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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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2021试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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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2021试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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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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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2021试行)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梅市建字〔2021〕120号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各有关......

  梅市建字〔2021〕120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2日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提升住宅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装修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负责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全装修分包单位)、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全装修工程应按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全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工程违法发包或肢解发包,应将全装修施工内容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承揽全装修分包工程的企业不得再行转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设计,出具完整的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

装修设计应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并符合人体工程学和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

  设计单位应对全装修工程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对容易产生开裂、渗漏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具体的细部构造和节点做法,设计深度须满足住宅工程开裂、渗漏防治等施工需要。

  第八条全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规范。

全装修设计安全因素要把防火设计放在首要位置。

  第九条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条全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装饰装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

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所用主要材料应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全装修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十二条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检验。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对设计及规范要求需进场复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全装修实行施工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以现场实物展示、样板间(件)的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及装修主要材料,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签章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施工样板间(件)作为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和依据,其施工工序、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标准应与实际施工一致。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主体施工质量的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几何尺寸,使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全装修实行分包的,土建施工单位与全装修施工单位应在全装修工程施工前进行交接检验,办理交接手续,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要以质量控制为主要目标,对全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

要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

要严格每道工序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全装修材料进场、隐蔽部位施工、重要功能检测试验、分户验收等环节的监理。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前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成品保护,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全装修材料检测及施工试验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全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全装修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留存全面、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全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者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发现装修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出示满足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粤建房〔20xx〕84号)相关要求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推广第三方机构验房,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查验机构实施全装修全过程的质量查验,保证全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全装修项目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二十五条全装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公开。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全装修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篇2:

物业装修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

  物业公司项目装修质量监督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装修管理规定,负责所管辖区域装修质量的监督工作。

  2、严格按装修审批的图纸进行质量监督。

  3、质量监督员每周应对装修施工现场巡查1-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4、巡查内容:

  

(1)核实施工范围,对超出装修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破坏结构,损坏原有公用设施,有权立即制止,并按管理处规定进行处理。

  5、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参与装修完工后的验收。

  篇3: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⒊装修工程为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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