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修管理办法3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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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修管理办法313》

《设备报修管理办法3.13》

1、所有生产车间设备,必须处在良好状态。

各工序正在使用的和暂停使用的设备,工序长要进行排查,确认设备一切正常,因技术原因不能确认的,请设备相关人员配合确认。

对暂停使用的设备,工序长要在设备人员的指导下,做好相应的保护,并挂牌标识。

2、所有生产已经确认不用的设备,全部清离车间现场。

3、对所有工序正在使用的和暂停使用的设备,要登记造册,工序长签字后,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交给设备一份,交给生产办公室一份。

4、所有车间设备,经排查确认设备存在不良问题的,及时报修,3月底之前务必处在良好状态。

4月1日起,将严肃查处每一起设备事故。

5、当班发生的设备故障问题,工序长必须在当班时间内,到设备值班室填报提交报修申请单,报修设备人员处理,设备人员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排除故障。

报修单要详细注明设备故障原因,是人为原因的,要找到相关责任人,并在当班下班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领导,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6、对设备故障发生后不及时报修,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毁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当班工序长承担相应处罚。

当班工序长不交接暨隐瞒事故不报的,被对班发现举报的,对责任工序长加倍处罚。

ab两班找不到设备事故责任人的,由两个班的责任工序长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7、其它故障参照以上执行。

8、本办法自xx年3月13日起实施。

组件事业部、设备部

xx年3月13日

第二篇:

设备报修管理流程编号:

dd-zz-sbgl/1501-01

设备报修管理流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维修及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做好设备维修记录,统计设备备件消耗,确保生产设备维修的及时性,特拟定本流程。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设备的维修

三、职责。

制造部等相关单位负责设备损坏的申报;维修员负责设备维修全过程的跟踪;采购部负责委外维修厂商的联系、设备零配件的采购及维修费用的核价、结算。

四、设备维修申报流程:

1、车间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当班的现场管理人员(工段长)确认,如需维修,操作员应立即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经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后,交设备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需及时到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2.1如可以内部维修,且不用更换零件或更换的备件库房有备件,应填写维修开始时间,并及时维修;维修结束后交现场操作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维修结束;

2.2如可以内部维修,但需要购买零配件,维修员应认真填写《维修申请表》上相关内容(配件数量、规格),交制造部部长审核,然后交常务副总经理审批,最后交采购执行;在此过程中,要全程与采购沟通,了解备件到厂的时间,并给出大概的维修时间;

2.3如无法找出故障原因,需要委托生产厂家或者外部人员维修,维修员应认真填写委外维修的原因,同时按照2.2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要全程与采购沟通,了解外部维护人员大概到公司的时间。

待外部人员到公司后维修员要全程参与,了解故障原因及维修的内容。

3、采购流程。

3.1采购员接到已经审批的《设备维修申请单》后,应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及时准备备件的采购和委外维修厂家的联系,并且需及时将得到的信息反馈给维修员,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3.2采购员对《设备维修申请单》上填写的内容有询问权,对于需要维修设备的型号/规格/公司编号/位置填写不清楚、备件数量填写不清楚以及缺少必要审批人员签字审批的维修申请单,采购视情况有权不予办理;

4、验收流程

4.1设备维修结束后,维修员应通知操作员及所在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操作员

编号:

dd-zz-sbgl/1501-01

及现场管理人员验收无误后,应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上维修结束时间,验收依据、验收结论。

设备维修人员填写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4.2如设备属于更换零配件,维修员应将新更换的零配件予以拍照,随《设备维修申请单》一并存单。

4.3如维修涉及到委外或者新购零配件,维修员应将完整的《设备维修申请单》复印一份交采购存档或办理结算使用。

五、附则

1、附表

1、生产设备异常维修流程图

2、附表

2、《设备维修申请单》

3、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公司制度中与本流程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流程为准。

批准:

审核:

编制:

版本:

xx年第一版编制部门:

人事行政部生效日期:

xx/11/26

第三篇:

