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人事行政终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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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人事行政终稿.ppt

第七章人事行政,主要内容,人事行政概述国家公务员制度,一、人事行政,人事管理人事行政人事行政的基本功能人事行政的主要环节,.人事管理,人事管理:

社会各类组织用人以治事的活动以及规范这些活动的各种制度、法令、理论、方法、手段和方针等。

构成人事管理的基本要素:

人和事人:

处于社会劳动过程中并通过一定方式确立了管理关系的人,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物质承担者事:

职务、职责和职位,通常称为工作,2.人事行政,人事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要对象的人事管理,也是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管理原则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3.人事行政的基本功能,计划和组织功能:

对行政系统的人才需求和可以供选拔的人力资源之间关系实行宏观调控使用和开发功能:

人事行政最经常的职责和最大量的活动激励和监督功能,4.人事行政的主要环节,职位分类录用职务任免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支柱作用的是:

职位分类选拔任用培训和考核制度,二、国家公务员制度,西方公务员制度中国公务员制度,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西方国家公务员的特点: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政治中立,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1951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7年1月中组部出台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与纪律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与保险辞职辞退、退休与申诉控告义务与权利管理与监督,1职位分类,职位设置:

确定职务序列职位说明书公务员级别,

(1)职位设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和人员编制,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职务: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不具备行政领导职责。

(2)职位说明书,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以及任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职位名称所在单位工作项目工作描述所需知识结构和工作标准,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国务院总理:

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科员:

九至十四级;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3)公务员级别,2录用,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3考核,考核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

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核程序,设立考核委员会。

自我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公示确定考核等次下考核书面通知书,考核结果的应用,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

(一)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晋升一级工资;

(二)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晋升一级职务;(三)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记三等功。

具有晋升职务资格,晋升时优先考虑;(四)年度考核优秀的,当年给予嘉奖(奖金);(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一)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当年不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一)降一级;

(二)当年不计算晋升级别和工资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等的,辞退。

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

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产生办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委员,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查院院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职务升降,逐级晋升,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晋升领导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三)讨论决定(四)公示(5)任命,培训,初任培训进行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交流与回避,交流的方式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血亲姻亲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害关系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工资保险福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保险制度,工资制度改革,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综合管理类分为十级,职级对应关系:

正部级:

一级;副部级:

二级;正局级:

三级;副局级:

四级;正处级:

五级;副处级:

六级;正科级:

七级;副科级:

八级;科员:

九级;办事员:

十级。

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职级对应关系:

正高级:

一至四级;副高级:

五至七级;中级:

八至十级;助理级:

十一至十二级;员级:

十三级。

、辞职辞退,公务员辞去公职:

书面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退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离职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领导成员公务员:

三年普通公务员: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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