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及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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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及合同管理办法

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及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范围主要包括物业租赁、市场经营权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农用地出租,以及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发包等集体资产资源。

第三条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制度。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标前应当先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监督议事制度。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条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前,村“两委”

会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根据标的整体环境、配套、新旧程度、类型等情况制订详细方案及合同文本草案。

方案须明确资产的名称、位置、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租金计算方法、期限及条件,是否公开招标投标等事项。

特别是非农用地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理方法、清理时限需做出明确约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非农业用地出租的经营方案,可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进行事前审核。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该用地是否符合镇总体规划要求,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审查其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布局及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等政策法规。

农用地、山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砍伐林木、采掘黄泥(含白善泥)、河沙,不得随意搭建建(构)筑物、破坏山体。

严禁借“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将农用地或山林地出租予私人兴建简易厂房、仓库或废品收购站。

确需搭建临时性工棚、简易房屋等建(构)筑物,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六条 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方案,必须坚持履行民主监督议事制度。

对群众较为关注或总标的金额超规定限额的经营项目,方案必须提交本村(组)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决策。

民主决策程序按《沙溪镇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决策形式和权限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非农业用土地出租的决策形式和权限:

1、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提交村“两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决策。

2、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须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决策。

3、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方案须提交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决策。

(二)非新建物业租赁的决策形式和权限:

1、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提交村“两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决策。

2、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经营方案须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决策。

3、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营方案须提交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决策。

(三)市场经营权承包及新建物业租赁,其经营方案须提交本村组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市场经营权承包须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四)物业租赁期限超过8年、土地承包(租赁)超过10年或属村组集体重大经济项目的,除须通过村“两委”

董事会联席会议、村(组)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外、还须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推荐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因期满续签而须进行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在租金提升、期限不超过前一期合同年限的前提下,或物业升级改造投入较大及租金水升幅较大等,综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民主决策形式和权限。

(五)发生合同重要条款变更的,包括合同提前续租、合同租金减免等,村集体须按原决策程序重新决策和公示,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农用地承包的合同,如耕地、鱼塘、花地等的承包,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确定承包期限。

物业、市场及非农用地合同,应根据租赁用途、生产经营项目及建设投资的发展需要确定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农业土地承包流转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对从事花卉苗木商品种植、优质水果种植、水产养殖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大耕家、专业户,承包年限适当放宽;其他种养类型,承包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续约。

2、非农用地租赁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平等协商确定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5年。

3、物业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对于投资较大、预订性的特殊厂房、租赁面积较大的客户可适当延长租期;污染严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议不续签或缩短租期。

第八条 经民主监督议事程序决议通过的资产经营方案必须要向全体村民(股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如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股东)提出异议的,须提交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

第九条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村“两委”会须提交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备案登记审批表,以及相关会议决策记录、决议公示、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等材料,报镇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如超过5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条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承包(租赁)金应采取收上期租的方式收取;承包(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年租金的25%;合同期限超过3年以上的,承包(租赁)金每3年应有适当递增,递增率不能低于6%,其中农业用地不低于10%。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种养行为准入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1、从事农业种植。

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布的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

各种农作物使用农药必须符合安全间隔期要求,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标准。

2、从事水产养殖。

须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3、从事畜禽养殖。

须符合《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须按照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合同双方需同时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协议》的责任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镇承包土地或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1、自身的财产证明材料或财产担保及保证人;

2、反映农业经营能力的技术资格证书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经营能力证明;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效材料。

4、属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还须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

(二)发包方可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发包方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1、对承包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2、在承包地上擅自搭建住房或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3、以承包土地为名逃避计划生育,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证明已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

4、对因农药残留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经检验检测发现超标整改不符要求的;

5、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承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单一合同总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合同期限1年(含1年)以上的经营项目应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合同见证或到镇法律服务机构接受业务上的协助和指导

合同未到期解除的,须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严禁擅自将标的的金额、面积或期限以分拆形式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公开规定向村民(股东)公布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相关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承包或租赁结果公告等材料要及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凡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向村民(股东)进行公示、未经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签订相关书面合同的,会计人员一律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实行合同专管员管理制度。

村集体应设立合同专管员。

经济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对实施中的合同要定期进行梳理,跟踪检查;对拖欠款项的,要定期提请相关村组进行追收;对实施完毕的,要及时整理归档。

对发包(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须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村“两委”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合同情况的公布、合同款收缴等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对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代表集体签订合同的行为,村民(股东)代表会议保留解除合同权利,以及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年岗位考核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罢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民主决策程序,暗箱操作,致使村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及合同管理办法》中沙府〔20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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