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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学习资料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学习资料

(2012年5月4日)

廉洁自律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优良品格,也是我们党强化自身建设,克服消极因素的重要举措。

项目部党组织采取得力措施,着力解决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廉洁自律。

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自己做起,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

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以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号召力,树立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

一、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意义

1.廉洁自律是党员干部的必备素质。

从严治党,反腐倡廉,只要党员干部做好了,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就有了希望。

这是因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是由其所处的地位决定的,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党员干部是一支特殊的社会力量,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巨大的影响。

党员干部的腐败,所影响的是各行各业和整个社会生活。

党员干部是否廉洁,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

因此,从党员干部抓起,就抓住了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行之以躬,不言而信”,在惩治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要正确对待和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管好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保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2.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是发展的需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没有现成的答案和模式,只能在实践中研究探索,这就很可能导致具体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改革进程,形成“时间差”。

这种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就会给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

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金钱的作用、金钱的诱惑力急剧增大;另一方面,长期计划经济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很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因此,在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尤为重要。

只有自制力增强了,把为官意识纳入“有权不谋私,用权为人民”的轨道,才能以身作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始终保持高尚的人格追求和浩然正气,自觉实践“三个代表”。

3.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是对外开放的需要。

改革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国之路,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空前密切,相互影响加大。

我们在扩大国际交往、文化科技交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同时,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也会乘虚而入,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思想。

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我们实行改革开放看作是他们搞和平演变的有利时机,千方百计进行渗透腐蚀、进行颠覆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没有坚固的思想堤防,很可能被灯红酒绿、美元金钱所诱惑,从而做出丧失民族气节,出卖人格、国格的事情,对此,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二、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若干规定(全文附后)

重点强调四点:

(1)不得损害国有资产;

(2)不得以权谋私;

(3)不得为特定关系人谋私;

(4)不得损害职工利益。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全文附后)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全文附后)

三、党员干部增强廉洁自律能力的“五慎”原则

党员干部要树立先锋形象,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仅靠党纪国法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靠自觉、靠严格自律,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

党员干部要增强廉洁自律能力,必须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五慎”原则:

1.慎权。

党员干部一定不能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

我们是执政党,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手中都堂握着一定的权。

这些权力是把“双刀剑”,用权为公可以赢得人民赞誉,用权为私必然导致身败名裂。

对于干部个人来说,权力越大,腐败的危险就越大,防腐败的警惕性就要越高。

从贪官们的忏悔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的犯罪活动都离不开一个“权”字,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成了历史的罪人,被人民所唾弃。

所以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的,只能用来为人民造福,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利。

2.慎欲。

人都有七情六欲,本无可厚非。

共产党人也不是禁欲主义者,但对欲望有着科学的解释。

问题在于党员干部决不能谋取规定之外的特殊利益,不能放纵欲望。

人民群众最为憎恶的—种人就是贪官污吏。

我们党也历来坚决反对腐败,和腐败分子水火不相容。

不贪吃喝、不贪金钱、不贪美色、不贪名利和地位,才能堂堂正正地做人、堂堂正正地工作。

这也是古人所谓的“无欲则刚”。

对于我们党员干部个人来说,要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

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顶住各种豪华消费的诱惑,过好享乐关、金钱关和美色关,脱离一切庸俗的、低级趣味的东西。

3.慎微。

古人云: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一个人在政治上出问题,往往开始于思想道德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因此不要认为吃吃喝喝,收受礼品是小事—桩,不过是生活小节问题,只要在大是大非上别出纰漏就行。

还有的认为,打一点“擦边球”无所谓,充其量是人民内部矛盾。

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言一行都会给党的事业带来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生活无小事,人生无小事。

骄纵起于奢侈,危亡起于细微。

事物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即使是所谓的突变,也蕴涵着大量的数量的积累。

所以,党员干部必须注意从点滴小事上开始,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

可以这样说,一些人之所以堕落成腐败分子,往往就是从一些小事上开始的。

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里,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大家都应当从这些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自觉地防微杜渐,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

一失足铸成千古恨。

4.慎独。

就是说一个人在单独处事的时候要非常谨慎,能够做到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为,审慎地对待欲望和诱惑。