计算机、办公设备的维护及报修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办公设备的维护及报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司的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使现代办公设备在本公司生产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办公效率;减小计算机软、硬件故障率,降低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

经设备动力处研究决定,制定了《计算机、办公设备的维护及报修管理暂行办法》。

望各分厂、处(科)室遵照执行。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打印机、网络设施、传真机、复印机、音响及附属设备,投影仪等专用于公司办公,开会及培训所用的资讯设备。

一、日常维护要求:

1、按使用说明正确启动、关闭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注意避免强行关机,防止

损坏硬盘。

下班前关闭办公设备的电源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不得随便删除c盘(指安装操作系统的逻辑盘)中的文件,特别是windows和

programfiles文件夹里的文件,以免操作系统遭受破坏。

3、c盘(指安装操作系统的逻辑盘)只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

用户文件不要

存放在此逻辑盘里,防止重装系统所造成的资料丢失。

4、禁止私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以免影响网络上其他计算机的正常工作。

5、打印机的日常使用中,色带、墨合用完需及时更换,更换时须严格按操作说明操

作。

6、设备动力处仪表科定期上传瑞星杀毒软件至公司的网络u盘。

请未安装杀毒软

件的计算机使用单位自行下载安装或更新病毒库。

7、电脑使用人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电脑信息属公司机密,不得向公司外部人员

泄露。

8、要做好各种资料(尤其是数据库)的经常性的备份工作。

备份后的信息必须妥

善安全保管。

二、故障自查:

1、各分厂的计算机设备出现软件故障,原则上由各分厂的仪表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判断、处理。

2、计算机办公设备的安装连接、驱动加载、病毒查杀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

3、计算机、办公设备出现一般异常情况,由各分厂、科室指定的技术人员排除。

非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拆解故障设备。

三、报修制度:

1、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的维修:

如果是由于硬件方面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不能启动、

显示器故障无法显示,或者办公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无法自行解决的则需填

写“外委施工项目申报表”(表格可从设备动力处oa下载),并有相关分厂、

科室领导的签字。

送到设备动力处仪表科,由仪表科初诊后安排外委修理。

2、为了保证技术资料及公司文档不泄密,维修单位到三化公司维修电脑时,电脑

使用单位必须派人跟踪修理过程。

3、公司的电脑、设备未经设备动力处仪表科允许不得搬到电脑公司维修。

4、电脑公司更换下来的故障零部件,由设备动力处仪表科统一收回后转交信息中

心。

5、故障设备维修好了之后,使用单位要认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

人须在“设备动力处委托工作单”上签字确认。

设备动力处

第四篇:

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操作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阳城电厂范围内的各部门(包括外协队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3.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xx]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3.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4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包括: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

5职责

5.1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是生产技术科,其主要职责:

5.1.1参与选型、采购、验收、试车,并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讨论和审查。

5.1.2监督、检查、考核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情况。

5.1.3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上报和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1.4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5.1.5不断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5.1.6编制执行特种设备的年度检验计划,并协调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抽查。

5.2安全质检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5.2.1组织涉及人身伤亡的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

5.2.2监督审查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5.3人事科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发证和复审工作。

5.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5.4.1负责配备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和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5.4.2负责组织如下工作:

5.4.2.1认真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特种设备及辅助设备,妥善解决运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其安全运行。

5.4.2.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操作等规程及各项管理条例,贯彻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指令,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5.4.2.3配合人事科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4.2.4根据检验周期和设备状况,及时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年度检验检修计划(每年10月30日之前报生产技术科),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

5.4.2.5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报告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

5.4.2.6向生产技术科提出特种设备的报废申请,及新上特种设备的开工告知备案、报验申请和使用登记等工作。

5.4.2.7提出大修工程的技术方案,参加验收、试车和技措改造方案讨论。

5.4.2.8特种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好设备动态记录。

6管理内容与要求6.1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6.1.1外购的特种设备,在购买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其制造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符合要求的方可购买。

