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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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管理及技术要求

1.工程概况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2.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及依据

2.1文件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e)《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f)《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

2.2规范依据

a)《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b)《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c)《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S50007—2011)

d)《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e)《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f)《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g)《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h)《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JGJ59—91)

i)《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j)《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k)《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l)《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m)《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n)《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2011年版)

o)《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

2005)

p)《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q)《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r)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对基坑有关的技术法规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投标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不一致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3.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负责基坑支护设计图纸范围的所有基坑支护体系的施工。

b)负责基坑支护、降水方案专家评审,并确保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专家审查通过;

c)负责基坑支护及降水施工,委托支护桩及其他相关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

d)施工前,投标人须提交场地现状勘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临近场地、道路、周边建筑现状以及周边市政管线现状等;

e)投标人须负责收集场地周边建筑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并须复核基坑支护设计以保证基坑支护方案不会破坏周边建筑,投标人须保证所收集的资料范围和内容能满足基坑审批要求;

f)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投标人应编制和提交基坑监测方案,监测内容应包括基坑周边的市政管线(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管线、高压电缆线、上水管、下水管、信息管线以及燃气管线等)及周边建筑.同时应编制和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g)基坑承包单位需要配合独立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发包人另行聘请)进行监测点安装/预埋,并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负责保护监测点;

h)投标人应负责本项目场地内拟拆迁市政管线以及建(构)筑物等的拆迁工作及与相应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且不能因此影响工期。

以及申办施工许可证;

i)基坑开挖过程中,如遇到威胁基坑安全和稳定的不良地质状况,投标人应负责相关的加固工作,以确保基坑安全和稳定;

j)围护结构施工与开挖施工期间,任何邻近道路、检查井、管线及建筑物,如因开挖工程引致损坏,投标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及一切后果;

k)投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如投标人拟更改施工图,应将更改设计详列在更改施工图上,并将计算结果呈交原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批,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l)在基坑开挖和围护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投标人应负责来自各方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

m)围护结构施工与开挖施工期间,若遇到各种地下障碍物如浅基础、检查井、管线、古物等,须立刻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有关单位,并由投标人负责按有关指示进行保护或移除.清除障碍物后,凡影响建筑结构的所有空穴/空洞应用适合材料回填,所涉及工期、全部费用及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n)投标人在施工期间应根据合约规定、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任何批准或接受均不能免除投标人对合约的一切责任;

o)基坑支护单位应保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验收要求。

4.工期要求

标段总工期要求为天,标段总工期要求为天,主要关键节点计划如下表:

(下表为拟定开工时间,具体开工时间依甲方通知为准)

节点

工期(日历天,从开工起计)

完成时间

开工

施工准备

止水帷幕施工

围护桩施工

锚杆施工

(注:

以上节点项由城市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举)

5.目标要求

5.1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要求。

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做法说明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投标人须按较高标准执行。

5.2安全文明要求

a)伤亡事故、重伤事故、火灾事故发生率为0.

b)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c)工人进场作业岗位安全教育面达到100%.

d)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达100%。

6.组织管理要求

6.1组织机构要求

a)投标人应具有充分施工技术、资金、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壹级施工资质;

b)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内施工完成类似工程的业绩;

c)项目管理班组人员要求

名称

有关要求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国家建造师资格

专业及学历

建筑工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职称

类似工程业绩及工作年限

近3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项目经理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项目总工

建筑工程专业;近3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生产经理

建筑工程专业;近3年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相应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其他管理

人员要求

施工员

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必须有上岗证

安全员

测量员

造价员

(注:

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城市公司进行调整)

6.2其他要求

a)项目组管理人员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应有类似工程业绩,并能真正全程参与工程建设。

b)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必须只负责一个建设工程,中标后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不能同时担任其他项目.

c)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一旦被发现将无条件废标,并追究责任.

d)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时和定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生产经理.未经招标人许可,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如果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主持工作或中标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金,并可终止合同。

e)周边环境复杂超大超深基坑,须配备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6.3临时设施要求(含现场场地接收、办公区域、临水、临电等相关要求)

a)开工前招标人提供水源、电源接驳点至项目地块边,场内管线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用由投标人自理;(结合现场情况,由城市公司确定)

b)有关本工程之施工用地,投标人可参阅有关图纸,并自行到工地现场巡查,查证现场施工条件及现场限制;招标人不会另外或额外提供投标人有关施工用地之所需,而投标人须自行安排有关之场地包括在红线内或租用邻近地区,一切有关之费用,已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此而产生之金钱上或时间上之索赔,一概不被接纳;

c)投标人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及建筑垃圾;

d)任何因忽视工地现场情况而引致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要求将不获批准.