古代有个“太守拒金”的故事。

东汉永初年间,东莱太守杨震到昌邑视察,县令王密是他当年的学生,由他举荐为官。

为避人耳目,深夜送重金相谢。

杨震不为所动,批评王密说:

“为官要正,不能贪人钱财,你以为无人知晓,但此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乃为‘四知’。

”而拒重金于门外。

一个封建官吏都能做到的慎独,我们党员干部更应做到.要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意识,自我约束自己,努力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做到人前和人后一个样,自己独处和群众面前一个样,无人监督和有人监督一个样,八小时以外和八小时以内一个样。

5.慎友。

交友不慎,铸成大错,这是贪官们留给后人的戒训。

明代苏浚在《鸡鸣偶记》中曾把朋友分为四类:

畏友、密友、昵友,贼友。

“道义相砥,过失相规,畏友也;缓急可共,死生可托,密友也;甘言如饴,游戏征逐,昵友也;利则相攘,患则相倾,贼友也。

”—个人在一生中,诸类朋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真诚的友情贵在坦诚相见、共勉共励。

需要警惕的是以利相交的“贼友”。

贼友貌似肝胆相照、休戚与共,实际上是拖人下水,谋利自肥。

尤其对党员干部而言,交友要有原则,要慎重,不能良莠不分,始终坚持对朋友亲而不俗,真正做到“交不为利,仕不谋禄”。

四、党员干部增强廉洁自律能力的重要措施

党员干部要在反腐败斗争中廉洁自律,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

1.党员干部要重视自我修养,解决思想不纯的问题。

自我修养是自己通过世界观的改造,不断克服和修正个人错误,逐步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的过程。

党员干部没有思想道德的自我修养,要廉洁自律是不可能的。

少数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不起考验,做出了种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事情,究其原因,是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和党章党纪的学习,放弃了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在世界观、人生观方面出了问题,才导致思想上的迷惘和行为上的放纵。

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学习,注意自身思想品德的修养,彻底消除种种不健康的思想根源,坚决克服不良倾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这样才能经得起复杂环境的考验,抵制住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形形色色的诱惑。

2.党员干部要提高理论修养,加强理论学习。

加强理论学习是提高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根本要求。

一个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不善于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共产党员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不可能成为党的合格的领导干部。

个别党员干部犯错误、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

因此,党员干部要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自觉改造世界观,增强抵御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能力。

3.党员干部要加强作风修养,带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员干部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说真话,鼓实劲,办实事,牢记党的宗旨,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为群众谋利益,与群众同甘苦共命运。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的歪风。

4.党员干部要加强纪律修养。

党员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一方面要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勇于解剖自己,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另一方面要主动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限制权力滥用,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5.党员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坚决反对“个人主义”、“金钱至上”等腐朽道德,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坚持共产主义道德的关系,杜绝把商品交换原则和资产阶级政客习气引入党内政治生活中,向勤勤恳恳、不为名利、无私奉献的好党员、好干部学习。

6.党员干部要增强宗旨观念,解决作风不正的问题。

转变作风,是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当前,作风不正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中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削弱着党的战斗力,贻误着党的事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因此,我们要坚持群众路线,牢记党的宗旨,增强服务意识,认真改造世界观,切实做到立党为公,为政清廉,保持共产党人的光荣本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同时,党组织将抓住项目内部在党风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选准突破口,下大力气去纠正,从整体上促进风气的根本转变。

7.党员干部要敢于自查自纠,解决为政不廉的问题。

要解决好党员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要端正认识,切实搞好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整改。

在工作中,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全面地对照检查自己执行《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查一查自己的思想、言论、行动是否符合《党章》和《廉政准则》的要求,查一查有无以权谋私、严重脱离群众等问题。

自查自纠要坚持不怕丑,不护短,敢于触及思想深处,找到问题本质。

要本着对党和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要敢于进行思想交锋,不断增强党性原则和加强党性锻练。

8.党员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解决形象不佳的问题。

党员干部的形象就是一面镜子、一面旗帜,哪里的党员干部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发挥得好,那里的风气就正,问题就少。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审视一下自己的形象,对有悖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纠正。

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处处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充分发挥先锋作用,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7-13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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