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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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省级和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市级(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及本辖区内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县级(包括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本辖区内中央、省级、市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外省及本省各市、县(市、区)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单位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部工作制度。
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受理确认及证书的签发,实行受理与审核岗位相分离的控制制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为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初级会计电算化由各市(地级市)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珠算五级等级鉴定由各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珠算等级鉴定考试由省珠算协会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办法、考试考务规则,并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
第十四条 符合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管理权限,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四)有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对本地所管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编号。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未经注册的持证人员,如到不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辖范围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调转手续,并于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调转登记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和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前款第
(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变更表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
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报的考试舞弊材料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定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递交补证申请书,并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铁路系统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财政厅于2001年11月发布的《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1.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民 族
性 别
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由发证机关填写)
最高学历
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4.大专5.本科6.硕士7.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
5.财务管理6.理财学 7.其他
取得电算
化证号
珠算等级
1.一级以上2.普一
3.普二 4.普三
5.普四 6.普五
珠算证号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1.初级2.中级3.高级4.无
取得时间
年 月
取得方式
1.评审2.考试3.考评
工作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邮编
单位类型
1.国家机关2.社会团体3.公司4.企业5.事业单位6.其他组织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对上述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单位盖章。
2、请在各栏目所选项目打√。
3、在办理申请领证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表内有关内容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附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编号:
基础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发证
日期
年月
发证
机关
注册登记情况
上岗注册登记
所在单位名称
单位审核
(盖章)年月日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年 月
联系电话
离岗备案登记
原单位名称
离岗时间
联系电话
变更登记情况
学历(学位)
专 业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2.中级3.高级4.无
取得
时间
年月
取得
方式
1.评审2.考试3.考评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1.会计员2.助理会计师3.会计师4.高级会计师
会计行政职务
1.一般会计人员2.会计主管人员3.会计机构负责人
4.总会计师5.其他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其他变更
调转登记情况
调出单位名称
调入单位名称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表中“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指: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3)稽核岗位;(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8)总账岗位;(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办理注册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3.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4.办理调转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5.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附3
财政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财许不受字[年度代码]第( )号
(申请人姓名):
年 月 日,你向本机关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4
财政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财许受字[年度代码]第( )号
(申请人姓名):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下列申请(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申请(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请于 年 月 日持本凭证向窗口领取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5
财政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准字[年度代码]第( )号
(申请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取得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6
财政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不准字[年度代码]第( )号
(申请人姓名):
你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7
财政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财许撤字[年度代码]第( )号
(被许可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 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