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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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青开组总字〔2008〕36号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推荐选拔2008年青
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推荐选拔2008年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青组总字〔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08年度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工作。
有关推荐材料请于7月25日前报送工委(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泽润大厦0946房间)。
联系人:
赵健联系电话:
86988400
附:
《关于开展推荐选拔2008年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
工委(区委)组织部
青岛开发区人事局
青岛开发区科技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通知)
青组总字〔2008〕74号
★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科技局
关于开展推荐选拔2008年青岛专业
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从政策、制度上扶持、保护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青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荐选拔2008年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青岛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青岛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附后)之一者,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此次推荐申报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倾斜一线。
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今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和选拔要向生产科研一线、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后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优秀人才倾斜。
二是要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以选拔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对在核心技术突破、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产业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创新型人才予以重点举荐。
三是要优化结构。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的优秀代表,是我市科技研发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
为保证拔尖人才队伍的专业技术性质和科技研发与应用特征,进一步优化拔尖人才队伍结构,此次推荐选拔,国家公务员、市管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驻青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列入推荐范围(具体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推荐方式
推荐工作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
单位推荐须由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学术团体举荐由市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提出推荐意见;个人自荐须本人提出,直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联系电话:
85913261,联系人:
王刚,地址:
市政府二期(闽江路7号)1102房间,电子邮箱:
masker6549@。
三、推荐材料和要求
推荐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1、《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自荐)登记表》和《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自荐)人选情况一览表》各三份(另附电子文档),所需表格附后。
2、2004年以来取得符合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的学术、技术成果,需报送以下附件:
①技术成果的获奖证书、鉴定证书复印件。
成果推广应用后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需有相关财税部门的证明;
②学术成果的论文、专著封面复印件或影印件,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或出版机构名称,属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用“*”标识,属SCI、EI、ISTP等国际索引收录并被检索的要提供影响因子及其它相关证明;
③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完成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的计划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④能反映人选突出业绩的图文照片或报道,并配以注释说明。
3、推荐人选《个人业绩概述》(不超过600字)一份(另附电子文档)。
主要撰写近年来取得的突出专业成果、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推荐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申报材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详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以上所需材料按上述顺序(配以目录)用A4纸的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成果原件一并上报。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按照《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规定,对拔尖人才采取“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至2008年底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将自动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
符合上述拔尖人才推荐原则和申报条件者,可按本通知要求继续申报。
推荐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是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推荐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组织、人事、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坚持标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把确有真才实学的尖子人才推荐出来,确保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1、《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自荐)登记
表》
3、《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自荐)人选
情况一览表》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科技局
2008年7月9日
主题词:
人才工作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选拔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08年7月9日印
(共印10份)
附件一: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并代表着当前青岛地区领先水平,为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对青岛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
第四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青岛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获得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获得两项以上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均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八)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十)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选拔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
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
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
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材料核实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确定推荐人选应当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如无问题,由推荐单位与被推荐对象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和学者,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业评审。
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五)组织考察。
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
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六)社会公示。
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
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
第十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
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
第十二条 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目标管理。
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重点扶持。
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
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三)实绩考核。
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培训教育。
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
(五)走访联系。
建立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宣传表彰。
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重视发挥青岛高级专家协会的作用,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五条 市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保障,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36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拔尖人才年度目标考核、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年度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计划,或奋斗目标中期考核不称职的,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不重复发放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 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取消其四年内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