7.技术要求

7.1总体施工部署、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

a)投标人应按甲方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各区域施工。

确保各区域按时移交给下一个施工单位;

b)大门、道路、加工区、临设区、供水、供电、排污及主要机械设备等布置合理,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场地,是否需场外租赁,由各投标人自行决定,发包人不予另行计取搬迁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及租赁办公、生活用房费用,各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充分考虑;

c)须向招标方提供供水、供电、排污、消防的布设方案。

7.2场地情况及移交要求

a)为便于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要求投标人必须到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投标的其它因素,投标人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现场的情况而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如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投标人须自费提供其它额外施工用地及设施;

b)投标人入驻工地后,将接收整个工程现场。

对甲方移交后的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财产、人员等。

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索偿或法律诉讼责任;

c)投标人必须清楚知道邻近的一切市政配套设施,并须自费采取一切所需要的特别保护措施以避免因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的损害;

d)投标人应自行核实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及有关坐标,任何与图纸所示的差异及不一致所引起的费用及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投标人负责保护双方交验完毕的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自行承担费用。

f)投标人应对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进行必要的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并自行承担费用;

g)如果招标人提出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插入桩基施工,投标人须提供桩基施工作业面,并配合桩基施工.

h)总包进场后,施工场地须移交总包,由总包统一进行协调管理现场。

7.3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投标方必须编制具体针对性、可操作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施工部署:

施工目标、施工管理机构、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图、临时用水电计划、劳动力、机械设备等物资计划、交通运输组织;

b)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含不同建筑基坑不同的放坡率及开挖方案、临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降排水施工方案及土石方爆破方案);

c)基坑监测方案及保护措施;

d)对临近周边建筑物、管线、管道的保护措施;

e)若项目紧邻重要的市政设施,例如地铁时,须提交专项施工方案;

f)施工难点重点及处理措施;

g)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h)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i)环境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j)工程应急预案;

k)工期保证措施;

l)专项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雨季、夜间施工措施、与边坡支护单位的配合措施).

7.4基坑围护施工和开挖注意事项

a)施工前,投标人应参阅有关基础、建筑及结构图纸等资料,以配合地下室开挖设计与施工;

b)投标人须确保降水系统和止水帷幕的有效性,以保证开挖顺利进行;

c)投标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上所示的开挖标高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未经批准,投标人不得随意超挖;

d)围护结构与开挖施工期间,任何邻近道路、检查井、管线及建筑物,如因开挖工程引致损坏,投标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及一切后果;

e)开挖施工应在干涸情况下进行。

基坑开挖面上不得有积水;

f)钻孔灌注桩施工现场须有泥浆和污水处理措施,严禁泥浆流出工地外;

g)任何更改已批准施工图上所示的开挖工序,须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h)若发包人、监理对工程质量有疑问,投标人应负责作出解释并解决问题,在未经允许下不得进行土方开挖。

7.5施工要求

7.5.1总则

a)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序,按图施工。

每一阶段开挖后,应及时进行支护;

b)在开挖过程中,若遇到突变情况,如周边土方因开挖而出现不稳定,投标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并应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稳定安全措施;

c)开挖进行中,投标人要保护现存管线或其它设施。

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刻通知监理和有关单位,并由投标人负责修复及承担其费用;

d)在开挖过程中,若遇到各种地下障碍物且包括地下室、浅基础或防空洞、检查井、管线、古物等,须立刻通知监理,并由投标人负责移除;

e)现场与桩基础施工及总包或其他单位有交叉施工时,应服从甲方、监理的管理,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

7.5.2桩墙支护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2008)的技术要求。

排桩宜采取间隔桩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排桩的钢筋笼在绑扎、吊装和预埋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止水帷幕的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中的要求;排桩的施工偏差应满足下列规定:

a)桩位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

b)桩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

5%;

冠梁施工时,应将桩顶浮浆、低强度混凝土及破碎部分清除,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冠梁混凝土采用土模时,土面应修理整平。

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

b)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完整性为Ⅲ类或Ⅳ类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并应扩大低应变动测法检测的数量;

