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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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

(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停止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审核

研究生院负责每月审查并制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学校将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建立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奖助标准,以保持与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相适应。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长授权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执行。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海洋研〔2013〕18号(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2〕14号),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科研评分细则由各学院制定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我校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名额分配。

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研究生评审材料在各学院间进行名额调整。

从整体来看,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

第六条为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是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学业奖学金,但不享受校内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

申请者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需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且科研成绩突出,公开发表SCI、EI、ISTP、CSCD、CSSCI核心库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评选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均需附佐证材料,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

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

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材料和名单提交学校评奖评优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拨款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沪海洋研﹝2014﹞15号(2017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并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与学校研究生发展规划,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委培生,须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与评奖等级如下:

一年级研究生第一志愿上线生和推免生学业奖学金为:

博士生15000元,硕士生8000元;

其他博士生和硕士生分别为10000元、6000元。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按下表重新进行评定。

等级

博士生

硕士生

标准

比例

标准

比例

一等

18000元

5%

12000元

5%

二等

15000元

25%

8000元

25%

三等

10000元

45%

6000元

45%

四等

8000元

25%

4000元

25%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受学校资助的各类出境交流生,在境外期间不申请学业奖学金。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校内专项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下述情况者,撤销获奖资格,视情况收回奖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

(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

(五)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学术研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其他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因素制定名额配置方案。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制作证书和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制定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校级专项奖学金

上海海洋大学朱元鼎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为了体现设立朱元鼎奖学金的宗旨,搞好奖学金评颁工作,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评颁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本科生、高职生

具有上海海洋大学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读本科生和高职生,符合下列条件,可通过评选获得朱元鼎奖学金。

1.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热爱本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秀,重视社会实践和工作能力的锻炼和提高。

3.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4.学年各科成绩平均绩点不低于3.5,单科成绩(不含全校任选课)(爱恩《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以《爱恩英语》课程成绩为主)不低于75分。

5.为确保获奖者是最优秀的学生,应坚持高标准评审,宁缺勿滥。

(二)研究生

具有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延长学籍的研究生,原则上从优秀研究生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且必须在下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

二、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本科生、高职生

1.由学生本人申报,各班班主任(或辅导员)或任课(或指导)教师二人推荐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并填写《朱元鼎奖学金申请登记表》送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各学院共确定44名朱元鼎奖学金候选人(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

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状况、学业情况和体格条件进行初步核审,提出初审意见,张榜三日,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送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审定。

3.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对经过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的推荐人材料,先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进行核实和审查;基金会在听取职能部门的报告后,通过评审讨论并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二)研究生

1.研究生在优秀奖学金申请表中填报申请朱元鼎奖学金意愿。

2.学院党委书记会同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推荐候选人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核对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审定的优秀奖学金一等奖人选中确定朱元鼎奖学金候选人6名,报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审定。

5.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在听取职能部门的报告后,通过评审讨论并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三、评审时间

1.朱元鼎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推荐和评审工作于每年九月十八日开始受理。

2.各学院、研究生院必须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将朱元鼎奖学金的全部评审材料送达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秘书长。

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于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召开全体会议,评审投票表决获奖者名单,讨论基金会工作,并于校庆日(十一月一日)公布评审结果。

四、其它

本实施细则经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通过后生效。

由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朱元鼎奖学金基金会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海洋大学侯朝海奖学金评颁实施细则

为了体现设立侯朝海奖学金的宗旨,搞好奖学金评颁工作,根据《上海海洋大学侯朝海奖学金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评颁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本科生、高职生

具有上海海洋大学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读本科生和高职生,符合下列条件,可通过评选获得侯朝海奖学金。

1.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爱本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秀,重视社会实践和工作能力的锻炼和提高。

3.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4.学年各科成绩平均绩点不低于3.5,单科成绩(不含全校任选课)(爱恩《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以《爱恩英语》课程成绩为主)不低于75分。

5.为确保获奖者是最优秀的学生,应坚持高标准评审,宁缺勿滥。

(二)研究生

具有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延长学籍的研究生,原则上从优秀研究生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且必须在下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

二、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本科生、高职生

1.由学生本人申报,各班班主任(或辅导员)或任课(或指导)教师二人推荐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并填写《侯朝海奖学金申请登记表》送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各学院共确定44名侯朝海奖学金候选人(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

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状况、学业情况和体格条件进行初步核审,提出初审意见,张榜三日,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送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审定。

3.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对经过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的推荐人材料,先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进行核实和审查;基金会在听取职能部门的报告后,通过评审讨论并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二)研究生

1.研究生在优秀奖学金申请表中填报申请侯朝海奖学金意愿。

2.学院党委书记会同有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推荐候选人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核对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审定的优秀奖学金一等奖人选中确定侯朝海奖学金候选人6名,报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审定。

5.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在听取职能部门的报告后,通过评审讨论并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三、评审时间

1.侯朝海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推荐和评审工作于每年九月十八日开始受理。

2.各学院、研究生院必须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将侯朝海奖学金的全部评审材料送达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秘书长。

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于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召开全体会议,评审投票表决获奖者名单,讨论基金会工作,并于校庆日(十一月一日)公布评审结果。

四、其它

本实施细则经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通过后生效。

由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侯朝海奖学金基金会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本科生、高职生

具有上海海洋大学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读本科生和高职生,符合下列条件,可通过评选获得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

1.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热爱本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秀,重视社会实践和工作能力的锻炼和提高。

3.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4.学年各科成绩平均绩点不低于3.5,单科成绩(爱恩《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以《爱恩英语》课程成绩为主)不低于75分。

(二)研究生

具有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延长学籍的研究生,原则上从优秀研究生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且必须在下列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期刊。

二、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本科生、高职生

1.由学生本人申报,各班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指导)教师二人推荐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申请登记表》送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各学院共确定44名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候选人(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

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状况、学业情况和体格条件进行初步核审,提出初审意见,张榜三日,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送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审定。

3.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对经过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的推荐人材料,先委托学生处、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迹核实和资格审查;基金会在听取职能部门的报告后,通过评审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二)研究生

1.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推荐候选人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核对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审定的优秀奖学金一等奖或二等奖人选中确定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候选人6名,报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审定。

5.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在听取职能部门的报告后,通过评审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者。

三、评审时间

1.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推荐和评审工作于每年九月十八日开始受理。

2.各学院、研究生部必须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将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的全部评审材料送达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秘书处。

3.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于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召开全体会议,评审投票表决获奖者名单,讨论基金会工作,并于校庆日(十一月一日)公布评审结果。

四、其它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通过后生效。

由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孟庆闻奖学金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

 

上海海洋大学王素君基金章程

一、宗旨

本基金由上海海洋大学王素君老师捐资10万元设立。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热忱欢迎海内外校友捐资。

二、王素君基金会

1.上海海洋大学成立王素君基金会,负责基金的管理。

2.由校领导任王素君基金会主任,成员由家属代表、各学院院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每年召开1-2次会议。

3.评审王素君基金获资助者,听取和讨论校行政关于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它须由基金会决定的事宜。

4.王素君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处,负责王素君基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本科生、高职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诚实守信,操行评定为优。

3.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列本专业学生前20%,且当学年获两次三等以上人民奖学金。

4.学年成绩科目不得少于12门次。

5.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良好以上(伤残者除外)。

6.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贫困农村家庭)的学生,孤儿、烈属、严重残疾等符合学习成绩评选条件的优先考虑。

(二)研究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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