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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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组织实施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项目),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三条 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提出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方案,具体管理资助经费,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的制定,应以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为指导,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项目、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一般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青年项目为资助经费项目。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社科规划办可组织专家设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上级部门交给市社科规划办的紧急研究任务,市社科规划办可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社会放开申报,自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每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申报人可通过市社科规划办指定网站下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和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

各单位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分袋包装、编号,袋外注明编号、单位、项目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

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已经在研或结项的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不受理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和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需所在单位批准后申报。

不受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

第十条 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热爱祖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2、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参与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5、申请青年项目者(含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当年1月1日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填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完成该项研究必备的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为申请人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设立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项目的立项评审专家组。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初步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依照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

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提交评审会。

3、复核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社科规划办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市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期拨付60%资助经费,如期通过结项,拨付后期40%资助经费。

对于专家组评定优秀的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奖励不再区分是否资助或自筹经费项目。

延期结项不予后期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5、印制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的;

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后期资助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终止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鼓励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管理。

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项目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7、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结项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的结项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 结项成果由各单位集中报送后,市社科规划办实行统一结项,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单独结项。

因工作特殊需要急需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实施结项评审,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均应对其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

结项评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著作类研究成果应由国内正规出版社用国际标准统一书号出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应提交正文不少于3万字的结项研究报告,并在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发表字数不少于4000字的文章;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

不符合以上要求或以增刊、学术研讨会论文形式发表的均不予结项。

研究报告类研究成果需提交正文不少于3万字的结项研究报告,并有副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具有5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的本学科专家书面鉴定意见,参与鉴定的专家名单应征得市社科规划办同意。

研究成果在发表时,原则上应注明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如一个项目有多个研究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项目引起社会反响的,须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结项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

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成立结项评审专家组。

项目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项目的结项评审专家组。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单位对项目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决策应用等情况,有义务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社科规划办对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并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市社科规划研究成果。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报全国、省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三十二条 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委托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以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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