指人民法院在是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决定情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进行。

刑事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各种活动。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的方法。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爱猫扑.爱生活减轻其原判刑罚的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罚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所谓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坚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代理可分为:

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回避的分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法定回避。

管辖分为: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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