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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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培训讲义
第二讲《煤矿安全规程》对提升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二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
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讲提升钢丝绳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一、《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
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断丝的检查方法:
目测或用棉纱包裸,慢速运行钢丝绳。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磨损的检查方法:
用游标卡尺测量。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少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第四百一十九条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不得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3层。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外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一十一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锈蚀钢丝绳的分级和处理
1钢丝绳的锈蚀等级,可划分为:
Ⅰ级锈蚀——外观检查:
钢丝变色,失去光泽,有轻微锈皮或细小的点蚀,抗拉强度在10%以下。
Ⅱ级锈蚀——外观检查:
钢丝表面锈皮较厚,出现点蚀麻坑,但尚未连成沟纹,抗拉强度损失10%至20%。
Ⅲ级锈蚀——外观检查:
钢丝表面有严重的锈蚀裂纹、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抗拉强度损失20%以上。
2对锈蚀的钢丝绳,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对Ⅰ级锈蚀的钢丝绳,必须加强检查,记录锈蚀发展情况,并结合断丝、变细和使用时间等
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更换。
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达到Ⅱ级锈蚀时,必须立即更换。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达到Ⅱ级锈蚀并发现断丝时,必须加强检查;如果断丝发展速度较快,应结合锈蚀因素确定是否更换。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达到Ⅲ级锈蚀时,必须立即更换。
钢丝绳锈蚀的检查方法:
目测。
(二)、钢丝绳的维护和检查
(一)定期检查制度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查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到指定试验站试验)
(二)日常检查制度
绞车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检查断丝、磨损、锈蚀
和变形等。
1、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2、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3、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
人员,锈蚀严重,不论断丝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4、纲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继丝及直径减小超过《规程》的规定,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时,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纲丝绳。
(三)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
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第四讲提升运输设备的管理
第四百二十六条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
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
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
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
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
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
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
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
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第四百二十八条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
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第四百二十九条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
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四百三十四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三十五条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
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
(七)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事故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