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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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

王剑虹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及其特性(process)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详细纠纷所有活动。

诉讼特性:

(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是“公力救济”有效方式

(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

(三)诉讼有一套法定程序

(四)诉讼是一种运作过程(动态过程)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性

(一)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规定,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刑事诉讼是指起诉至审判期间诉讼程序,特别以审判为中心。

控辩

2.广义刑事诉讼涉及备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

(二)刑事诉讼特性

1.主体:

国家活动

积极性:

国家积极发动;

普遍性: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渗入了国家权力广泛使用;

深刻性:

国家强制力使用

2.目:

实现国家刑罚权

3.程序:

程序法定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及属性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法是调节刑事诉讼活动法律规范。

调节对象:

机关活动——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人活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法典。

广义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关于所有法律规范。

(二)属性

1、基本法

2、程序法

3、公法

四.国内刑事诉讼法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旧4编225条)(新5编290条)

(三)关于法律:

如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

(四)关于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54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708条)、《六部委规定》(40条)(共1296条)

(五)行政法规、规定中关于刑事诉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96条)

(六)国内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五、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关系

(一)与刑法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

两者互相依存,相辅相存,密不可分。

详细体现为:

1.刑法是刑诉活动内容和实体根据;

2.刑诉法是刑法正的确施保证。

(二)与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关系

共同点:

三者都是程序法;

不同点:

解决任务不同;原则不尽相似;证据制度不尽相似等。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制定目、任务、作用

一、制定目(刑诉法第1条)(宏观)

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所盼望达到预期目的(或抱负成果)。

1、保证刑法正的确施;(直接目)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核心目)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终极目)

二、任务(刑诉法第2条)(详细)

1、详细任务:

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对的应用法律,惩

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

查明案件事实+对的应用法律=对的解决案件

2、重要任务:

教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主线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作用

(一)对刑法实行保证作用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行刑法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2.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统一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规则,保证精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4.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后得到公正解决

5.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行

(二)刑事诉讼法自身具备作用

当代文明国家多数承认了程序独立价值主义。

它体现为:

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诉讼构造、原则、制度、程序,自身就体现出一种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现状限度,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重要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一定限度上弥补了刑法局限性

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状况下限制了实体法实行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

产生于奴隶制时期。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积极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身份解决刑事案件。

其重要特性:

1、国家没有专门追诉犯罪机关,对犯罪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或其她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在悲观仲裁地位

4、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评价:

利:

(1)控、审分离;

(2)有助于案件公正解决;

弊:

(1)不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针对国家而言);

(2)不利于查明案情,对的裁判(针对法官而言)。

二、纠问式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盛行于封建专制国家。

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与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积极进行追究和审判诉讼制度。

其重要特点是:

1、对刑事案件追究不取决于被害人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积极追究犯罪

2、没有专门侦查机关,侦、诉、审三项权力由一种机关行使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对象

4、实行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为主审理方式,审理和侦查均不公开

5、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不同种类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规定,重要是依照证据形式,而不是证据内容。

评价:

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一大进步,但也束缚了法官手脚。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在诉讼民主性方面明显地倒退了,但国家追究犯罪能力则大大加强。

三、外国近当代诉讼制度

(一)资产阶级刑事诉讼共同点

1、将起诉和审判职能相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基本构造

3、实行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

4、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追诉者对等地位。

5、必定被告人主体地位和辩护人能动作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6、实行陪审制

有两种方式:

陪审团式和混合陪审式(参审式)。

7、实行公开审判,必定直接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

言词原则——参加审判各方应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各种诉讼行为;在法庭上提出各种证据材料均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

8、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切诉讼证据证明力大小及如何运用证据,法律不作明文规定,由法官依照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

(二)依照所属法系不同划分刑事诉讼类型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

又称“对抗式诉讼”、“当事人抗争主义”,指诉讼提起、推动、证据提出及调查,依当事人努力为主(当事人追诉主义),法院基本上依照当事人举证辩论成果进行裁判。

其重要特点:

