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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下册刑法各论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学

 

授课老师:

唐秀贤

授课时间:

2012-2013年度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授课时间

课时:

1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课型

理论

教学方法

讲述法、比较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1.1知识与技能:

(1)了解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刑事诉讼;

(2)了解刑事诉讼法及其渊源;

(3)知道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4)理解刑事诉讼的研究对象;

(5)理解刑事诉讼的目的、职能和价值。

1.2过程与方法:

(1)通过讲述,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

(2)通过对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学习,能够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和较。

1.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2)领会对比的学习方法,学会知识的迁移。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内涵、目的、职能与价值。

教学难点

怎么区别三大诉讼。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诉讼及刑事诉讼概念、特点

(一)诉讼的概念、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性的法律活动。

主要特征有以下4点:

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3、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4、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4、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5、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本质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

以宪法为根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方式;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第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进行第二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等。

还有证据法的问题。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语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规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三者诉讼法同是程序法,因此,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但是,三大诉讼法又有各自不同。

三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刑事诉讼实践;

(三)刑事诉讼的理论;

(四)外国的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二)利益-价值分析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四)数学方法

(五)系统方法

第五节刑事诉讼目的、职能和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

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

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授课时间

课时:

1课时

授课内容

第二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课型

理论

教学方法

讲述法、比较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1.1知识与技能:

(1)了解国内外诉讼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特点;

(2)了解不同类型的证据把握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

1.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比较学习,使学生了解各种诉讼制度的特点;

(2)通过比较学习,使学生了解各种证据制度的特点。

1.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知晓国内外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流传,体验祖国的伟大;

(2)领会对比的学习方法,学会知识的迁移。

教学重点

(1)国内外诉讼制度的特点;

(2)各种证据制度的特点

教学难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特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

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刑事诉讼法

2、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

  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3、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强化了诉讼法制的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2)、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3)、对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4)、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授课时间

课时:

1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课型

理论

教学方法

讲述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1.1知识与技能:

(1)了解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2)了解单位当事人的概念

(3)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4)理解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1.2过程与方法:

(1)通过讲述,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2)通过对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1.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帮助学生树立的良好法律意识;

(2)学会怎么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教学重点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

怎么理解单位当事人

教学基本内容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

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

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

  共同点:

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

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自诉人:

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

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犯罪嫌疑人:

立案到审查起诉都叫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起诉书开始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会见,侦查机关在48小时安排会见,特殊情况下5天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绑架、毒品、走私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代为申请取保侯审),而不是聘请辩护人(不是辩护人就不能进行与辩护人有关的工作,如证据调查工作)。

我国律师没有在场权。

  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区别:

  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被害人若死亡,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则为其法定继承人;若被害人未死,则原告为其本身。

  证人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原因:

证人证言有感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法人和单位不存在;法人和单位无法质证;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单位出具的某一情况的说明,此为书证,不是证人证言;

  b.证人证言坚持个别化,即一人一证(不允许证人旁听,证人多时做证言不能在一起);

  c.关于证人的能力: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2的不能作为证人(两个条件,任何人推定有作证能力,没有作证能力,必须有司法鉴定);

  d.证人有权要求补偿作证而受的损失(转化为国家的义务,费用由国家承担);

  e.我国证人不存在回避(即,无拒证特权)。

  鉴定人

  a.存在回避问题;

  b.鉴定人进行鉴定,只能以个人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不能落实到机构)。

  在下列人员中,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的是:

  A、证人

  B、鉴定人

  C、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授课时间

课时:

1课时

授课内容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课型

理论

教学方法

讲述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1.1知识与技能:

(1)了解我国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体系;

(2)了解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和程序之间的关系;

(3)掌握每一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4)掌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适用的问题以及运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2过程与方法:

(1)通过讲述,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通过对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及制度与程序之间的关系。

1.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帮助学生树立的良好法律意识;

(2)学会怎么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体系。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论、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的关系。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的确定及其法律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

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规定。

侦查权的概念。

检察权的概念。

审判权的概念。

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有权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及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

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主要内容:

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除公、检、法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伙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服从法律。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非法干涉。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

实行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意义。

第四节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即依靠群众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依靠群众原则的规定。

依靠群众原则的要求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实行依靠群众原则的意义。

实行依靠群众原则同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性质的关系,依靠群众原则同唯物史观的关系,实行依靠群众原则同我国公安、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关系,实行依靠群众原则同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关系。

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的具体要求。

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要求,以事实为根据同以法律为准绳之间的关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

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意义。

第六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规定;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法由实行原则的具体要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区别对待的关系。

实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实行这项原则同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更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关系,实行这项原则同反对和防止封建特权的关系。

第七节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分工负责、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规定。

分工负责的要求。

互相配合的要求。

互相制约的要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

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目的。

正确贯彻执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意义。

第八节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原则的规定。

法律监督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

第九节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要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的三方面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

实行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

第十节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规定。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意义。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第十一节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

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的规定。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包括的三方面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权利的保障。

法律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

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控告权。

实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

第十二节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形;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形;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立案阶段的处理。

侦查阶段的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审判阶段的处理。

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的原则的意义。

第十三节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既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和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犯罪的处理。

实行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意义。

第十四节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规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内容。

实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当履行的手续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

第五章管辖

——唐秀贤

授课时间

课时:

1课时

授课内容

第五章管辖

课型

理论

教学方法

讲述法、比较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1.1知识与技能:

(1)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

(2)掌握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3)理解级别管辖的特点,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原则及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1.2过程与方法:

(1)通过讲述,使学生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

(2)通过对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划分立案管辖的根据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帮助学生树立的良好法律意识;

(2)知晓管辖的划分,为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方便。

教学重点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论、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的关系。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意义:

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使公检法各机关各司其职,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便于公民依法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管辖的类别。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关系方面的差异。

第二节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的概念。

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打击犯罪,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任务和指责相适应。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一)一般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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