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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协议书

涂改协议书

篇一: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

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

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

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4号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

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三木公司知道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

故对三木公司关于煌星公司持有

的《协议书》原件内容为其变造,并对其隐瞒了该事实,已构成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7号上海剑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麟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麟樽公司主张付款所依据的20XX年8月7日购销合同,剑婵公司对该合同上盖具的剑婵公司印章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指出合同条款中“弥勒县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后来添加上去的。

对此剑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依照常理,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然而剑婵公司未能提供无上述字迹的合同,属于举证不能,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确认上述合同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认定该笔付款麟樽公司付到了剑婵公司指定账户。

二审法院认为,按常理,书面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故有理由相信剑婵公司也持有争议合同原件,其理应提交其持有的证据原件以印证其关于麟樽公司擅自涂改证据的主张。

剑婵公司称因保管不慎遗失合同,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难以采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故应由剑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确认弥勒县建材公司是剑婵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89号上海瑞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长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经瑞马公司、长宏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真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印刷体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可,对手工书写的内容不予认可。

瑞马公司称手工书写的部分是长宏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自行增加的内容。

但根据该合同用印刷体的明确记载,“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瑞马公司应持有一份该合同,而瑞马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既无长宏公司代表人的签字,也未加盖长宏公司公章,由于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与长宏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核对,故原审法院对于瑞马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工书写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对于瑞马公司关于《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写内容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只是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程序处理,并未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作出任何认定,一审法院对瑞马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对本案实际争议的焦点即对于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手写增加部分应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评析如下:

瑞马公司无法提交盖有长宏公司印章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仅是本案应分析认定的合同应该是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

在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修改合同内容

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并不能必然认定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为合同内容。

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的规定,对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内容是否符合常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作为合同内容约束当事人的认定。

涂改部分已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生效民事裁定认定,书写增加部分内容则应由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认定。

原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当事人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仅以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为由便作出长宏公司手写增加部分内容为合同条款的认定显属不当。

就合同签订而言,双方交易金额达6355505.45元,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均会采取审慎的态度。

从双方提供的合同形式看,整份合同内容是以打印形式体现出来。

长宏公司增加手写部分“运输到货后,供方通知需方并出示运单(提货人为需方),付款后提货”的内容实际是增加了瑞马公司的义务,与长宏公司在合同第8条中把打印本“签订地”涂改成“交货地”从而改变本案协议管辖的法院一样,属于合同的重大变更事项。

如果是签订合同时在瑞马公司办公室现场修改,则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当事人应对修改部分给予如在手写及涂改部分加盖印章或者重新打印等某种形式的确认。

另外,长宏公司增加的手写部分条款是在第3条“运输方式及到达和费用承担”后面,而并非添加在约定交货事项的合同第5条。

上述情形均有违正常的商

篇二:

被涂改了名字的作业本

作业本被涂改了名字之后

六年级

(2)班:

郭龙

童年像一条小船,向无边无际的人生的彼岸驶去;童年像一杯浓浓的咖啡,甜中有苦,苦中也有甜。

在我的童年里发生过许许多多令人难忘的事,其中有一件至今令我莫齿难忘。

那是我读四年级那年,由于我的成绩提高得很快,而且做事又积极,因此我被选上了本班第一组的小组长。

我暗暗下决心,一定要当好这个组长,不能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

记得那是一个冬季,天气很冷,吃过晚饭,我就迫不及待的爬到被窝里看起了《封神榜》,把老师白天布置的作业忘得一干二净。

第二天早上来到学校,老师就来叫我收作业本,我当时有点心急了。

心想这下完了,我是一组之长,连作业都不交还有什么面子?

这组长还能当得下去吗?

怎么办?

我左思右想,终于有办法了:

“偷梁换柱”。

对就这么办,先解解燃眉之急。

我在一堆交来的本子里找到了不爱交作业的王刚的本子,我将他的作业本上的“王刚”改成了“郭龙”。

看着我的杰作,还有点得意呢。

我交了本子,心里很高兴。

下午,老师拿着改好了的本子走到了讲台上,我很怕老师发现了我“偷梁换柱”的事,不敢抬头正眼看老师,只听老师在讲台上说:

“今天我要批评王刚同学,他没有交作业本。

下课后,请王刚同学到我的办公室去一下。

”我想这下应该够王刚受的了。

王刚平时掉儿郎当,不爱交作业,随时都是老师训的对像,他也因此成了我们班上的“小混混”,这回挨训,小菜一碟,家常便饭。

下课了,王刚走进了老师的办公室,被老师狠狠的”训”了一顿。

上课铃响了,王刚才从老师的办公室里走了出来,泪流满面,眼里充满了委屈。

看到了如此情景,我真想对王刚说明真相,可是我又没有勇气。

我只好走过去安慰了他几句,王刚对我说,他的本子明明是交了的,不知被弄到那儿去了。

听完王刚说的话,我的脸火辣辣的,心里感到十分的羞愧。

回到家里,我越想越不对劲,感到对不起王刚,更对不起教我们育我们的老师。

老师经常教育我们要诚实,要守信。

我的做法与一名少先队员、一个小组长、一名班委成员的行为是背道而驰的;也与我当选为小组长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吃晚饭时,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食之无味。

这时,王刚满脸的泪痕和充满委屈的眼神又浮现在我的眼前,勇气终于战胜了缺懦。

我不顾一切的向王刚家奔去?

?

第二天早上,王刚陪我一起走进了老师的办公室,听完我的解释后,老师那严肃而平静的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走出老师的办公室,我的心情无比的轻松,我又找回了原来的我。

从此以后,老师也改变了对王刚的看法,并把我和王刚结成了对子,王刚在我的帮助下,不仅改变了以前的坏习惯,学习也在一天天的上升,我们俩也成了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童年犹如一幅画,色彩斑斓,绚丽多彩;童年犹如一首歌,低沉与高吭相互交响。

这件事犹如我童年的小河里泛起的一朵小小的浪花,把我的童年点缀得丰富多彩。

它又为我的童年积累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1

篇三:

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温馨提示:

本协议书严禁涂改,如有涂改,协议书无效。

为方便您快速理赔,《协议书》请随车携带。

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2.如涉及多车事故,可使用多份协议书。

使用多份协议书的,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

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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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本协议书严禁涂改,如有涂改,协议书无效。

为方便您快速理赔,《协议书》请随车携带。

须知

一、目的、依据: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二、《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事故车辆均在四川省范围内投保交强险;②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③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可自行移动;④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⑤事故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

三、处理程序: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

均应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臵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2.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按要求填写本协议书。

相互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3.事故发生后立即或24小时内约定具体时间共同前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造成人员伤、亡的;

②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③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④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⑤一方肇事逃逸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应对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或标划事故现场位臵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①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④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⑤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⑥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填写说明:

1.应注意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涂改,填写完毕后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栏:

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栏:

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事故当事人栏:

填写前须认真核对各方当事人证件信息并如实填写。

5.事故车辆栏:

牌照号码应注明号牌种类,如:

川a12345(黑牌)。

6.保险信息栏:

公司名称填写保险公司简称;交强险保单号须如实完整填写。

交强险报案号:

在报案时向承保公司索要报案号并准确填写。

7.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

根据事发当时情形在对应“□”中打“√”;当事各方均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述情形的,应在“其他不属于上述事故情形栏”对应“□”中打“√”,并分别描述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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