1、侦查程序采用“审判准备型”,带有浓厚弹劾制色彩。

在侦查活动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权利。

2、起诉程序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辅之以证据开示制度。

3、诉讼双方当事人抗辩集中体当前审判程序中

(1)定罪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中如果作出符合法律规定有罪答辩,罪行即告成立,不再进行事实审理。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

(2)审判组织实行陪审制。

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引导诉讼及合用法律,并向陪审团解释法律。

(3)法庭审理实行当事人对抗制,法官是悲观仲裁者,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和主导着证据提出和事实调查程序,交叉询问是进行证据调查基本办法。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禁止“双重危险”。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又称“非对抗制诉讼”、“审问制诉讼”,指诉讼提起依检察官职权开始,法官在诉讼中掌握主导权,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积极进行证据调查以及发现证据,以便发现实质真实。

这种诉讼以为同属国家机关和公益代表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发现实质真实上均有不可推卸责任,强调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用。

基本特点:

1、侦查是官方单方面依职权进行调查程序。

侦查机关享有相对强大侦查权,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可以进行一切必要调查。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且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追诉上,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方式,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和“案卷移送主义”。

4、在审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

(1)定罪与判刑程序合一,原则上不容许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2)审判组织实行参审制

(3)法庭审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职权审问制),法官是积极审理者,注重发现实质真实

5、拟定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两种诉讼模式各有利弊,二战后两大法系浮现了互相融合趋势。

▋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中主义诉讼,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重要代表国家是日本与意大利。

重要特点:

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权利;

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涉及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历史沿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一)司法与行政不分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

(三)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

(四)刑讯具备法定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近当代刑事诉讼制度演进与变革

(一)清末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清末沈家本: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五章260条,初次规定了律师制度,主张公开审判,采用对抗制庭审与陪审制

19,沈家本编纂《刑事诉讼律》,六编515条

(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发展

1、南京暂时政府时期(1912.1-1912.3)

《中华民国暂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暂时约法》,确立了某些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判,法官独立等

2、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

1912:

将清末《刑事诉讼法律草案》中管辖、回避各章暂时沿用;

1921:

《刑事诉讼条例》:

法定起诉、简易程序、辩护制度等

3、国民党执政时期(1928-1949)

立法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以德日为蓝本,沿用至1949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修改

1、建国初期

1957年5月,最高法院主持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325条),1963年4月中央政法小组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200条),但都未成为法律

2、1979年7月1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164条)

3、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25条)

4、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90条)

96年刑事诉讼法进步与缺陷

1.进步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拟定有罪原则(弱势无罪推定);

2)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嫌提供法律协助;

3)改革庭审方式,增强了合议庭职权;

4)废除了从重从快严打程序,设立了简易程序;

5)完善强制办法;

6)增强了对诉讼参加人特别是被害人程序保护。

2.缺陷(改革不彻底性)

1)没有触动刑事诉讼构造;

2)辩护制度改革实质上倒退:

法律协助有限性、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阅卷范畴大大缩小、律师妨碍司法活动规定(A38)等;(辩护律师和其她辩护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变化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行为.)

3)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损害法院司法权威;

4)保存了免予起诉制度:

酌定不起诉;

5)保存了合议庭庭外调查权:

A158;

6)没有实质性触动审判委员会制度;

7)书证中心主义倾向没有彻底变化:

未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规则;

8)庭审虚化色彩没有得到明显改进;

9)没有触动两审终审制度;

10)保存了检察机关抗诉权;

11)保存了人民法院积极提起再审权力;

12)没有确立一事不再理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13)没有启动执行程序改革

刑事诉讼法重要修改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2、完善了证据制度

3、完善了强制办法

4、完善了辩护制度。

5、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和必要侦查办法,并强化对侦查办法规范和监督

6、完善了审判程序

7、完善了执行程序

8、增长规定特别程序

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

一、目:

