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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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汇编

表六: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执法检查表

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标准部分)

企业名称:

电子邮箱:

检查日期:

年月日

项目

检查事项

具体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间距

1、装置区与外部之间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间距不小于100米;距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5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中心线)不小于35米;距离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不小于30米;距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不小于30米;距离其他公路(路边)不小于20米;距离变配电站(围墙)不小于40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塔杆高度;距离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不小于4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9条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距离: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间距不小于100米;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70米。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不小于45米。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不小于35米。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不小于30米。

其他公路(路边)不小于20米。

变配电站(围墙)不小于50米。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不小于4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9条

本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距离:

相邻同类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不小于40米;相邻同类企业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不小于50米;相邻同类企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不小于9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0条

本企业可燃液体罐组距离:

相邻同类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不小于50米;相邻同类企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不小于9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0条

2、装置与装置之间

甲类工艺装置距离:

甲类工艺装置不小于30米。

乙类工艺装置不小于25米。

明火地点不小于3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0m3不小于5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1000~5000m3不小于4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1000m3不小于3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20000m3不小于4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0~20000m3不小于3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1000~5000m3不小于3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1000m3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不小于20米。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30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2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5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乙类工艺装置距离:

明火地点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0m3不小于4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1000~5000m3不小于3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1000m3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不小于2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20000m3不小于3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0~20000m3不小于3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1000~5000m3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1000m3不小于2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不小于15米。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20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0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25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5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明火地点距离: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0m3不小于4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1000~5000m3不小于3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1000m3不小于3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20000m3不小于3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0~20000m3不小于3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1000~5000m3不小于25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1000m3不小于20米。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不小于15米。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30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30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5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30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25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2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2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1000~5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0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20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5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5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1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20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1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15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2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2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15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10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10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20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25米。

距离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20米。

距离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2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0~20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20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20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20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5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5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1000~5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15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1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15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2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2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1000m3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10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12米。

甲B、乙类液体地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12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2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距离: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不小于8米。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10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10米。

距离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8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2条

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距离: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不小于1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2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5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2条

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距离:

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15米。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距离:

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12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5米。

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设施之间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罐区甲、乙类泵(房)距离: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1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距离:

甲类工艺装置、乙类工艺装置、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站、铁路装卸设施均不小于9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2.12条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距离:

明火地点、罐区甲、乙类泵(房)不小于60米。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不小于5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4.1.12条

3、装置内部间距

明火设备距离: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厂房(甲类)不小于22.5米。

控制室不小于15米。

甲B、乙A类可燃液体100~1000m3装置储罐不小于15米。

甲B、乙A类可燃液体工艺设备或房间不小于15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1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厂房(甲类)距离:

甲B、乙A类可燃液体100~1000m3装置储罐不小于9米。

甲B、乙A类可燃液体工艺设备或房间不小于9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1条

甲B、乙A类可燃液体100~1000m3装置储罐距离:

甲B、乙A类可燃液体工艺设备或房间不小于9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1条

甲B、乙A类可燃液体>1000~5000m3装置储罐组距离:

明火设备不小于25米。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厂房(甲类)不小于25米。

甲B、乙A类可燃液体工艺设备或房间不小于20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1条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16条

二、炉区

1、建构筑物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6.1条

第5.6.2条

炉子第一层操作平台应设两部疏散梯,一部直梯,一部斜梯。

炉区封闭区域内必须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26条

炉区总控制室应单独设置。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3.6.8条

炉区不应布置可燃物,消防通道应通畅。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6.0.9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4条

2、消防

按照规定在各个岗位配置足量、适用的灭火器。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8.9.3条

炉膛及弯头箱应设置灭火蒸汽设施。

应在距炉子7.5米外设置蒸汽控制阀门。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8.8.4条

3、管道

 高温管道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11.3.1条

三、露天甲、乙类生产设施

1、建构筑物

甲、乙类的耐火等级不小于二级。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3.3.1条

生产装置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3.6.8条

每层框架的安全楼梯不应少于两个。

但长度不大干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1个梯子。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26条

2、工艺设施

框架上就地排放管口应高出平台3.5米以上。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5.11条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2.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5.4条

安全阀排放管口高于平台3米以上。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5.11条

涉及重点工艺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现场询问

安监总管三

116号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应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现场询问

安监总管三

95号第四条

3、电气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甲、乙类液体场所的电器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92的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

GB50058-92

第2.5.1条

第2.5.2条

第2.5.3条

附录三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现场检查

GB50257-1996

第3.2.2.2条

电缆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现场检查

GB50257-1996

第3.2.2.3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9.3.1条

4、自控

在生产区域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3.0.1条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3.0.4条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3.0.8条

检测比重小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比重大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地面(或平台面)0.3~0.5m。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6.1.2条

5、消防

露天框架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8.9.3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现场检查

GB50140-2005

第5.1.1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现场检查

GB50140-2005

第5.1.3条

露天框架不应布置与生产无关的杂物,不应布置生产无关的其它可燃物,消防通道应通畅。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第6.0.9条

6、管道

跨越甲、乙类框架操作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在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7.1.2条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7.2.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7.2.16条

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1.1条

四、室内甲、乙类生产厂房

1、建构筑物

甲、乙类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3.3.1条

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3.6.5条

生产装置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3.6.8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2.25条

2、工艺设施

安全阀排放管口应高出建筑物3米以上。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5.11条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2.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5.4条

涉及重点工艺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现场检查

安监总管三

116号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应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现场检查

安监三总管

95号第四条

3、电气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甲、乙类液体场所的电器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92的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

GB50058-92

第2.5.1条

第2.5.2条

第2.5.3条

附录三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现场检查

GB50257-1996

第3.2.2.2条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现场检查

GB50257-1996

第3.2.2.3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9.3.1条

4、自控

在甲、乙类生产区域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3.0.1条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3.0.4条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3.0.8条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地面0.3~0.5m。

现场检查

GB50493-2009

第6.1.2条

5、通风

可能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现场检查

GB50019-2003

第5.4.1条

6、消防

厂房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8.9.3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现场检查

GB50140-2005

第5.1.1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现场检查

GB50140-2005

第5.1.3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室内不应布置与生产无关的杂物,不应布置生产无关的其它可燃物,消防通道应通畅。

现场检查

GB50016-2006

第6.0.9条

7、管道

跨越甲、乙类生产厂房室内操作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在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7.1.2条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7.2.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7.2.16条

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现场检查

GB50160-2008

第5.1.1条

五、使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房

本部分仅限于厂房内使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1、一般要求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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