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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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中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内特种设备操作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

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3.2特殊危险作业:

当作业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生产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3.3动火作业:

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5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过程。

3.6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场所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维修及安装过程中,对临时安装的用电设备供电而临时架设的供电线路。

3.7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3.8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3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刨面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9特别危险作业:

指含两个或以上危险作业项目的危险作业,如高处动火作业等

4.职责与权限

4.1作业申请部门:

负责危险作业的申请、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按等级审批。

4.2设备安环部:

负责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4.3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证书、复审管理。

5.管理内容或程序

5.1公司内危险作业:

经排查,在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涉及以下危险作业:

5.1.1动火作业;

5.1.2高处作业;

5.1.3吊装作业:

本公司仅限于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过程及不规则物品装卸的吊装作业;

5.1.4临时用电;

5.1.5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本公司受限空间主要指工艺地下水库、化粪池、隔油池、消防水池和水箱、乳化液池、电梯井、雨水及污水管道;

5.1.66动土作业;

5.2作业要求

5.2.1作业前,作业人员、监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5.2.2作业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5.2.2.1有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5.2.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5.2.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2.3作业前,作业申请部门应进行如下工作:

5.2.3.1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5.2.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5.2.3.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安全交底;

5.2.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2.3.5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2.3.6会同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5.2.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5.2.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2.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5.2.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2.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2.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2.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2.6作业前,作业申请部门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审批人现场评估后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5.2.7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通知相关负责人。

5.2.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3动火作业

5.3.1动火作业分级

5.3.1.1公司设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5.3.1.2固定动火区以外作业区域动火作业分二级:

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不得进行动火。

5.3.1.3一级动火:

在化学品仓库、受限空间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5.3.1.4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其它作业区动火作业。

5.3.2动火作业要求

5.3.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3.2.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3.2.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3.2.4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3.2.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3.2.6使用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或放置于专用运输车上,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户外作业应设置防晒设施。

5.3.2.7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3.2.9动火作业设计区域因无法进行易燃易爆物品清离,或无法进行关闭更改的情况下,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

5.3.2.10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5.4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

5.4.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5.4.1.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5.4.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4.1.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4.2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5.4.2.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4.2.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4.3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5.4.3.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5.4.3.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4.3.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3.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5.4.3.5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4.3.6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4.3.7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4.4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5.4.4.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4.4.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4.5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5.4.5.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5.4.5.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5.4.6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5.4.6.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4.6.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4.6.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5.4.6.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4.6.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5.4.7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及监护监察人员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4.8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5高处作业

5.5.1作业分级

5.5.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5.5.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5.5.2.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5.5.2.2温度30℃以上,接触时间超过1小时;

5.5.2.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5.5.2.4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2.5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5.5.2.6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5.5.2.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5.2.8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5.5.2.9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5.3不存在5.5.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5.5.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5

5<h≤15

l5<h≤30

h>30

A

B

表2高处作业分级

5.5.4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5.5.5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5.5.6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5.7在彩钢板屋顶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5.8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5.9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5.10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5.11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5.12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5.1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5.14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6吊装作业

5.6.1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5.6.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6.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6.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6.5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5.6.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6.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6.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5.6.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5.6.10.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5.6.10.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5.6.10.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6.10.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6.10.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6.10.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5.6.10.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5.6.11司索人员(吊绳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5.6.1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6.11.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6.11.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5.6.11.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5.6.11.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5.6.12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5.6.12.1将起重臂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5.6.12.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6.12.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7临时用电作业

5.7.1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可不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使用其它临时用电线路时均应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

5.7.1.1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或临时检修所用电气线路,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工作完毕及时拆除。

5.7.1.2利用插座插接电源用电设备,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工作完毕及时拆除。

5.7.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5.7.3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5.7.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7.5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7.6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7.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5.7.7.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7.7.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7.7.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7.7.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7.7.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7.7.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7.7.7行灯(夜间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7.7.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7.8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5.7.9临时用电时间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8动土作业

5.8.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8.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5.8.3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管理人员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8.4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5.8.5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8.6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8.7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5.9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公示

5.9.1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工段负责填写,除最后一栏完工验收空白外,其余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5.9.2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5.9.2.1动火作业(一级)、高处作业(A类Ⅲ、Ⅳ及B类)、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由设备安环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5.9.2.2高处作业(A类Ⅱ)、临时用电、吊装作业由危险作业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设备部安环部经理批准;

5.9.2.3动火作业(二级)、高处作业(A类Ⅰ)由危险作业申请区域主管审核,危险作业申请部门经理批准。

5.9.3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提请相应危险作业的审批,并将经相关人员审批的危险作业许可证第二联交由危险作业实施部门置于危险作业现场,在作业期间公示于作业现场;

5.9.4特别紧急情况(仅限应急或抢险)下,经现场最高负责人同意,可以在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后进行危险作业,同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的办理。

5.10人员管理

5.10.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0.1.1年满18周岁;

5.10.1.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10.1.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5.10.1.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10.2培训

5.10.2.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0.2.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和特种作业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办公室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取证。

5.10.2.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10.3考核和发证

5.10.3.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5.10.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5.10.3.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10.4复审

5.10.4.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10.4.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由办公室在证书复审前一个月,提醒证书持有人并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10.4.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10.4.4复审合格的,有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的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10.5监督和管理

5.10.5.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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