立法者预先设定,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详细目的

目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集中体现。

刑诉目是刑事程序灵魂,决定着整个程序构造和重心。

二、刑事诉讼主线目:

维护国家宪政和秩序

三、刑事诉讼直接目: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一)惩罚犯罪

1.理论根据

(1)国家保障公众利益需要;

(2)程序法定必然成果

2.实现办法:

(1)赋予侦诉机关必要侦诉能力;

(2)赋予必要强制办法权力;

(3)确立有助于国家查明犯罪事实证据法则

(二)保障人权

1.理论依照:

(1)当代民主社会个人自由主义原则;

(2)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保障观念。

2.保障人权含义:

(1)保障任何人免受无依照或非法刑事追究;

(2)保障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待遇;

(3)保障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刑罚惩罚。

3.保障人权内容:

(1)实体权利;

(2)程序性权利。

4.保障人权在刑诉中体现:

(1)确认被追诉者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等);

(2)对国家追诉权力予以严格限制(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司法令状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3)限制审判权启动(不告不理、控、审分离、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

对立、统一关系。

从主线上讲,两者是统一,惩罚犯罪目在于恢复遭受侵害社会权益,也是保障人权一种详细体现;但两者有时会有所冲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目:

基本上坚持了(或者说,在字面上有这种表达)两者相统一,刑事诉讼法第2条作了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更注重惩罚犯罪。

第二节刑事诉讼价值

一、刑事诉讼价值:

指刑事诉讼活动可以满足国家、社会及普通成员特定需要而具备积极效用与意义

二、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三、效率价值

第三节刑事诉讼构造

一、概念

也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指控、辩、审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组合方式和互有关系。

或刑诉法所确立刑事诉讼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加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法律关系基本格局。

二、国内诉讼构造理论:

“三角构造”与“线性构造”

(一)三角构造(当事人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三角形状构造)

1.特性

(1)审判中立(裁判者与当事人分离;裁判者保持中立);

(2)控、辩平等(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

(3)控、辩对抗性。

2.三角构造在诉讼制度上体现:

(1)贯彻诉、审分离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对象受控诉限制);

(2)实行审判本位主义(实行审判中心主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3.理论基本或形成因素:

(1)诉讼机制发展必然;

(2)发现案件真相需要;

(3)保障人权必然规定。

(二)线性构造(司法机关为一方、被告人为一方)

1.特性

(1)司法一体化:

有两种方式:

一是主体单一化,侦、诉、审权由一主体实行;

二是侦、诉、审权由三主体实行,但三者之间互相配合、协共对付被告人。

体现为:

检、警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协作化;

(2)司法活动积极积极(体现为:

侦查机关权力较大;法官职权活动积极广泛);

(3)被告方权利受限。

2.线性构造在诉讼制度上体现:

(1)侦查中心主义;

(2)审判采法官职权主义;

(3)被告人地位客体化.

3.成因:

(1)诉讼目侧重于惩罚犯罪;

(2)追求案件实体真实需要

四、三角构造与线性构造评价(原则为公正与效率)

(一)从公正角度而言,三角构造比线性构造更多地体现出公正价值;

(二)从效率角度而言,三角构造远不如线性构造效率高(但它是以牺牲公正而获取效率)。

五、诉讼模式历史类型构造分析:

(一)弹劾式模式:

属于三角构造;

(二)纠问式模式:

线性构造;

(三)当事人主义模式:

三角构造;

(四)职权主义模式:

线性构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模式:

[超(强)职权主义超(强)线性构造

第四节刑事诉讼主体与职能

一、诉讼主体

(一)概念:

构成审判所不可缺少承担基本诉讼职能国家机关和诉讼参加人。

(二)范畴:

公诉(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

二、职能内涵:

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1.控诉职能:

向法院揭露、证明犯罪并祈求法院对被告人课以刑罚职能。

控诉职能承担者:

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2.辩护职能:

辩驳指控,阐明指控不存在或不成立,规定宣布被告人罪轻、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职能。

