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承包合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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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承包合同标准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2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1.3合同工期总天数天。
1.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1.5质量等级: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
金额大写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定额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29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4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4.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4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定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或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5.2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职责:
5.3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7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负责在年月日以前依据所定装饰方案完成土建、暖通、消防、电梯等先行工程,使先行工程做到工完场清,并使施工现场具备正常施工条件,以保证装饰施工的正常作业。
7.2负责年月日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并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
7.3负责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畅通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4负责在年月日以前提供施工所需食宿用房、办公用房和材料工具堆放场所。
7.5开工前天办妥该工程报建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其它各种证件、批件、占道等手续。
7.6年月日前委派厨师及厨房设备供应商会同设计方及使用方商定厨房装饰方案。
年月日前组织空调、消防、电梯及施工、设计单位核准吊顶及电梯厅地面标高。
7.7年月日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标底和工程项目与工程量一览表进行审定,并于年月日前拿出审定修改完成的施工图纸。
7.8协调好各工种及各装饰施工单位的关系,及时完成验收、审核、鉴证工作,使施工作业得以协调有序而顺利地完成。
7.9及时完成工程资金组织及拨付工作以保证施工作业得以连续进行。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1条执行。
第8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和施工组织计划、完善、保证施工图设计、核准标底和工程项目与工程量。
8.2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通道、水、电管线的安装。
8.3及时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表。
8.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8.6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等交工文件为移交手续作准备。
8.7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当地城市要求标准。
8.8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8.9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
天内无条件保修。
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10施工中因乙方安全不力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8.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杂物、玻璃、余废料清除,地面打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第9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0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由甲方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工期延误。
11.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4小时。
3.不可抗力。
4.先行工程不能按约定期限完工交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5.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6.甲方资金不足或借故拖延付款时间,导致停工、窝工。
7.甲方分包的工程或其它专业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8.甲方自包提供的材料,设备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9.甲方未按约定完成的其它工作而影响乙方工作进度。
10.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1.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11.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12条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2.1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
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计划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奖励措施等。
12.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天,甲方奖给乙方元。
12.3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第13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验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4条工程质量。
14.1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14.2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4.3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的奖罚原则,工程竣工验收,经有关部门评定达到约定标准部分奖励该部分工程总造价的%,达不到的部分则按该部分工程总造价的%处罚。
14.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15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6条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
16.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3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第执行。
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修改后重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不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7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8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18.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标底和工程项目一览表遗漏的工程量和工程项目;
(3)标底中计算不准确的单价及不够合理的取费;
(4)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
(5)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场价格调整;
(6)税收规定的调整。
18.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第19条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9.1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甲方预付总造价%的工程款用于入场备料以支持乙方施工作业得以全面启动。
19.2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2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第20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0.1乙方应及时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或已购材料量报表,甲方代表接到报表后24小时内核完报表,并签证通知乙方,乙方为核实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第21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1施工过程甲方按进度付款,隐蔽工程验收甲方支付总价%的进度款。
中间验收甲方再支付总造价%的工程款。
21.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8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21.3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2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原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2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工期顺延,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22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2.1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由甲方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并承担材料设备质量及由此引发的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
22.2违约责任。
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验收和保管费用。
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时,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3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3.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3.2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经试车后)不符合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24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25条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4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21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5.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3天内(量大变更5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5.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量大变更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26条竣工验收。
26.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式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一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6.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两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一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6.3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6.4甲方未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计取。
26.5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若甲方未按时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验收结算后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6.6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由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6.7单项或专项工程若需要单独移交甲方,移交时,双方必须办理中间手续,经此作为单位工程验收依据,乙方在单位工程验收后五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甲方签收后五天内审核完毕。
26.8因特殊原因,部分单项或专项工程和部位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26.9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26.10乙方在合同确定的工程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验收结算后五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第27条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7.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7.2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0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
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并在审定后五天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27.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7.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5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6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27.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或在签收审定书后五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则从甲方签收审定书后第五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施欠总额的千分之三的罚金。
第28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28.1保修期限:
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高级装饰或二次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三个月,安装工程为一个使用周期(六个月)。
28.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失、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8.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
28.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扣留%。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28.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28.6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必须将剩余保修费和按保修期内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付给乙方。
第29条争议。
29.1履行合同过程发生的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2)向有关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29.2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约定时限执行或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七天后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0条违约。
30.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30.2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位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30.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0.4损失的计算方法:
实际直接损失和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0.5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30.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可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或签订)部门审查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31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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