7.5.3土钉墙

a)土钉支护每步施工的一般流程如下:

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设置土钉,包括成孔置入钢筋注浆补浆;铺设固定钢筋网;喷射混凝土面层.根据不同的土性特点和支护构造方法,上述顺序可以变化.支护的内排水以及坡顶和基底的排水系统应按照整个支护从上到下的施工过程穿插设置;

b)注浆材料可选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水泥浆的水灰比宜取0。

5~0。

55;水泥砂浆的水灰比宜取0。

40~0。

45,同时灰砂比宜取0。

5~1。

0,拌合用砂宜选用中粗砂,按重量计的含泥量不得大于3%;

c)喷射混凝土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细骨料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应小于3%;粗骨料选用粒径不大于20mm的级配砾石;水泥与砂石的重量比宜取1:

4~1:

4。

5,砂率宜取45%~55%,水灰比宜取0。

4~0.45;喷射作业时应分段依次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均匀喷射,一次喷射厚度宜为30mm~80mm;喷射混凝土时喷头与土钉墙墙面应保持垂直,其距离宜为0.6m~1。

0m;喷射混凝土2h后应及时喷水养护;钢筋与坡面的间隙应大于20mm。

7.5.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

a)施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了解锚杆施工区临近建(构)筑物基础、地下管线、检查井等情况;判断锚杆施工对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的不良影响,并拟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检验锚杆制作工艺和张拉锁定方法与设备;确定锚杆注浆工艺并标定注浆设备;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质量和规格型号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制定可靠的排水措施;

b)钻锚杆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土层情况,定出孔位,做出标记。

成孔完成后,应及时安设锚杆,并及时注浆以防止塌孔;

c)注浆作业前,应将孔内积水和浮土清除干净。

注浆时,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不大于200mm,注浆及拔管过程中,注浆口应始终埋入注浆液面内,应在水泥浆浆液从孔口溢出后停止注浆;注浆后,当浆液液面下降时,应进行孔口补浆;基坑采用截水帷幕时,地下水位以下的锚杆注浆应采取孔口封堵措施;

d)预应力锚杆预应力筋表面不应有污物、铁锈或其它有害物质.锚杆体在安装前应妥善保护,以免腐蚀和机械损伤;

e)锚杆注浆采用二次注浆方法。

采用二次压力注浆工艺时,二次压力注浆宜采用水灰比0.50~0。

55的水泥浆;二次注浆管应牢固绑扎在杆体上,注浆管的出浆口应采取逆止措施;二次压力注浆时,终止注浆的压力不应小于1.5MPa;

f)锚杆的张拉与施加预应力锁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g)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锚杆张拉顺序应考虑对邻近锚杆的影响;

h)锚杆锁定前,锚杆的张拉值如下:

一级基坑张拉值为轴向拉力标准值Nk的1.4倍,二级基坑张拉值为轴向拉力标准值Nk的1。

3倍,三级基坑张拉值为轴向拉力标准值Nk的1。

2倍.锁定时的锚杆拉力应考虑锁定过程中的预应力损失量,预应力损失量宜通过对锁定前、后锚杆拉力的测试确定;缺少测试数据时,锁定时的锚杆拉力可取锁定值的1。

1倍~1。

5倍。

i)锚杆锁定尚应考虑相邻锚杆张拉锁定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当锚杆预应力损失严重时,应进行再次锁定;锚杆出现锚头松弛、脱落、锚具失效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并对其进行再次锁定;

j)锚杆的外露长度应满足腰梁、台座尺寸及张拉锁定的要求;应沿锚杆杆体全长设置定位支架;定位支架应能使相邻定位支架中点处锚杆杆体的注浆固结体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定位支架的间距宜根据锚杆杆体的组装刚度确定,对自由段宜取1.5m~2。

0m;对锚固段宜取1.0m~1.5m;定位支架应能使各钢绞线相互分离;

k)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插入长度,喷射混凝土厚度和强度,锚杆应力等进行检查。

钻孔孔位的允许偏差为50mm。

水泥砂浆锚杆孔深宜大于设计深度0.5m。

锚杆孔倾斜度允许偏差为3°。

锚杆长度应大于设计长度.自由段的套管长度允许偏差应为±50mm;

l)投标人应对锚杆进行检验试验,检验试验锚杆数量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m)检验实验应在锚杆的固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n)当检验的锚杆不合格时,应扩大检验数量。