6.1.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6.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前,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报到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协调办理开工告知,并到安全质检科备案。

办理开工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五份);

b)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实验报告(必要时);c)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d)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e)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f)使用单位和安装、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6.1.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后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使用单位向生产技术科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省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验收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五份);

b)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c)试运行记录;

d)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6.1.5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须及时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6.2使用与管理

6.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不准使用无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准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设备,不准使用没有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证的设备。

6.2.2新增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投入使用前,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投入使用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济宁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固定在特种设备的规定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设备五份);b)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c)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d)与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e)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f)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生产技术科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6.2.3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简称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a)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b)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c)编制常规检修计划并组织落实;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e)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6.2.4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相应管理制度。

6.2.5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检、月检和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包括:

a)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如电梯),必要时要进行载荷实验,并根据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b)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c)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2.6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

6.2.7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

本单位没有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6.2.8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6.2.9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a)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注销、转让变更手续。

b)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受单位。

c)异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d)不需要异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受单位或使用单位,应重新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5份)并到生产技术科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期限不变。

6.2.10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异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开工告知、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6.2.11特种设备发生有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或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如需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工作应有详细记录。

6.2.12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时,应当报生产技术科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

停用期超过一年的,在此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不足一年者,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6.2.13特种设备维修及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不允许无证从事相应工作。

6.2.14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标准或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到生产技术科办理注销手续。

6.2.15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报告,在三天内将详细资料报生产技术科。

6.2.16生产技术科依据国家及政府的有关办法对特种设备编制并执行定期检验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对查出的不合格项目要及时整改,特别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一定要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并反馈。

6.3特殊规定6.3.1电梯:

a)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电梯安装开箱时,应通知生产技术科,对该部分文件进行验证,电梯的安装应优先选用制造单位,并遵照本办法第6.4—6.8条的办法执行。

b)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6.3.2起重机械:

a)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单,以及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的有效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

对于购进的特种设备,上述资料必须报生产技术科进行验证。

b)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生产技术科。

并由生产技术科报市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c)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

6.3.3厂内车辆

a)厂内车辆进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使用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b)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到生产技术科注册登记,由生产技术科对车辆进行验收检验,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c)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d)在用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生产技术科将收回牌照。

e)凡经生产技术科鉴定同意报废的厂内机动车辆,办理完交牌、交证手续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汽运公司进行回收(拆解)处理,汽运公司按生产技术科的书面通知,进行车辆的回收(拆解)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凭汽运公司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处理证明,办理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销户手续。

7考核

7.1违反本办法第6.1.1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元至xx元罚款。

7.4违反本办法第6.1.3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将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7.5违反本办法第6.2.1条、第6.2.2条,对购置无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单位,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单位,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7.6违反本办法第6.2.4条、第6.2.5条、第6.2.7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7.7违反本办法第6.2.13条、第6.2.7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8违反本办法第6.2.14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7.9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7.10违反本办法第6.2.15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生产技术科予以警告,通报全公司,并处500元至xx元罚款。

7.11对违反本办法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生产技术科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7.12对违反本办法第6.3.3e条,以及拒不执行报废通知和履行报废手续的单位,将处于该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两倍的罚款。

7.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施工前没有办理开工告知进行施工,或验收后没有将相关资料转交项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科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篇:

汽车报修管理汽车报修管理

1、各有车单位、中队对保管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需要维修时,首先应由司机向车管提出维修申请,经车管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保修单》。

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机关后勤车管人员备案后,方可进入定点修理厂维修,任何其他人都不允许擅自送修。

3、车辆进厂要以修理机关准修通知单上的项目为准,出厂合格验收后,需由本人签字,以确保车辆安全出行。

4、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若要更换总成配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机关车管人员审核鉴定,并上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

需要大修时,先由汽修厂报价,再由后勤车管人员审核上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5、维修厂家需提供优质配件给机关车辆,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本着“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以确保领导及各科室安全用车。

2、私事原则上不得使用机关车辆,如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若发生违章、失盗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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