辩护职能承担者:

被告人(注意:

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仅仅是诉讼参加人而已)。

3.审判职能: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拟定被告人与否有罪、应否惩罚及处以何种刑罚职能。

审判职能承担者:

法院。

第五节刑事诉讼行为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主体或其她主体实行、构成诉讼程序内容、可以产生诉讼上特定效果行为

二、特性

(一)主体专属性

(二)内容特定性

(三)效果特定性

第六节刑事诉讼条件

一、含义

产生法院对于起诉案件必要进行实体审理诉讼关系所必要条件

诉讼条件不等于起诉条件与惩罚条件

二、分类

三、刑事诉讼条件判断

四、欠缺刑事诉讼条件法律效果

第七节诉讼客体

诉讼客体

含义:

诉讼主体实行诉讼行为所针对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特定犯罪事实。

注意:

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罪提起诉讼,对别的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

刑事诉讼法颜飞

第五章专门机关与诉讼参加人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加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独立诉讼地位并承当相应诉讼职能对诉讼程序开始、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

1、专门机关:

在国内刑事诉讼中,重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具备诉讼职能专门机关。

2、专门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在英美法系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则被视为司法机关。

警察机关在两大法系都不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

国内理论界通说以为司法机关涉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性质、任务、体系和上下级关系

1、性质:

国家治安保卫机关,武装性质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各级人民政府构成某些,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任务:

行政管理、刑事侦查

3、体系:

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以及派出机构。

4、上下级关系:

双重领导(本级政府、上级公安机关)

(二)在刑事诉讼中重要任务与职权

重要任务:

负责刑事案件侦查。

职权:

备案权、侦查权、某些刑罚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任务、体系和上下级关系

1、性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2、任务:

行使检察权

3、体系:

四级架构以及派出机构(驻监、驻所检察室)

4、上下级关系:

双重领导(本级人大、上级检察院)

内部:

设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她重大问题。

成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讨论问题少数服从多数,检察长不批准多数人意见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在刑事诉讼中重要任务与职权

重要任务:

独立行使检察权

职权:

备案权、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职权

拓展思考

1、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或者两者兼具?

2、检察机关与否该拥有法律监督权?

3、检察机关实行垂直一体化领导方式与否意味着检察官没有独立性?

三、人民法院

(一)性质、任务、体系和上下级关系

1、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2、任务:

独立行使审判权

3、体系:

四级架构以及专门法院与派出机构(人民法庭)

4、上下级关系:

监督指引关系(监督与被监督)

(1)、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同步接受上级法院监督。

(2)、监督体现:

上级决定审判管辖;有权依照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对死刑案件复核;最高法院有权进行法律解释。

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她关于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在刑事诉讼中职权

审判权、某些刑罚执行权

拓展思考

1、法院行政化问题

2、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与司法独立

四、其她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似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

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

3、监狱:

刑罚执行机关。

除刑罚执行权外,还行使

a.监狱内犯罪侦查权;

b.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新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解决;

c.有权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d.有权提起减刑、假释;

4、走私犯罪侦查局:

受海关与公安部双重领导,负责查缉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似职权。

第二节刑事诉讼参加人

一、诉讼参加人概念和分类:

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人。

涉及:

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参加人。

涉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以及单位当事人。

(二)其她诉讼参加人:

除当事人以外诉讼参加人。

她们与案件结局普通无直接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目重要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涉及: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Ps:

勘验人员、书记员不是其她诉讼参加人

二、当事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受到追诉人。

(1)、在公诉案件中,从备案后来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被追诉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2)、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来一审判决之前,被追诉人被称为被告人。

(3)、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则被称为上诉人;如果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被称为原审被告人。

(4)、在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称为原审被告人。

(5)、在有罪判决生效后来,被称为罪犯。

2.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控罪名、案情及所起享有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者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修正条款)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用强制办法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4)、有权反对逼迫自证其罪(★修正条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可以证明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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