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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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

第九条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十条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予以取消学籍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的,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一十一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属院(系、部、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

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注册手续。

第一十二条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的,不予注册;

研究生修业年限届满的,不予注册。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一十三条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专业点自行制订,原则上控制在2至3年内。

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

第一十四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

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硕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的延长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

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予以结业或肄业。

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一十五条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属学院(系、所、部)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十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一十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的课程,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研究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校未予注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一十八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或学籍变动手续并获得批准。

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6周以内的,应当请假;

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达到6周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研究生应当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

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如实记载。

课程学习考勤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执行。

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十九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

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课堂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复核批准。

研究生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如实记载。

如本人检查深刻,经开课部门、研究生院批准,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请补考1次。

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他课程。

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要求以外其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研究生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且成绩不低于85分者,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2年内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可予以承认;

不满85分的课程成绩将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修读与成绩评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等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对通过学分转换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绩单。

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

第五章转导师、转层次、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指导教师,但同一专业的以下情形除外:

(一)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指导的;

(二)指导教师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的。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因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但属于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学。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在转学完成后,学校将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需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部、所)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我校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因参与创业实践,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或因其他原因,预计一学期内超过6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属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休学。

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因病、因生育,经医院证明,应予休学而未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第三十六条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

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1年,博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2年。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等原因,预计一学期内在外学习交流时间达6周及以上的,应当持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资助或参加学校、院(系、部、所)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2年;

研究生因其他交流学习原因申请保留学籍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计入其修业年限内,但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时后延),应当持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部、所)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复学手续。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通知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一学期累积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10%的;

(七)自入学起,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0%的;

(八)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予以退学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需送达研究生本人。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周之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

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注销其研究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其他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定向就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且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硕士生在1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博士生在2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所颁发的毕业及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按照该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学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更改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所属学院(系、部、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并由研究生院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

研究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至迟应于毕业学期的第2周前提交。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对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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