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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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贫困问题,根据《x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x〔x〕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x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主题,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x年,实现全县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贫困线标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力争全县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现象;x-x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迈入全面小康。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

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

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不适合扶贫开发扶持的,经核准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坚持资源统筹,因人施策。

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做到因人施策、精准对焦、协同发力,充分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四)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x”期间,按照年均14.4%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x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同期全省低保标准。

x-x年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3240元/年、3660元/年、4260元/年、4860元/年、5640元/年。

(五)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按照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的相应比例提高低保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略高于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到x年全县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至少达到245元/月,x年至少达到325元/月。

三、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的衔接

(六)开展台账比对。

县民政局与县扶贫和移民局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

对“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纯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与县民政局掌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

(七)实行应扶尽扶。

经台账比对后,由县扶贫和移民局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

并针对贫困人口的不同致贫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做到“应扶尽扶”。

(八)实行应保尽保。

各乡(镇)和县民政局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把新增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地方,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经申请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要对贫困乡镇、边远山村等贫困群众较多、脱贫难度大的地区重点倾斜,促使农村低保人数更加符合贫困状况实际。

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中,要优先把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的贫困群众纳入低保。

(九)加强上下对接。

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比对的具体情况,由各乡(镇)民政所、扶贫和移民办形成一致的、详细到户的台账后,填写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审核;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和移民局形成一致的、详细到户台账后,填写全县情况汇总表审核后,再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

(十)统一尺度标准。

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

政府发放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补助资金,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

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对通过扶贫开发帮扶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对象身份,逐步减发低保金,提供保障过渡期,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落实重点保障。

县扶贫和移民局对“建档立卡”的“纯低保户”进一步摸清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名单,提供给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

县民政局逐年提升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原则上x年达到15%-20%,x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20%-25%。

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在每年春节前为常补对象增发1个月的低保金;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x年底,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基本建立农村低保常补对象详细台账,摸清家庭人口状况、致贫原因、救助需求、扶贫帮扶需求,主动协助、帮助其获得其他救助和扶贫资源,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十二)强化动态管理。

各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结合低保年审、半年审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

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和移民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对于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由县扶贫和移民局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每年年初,县扶贫和移民局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提供给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以县扶贫和移民局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四、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十三)加强城乡低保统筹。

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协调。

“x”扶贫攻坚任务完成以后,按照“法定量化”原则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平均补差水平。

(十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x”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逐年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到x年,全县农村敬老院基本上达到x二星级以上标准。

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入院需求,并将生活在环境恶劣、不宜居住的地方的分散供养对象,动员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鼓励积极开展敬老院社会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公建民营”“合建合营”等模式,整合部门资源,积极引领社会资金加大对敬老院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探索敬老院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有效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增加专业护理服务人员,提高护理服务能力,解决敬老院集中供养失能老年人护理问题。

(十五)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

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

通过按定额付费实施专项救助与按规定比例常规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实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

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细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并突出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贫困家庭儿童实施重点救助。

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十六)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

严格按照《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17号)和《x开展“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41号)执行,保证临时救助常态化进行。

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

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金额在救助标准范围内可上浮20%的比例救助。

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

x年-x年,全县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因贫困而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十七)引导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启动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工作,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

五、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十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全省“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数字民政”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保证各项录入工作数据准确,要在x年实现县民政的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与县扶贫和移民局的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台账比对和衔接。

县民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协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统计指标,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和贫困统计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成效。

(十九)建立精准识别机制。

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

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

(二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

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把新增出现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

(二十一)建立精准救助机制。

加强县民政局与县扶贫和移民局的沟通协作,建立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都纳入县扶贫和移民局的“建档立卡”范围;对县扶贫和移民局确定的扶贫对象开展摸底排查,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充分运用社会救助资源予以重点保障。

加强县民政局与县扶贫和移民局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统筹社会救助体系的职能作用,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获得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资源。

(二十二)建立多方参与机制。

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

发挥村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二十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倾斜支持,落实县级应承担资金,形成社会救助资金合力,为做好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切实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x〕3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乡镇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政策的能力。

(二十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将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列入县、乡(镇)民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落实。

县级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工作中,要将各乡(镇)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情况列入重要指标。

县民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落实。

(二十五)建立舆论引导机制。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县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制度衔接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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