7.5.5内支撑结构

a)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b)立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c)立柱装混凝土的浇注面宜高于设计桩顶500mm;采用钢立柱时,立柱周围的空隙应用碎石回填密实,并宜辅以注浆措施;立柱的定位和垂直度宜采用专门措施进行控制,对格构柱、H型钢柱,尚应同时控制方向偏差.

d)支撑拆除应在替换支撑的结构构件达到换撑要求的承载力后进行。

当主体结构底板和楼板分块浇注或设置后浇带时,应在分块部位或后浇带处设置可靠的传力构件.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材料、型式、尺寸等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等方法;

e)内支撑的施工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f)内支撑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支撑水平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临时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0mm,垂直度的偏差应为1/150;立柱作主体结构构件时立柱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垂直度偏差应为1/300.

g)混凝土内支撑:

h)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i)混凝土腰梁施工前应将排桩等挡土构件的连接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腰梁应与挡土构件紧密接触,不得留有空隙;

j)型钢内支撑:

k)刚支撑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GB50205的规定;钢腰梁与排桩、地下连续墙等挡土构件间隙的宽度宜小于100mm,并应在钢腰梁安装定位后,用强度不低于C30的细石混凝土填充密实;

l)当夏期施工产生较大温度应力时,应及时对支撑采取降温措施。

当冬期施工降温产生的收缩使支撑端头出现空隙时,应及时用铁楔将空隙楔紧.

7.5.6地下水控制

a)基坑开挖面应保持干燥状态,开挖应在干涸状态下进行。

投标人应在基坑四周坡顶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沟,排除道路路面积水;

b)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同时采用坑内降水。

c)截水:

基坑截水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施工条件等,选用水泥土搅拌桩帷幕、高压旋喷或摆喷注浆帷幕、搅拌-喷射注浆帷幕、地下连续墙或咬合式排桩。

采用排桩时,可采用高压旋喷桩与排桩相互咬合的组合帷幕;

截水帷幕宜采用沿基坑周边闭合的平面布置形式;

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帷幕时,桩位的允许偏差为50mm,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

0%.

采用高压旋喷桩时,水泥固结体搭接宽度不小于250mm,水泥浆的水灰比宜取0.9~1。

1,水泥掺量宜取土的天然重度的25%~40%。

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工艺参数应通过现场工艺试验确定。

采用与排桩咬合的高压喷射注浆截水帷幕时,应先进行排桩施工,后进行喷射注浆施工.施工作业顺序应采用隔孔分序方式,相邻喷射注浆的时间不宜小于24h;喷射注浆时,应由下而上均匀喷射,停止喷射的位置宜高于帷幕设计顶面标高1m;施工要求尚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孔位偏差为50mm,垂直度偏差应为1。

0%.

d)人工降水:

投标人应呈交有关拟采用的降水方案予监理审批;

降水系统应保证地下水位低于开挖面0。

5m,当主体结构的电梯井、集水井等部位使基坑局部加深时,应按其深度考虑设计降水水位或对其另行采取局部地下水控制措施;

应能全时间控制降低地下水位,每口降水井应按装水位控制仪以控制水位波动.降水井中放置适当滤水层,以防止因抽水而导致大量泥土流失,提供备用电源,确保不因电源中断而影响降水系统的降水能力。

在开挖前,应进行降水试验,以验证降水系统的有效性和降水影响范围。

投标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供降水系统单独使用。

8.现场管理配合工作内容及界面划分

8.1基坑支护与总包单位

序号

配合内容

各投标人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

基坑支护单位

总包单位

1

施工现场降、排水

进行降水施工,并持续至总承包商进场后的移交完成。

负责进场后的降水设施接收并进行降水施工

2

基坑临时支护工程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验收及维护。

承担配合责任。

8.2基坑支护与土方单位

序号

配合内容

各投标人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

基坑支护单位

土方开挖单位

1

边坡支护设计中要求的边坡坡度、标高等土方开挖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边坡开挖质量的责任。

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基坑边坡开挖施工、验收的责任,并根据施工进度分区、分段提供支护工作面

2

基坑边坡支护施工

承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验收的责任。

承担配合责任

9.附件《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业主批准的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如因一施工单位原因拖延整改占用相关单位的场地,造成对相关单位的工序、进度影响,则对其罚款10000元并赔偿相关单位的相应损失。

第二条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三条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四条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未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五条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处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

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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