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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二零一八年八月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融资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安全可靠、恪守信用、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和补偿机制,保障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住所在太原市及周边地区经营稳定、风险可控制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服务对象。

二、担保范围的开发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区域风险程度,因地制宜设计担保方案,特别应选取具有集群特征的大型企业供应链和存续期长、辐射范围广、出租率

高、客流旺盛的商圈、市场、商户作为重点目标,具体为:

具有全国或区域较高知名度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代理商、品牌经销商;

大型零售商或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集群;

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流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

其他经营稳定、风险可控制的企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受理

一、受理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山西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信贷政策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

经验;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家庭实物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企业能够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6、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经银行推荐的客户,由公司领导安排项目经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调查和分析,或者与银行客户经理共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安排项目经理于当日通知银行和客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公司领导后,于当日通知银行和客户不予受理及其原因。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由项目经理通知客户按照《申请担保需提交的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四)。

五、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一经查实所交资料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担保项目的初审

一、项目初审由担保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

初审过程必须由A、B角共同完成,以A角为主,B角协助A角工作,但有独立发表初审意见的权利,并可以在调查报告及项目审批表上独立出具意见。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信用卡、贷款卡进行信用查询;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企业所报财务数据进行核查;落实反担保措施,对反担保所涉及的抵(质)押物进行实地察看等。

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的资料要保存完整。

三、项目初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违法乱纪等问题,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部门负责人。

四、《贷款担保调查报告》(见附件五)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家庭资产状况及其资信状况;

2、企业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3、企业关联方情况;

4、反担保措施分析;

5、贷款用途与还款来源分析;

6、风险综合分析;

7、结论和审核意见;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调查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请人情况,不能出现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机构审核

一、机构审核的部门

机构审核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

二、机构审核范围

所有担保项目均需经过机构审核。

三、机构审核的受理程序及时限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项目经理A、B角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递交风险管理部进行机构审核,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四、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

2、公司法律顾问;

3、必要时请项目经理A、B角参加。

五、机构审核内容

机构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2、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主要风险点(重点从财务、经营、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4、反担保措施的适当性;

5、结论的客观性。

六、机构审核的操作程序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核表》(见附件六)上,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递交评审委员会。

第六章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的设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其他委员设4--6名,由公司总经理之外的其他领导、项目专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人员组成。

风险管理部是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全部贷款担保项目。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受理办法

经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调查报告交给风险管理部评审合格,由风险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安排评审。

四、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A、B角;

3、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议程

1、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

有关规定,对项目和调查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相关人员回答或解释;

4、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5、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员会项目审核表》(见附件七)。

6、评审委员会认为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作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知风险管理部要求项目经理进行补充调查。

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风险管理部代为核实后报主任委员。

7、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8、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于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委员会决议》(见附件八),将原始资料及相关文件退回项目经理,并通知其评审结果。

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出具《担保项目审批表》(见附件九)。

七、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参会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授权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2/3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任何人不得代替委员出席会议。

2、会议由评审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意见。

八、需要复议的项目:

1、本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但董事长同意决定复议的项目;

2、本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九、对于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会议的要求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应在《贷款担保调查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该申请企业的变化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复议报告》。

第七章担保手续的办理

一、在项目批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申请人支付担保费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等,并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见附件十)和《评审委员会决议》。

二、合同文本必须经律师审阅后,方可签定。

三、合同签定时要求签约对方提供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授权证明、股东(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经理应尽谨慎义务对签约方的身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予以核实。

四、合同签署完毕并按照要求办理完毕反担保相关事项后,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八章反担保

一、对于获准担保的企业,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不动产或动产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法人或自然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保额大小及申请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来组合担保。

反担保的办理应当确保灵活、有效、可控。

二、设置反担保的原则

1、在同一个项目中,既要有人的担保又要有物的担保。

2、在同一个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核心的反担保措施。

3、无论被担保单位是何性质,均要设置个人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

反担保人应至少两人,既要包括实际控制人,又要包括主要经营管理者(如财务负责人)。

4、被担保单位有紧密关联企业且与之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资产转移、资金往来的情况,应当要求该关联企业提供保证反担保。

三、抵押

1、可以采取的反担保抵押措施有:

(1)不动产抵押登记:

是保障程度较高的反担保措施,应优先采用;(初期可与银行合作)

(2)动产抵押:

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货等动产的抵押。

2、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抵押率: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

(2)用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50%。

四、质押

1、可以采取的反担保质押措施有:

(1)动产质押:

存货、交通工具等动产的质押;

(2)权利质押:

有价债券质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品牌代理权质押、商铺承租权质押等。

2、用于反担保的质押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质押率:

(1)用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50%;

(2)以存单或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80%;

(3)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资产额的)70%;

(4)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市值的)60%;

(5)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

(6)以其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

五、保证

1、可以采取的反担保保证措施有:

(1)法人保证;

(2)自然人保证;

(3)法人联保;

(4)自然人联保;

(5)法人互保;

(6)自然人互保。

2、采用法人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的余额,不低于向本公司

提供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新企业除外);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3、采用保证反担保时,个人反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已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六、保证金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

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5%至30%交纳,有关保证金的交纳额度、比例、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担保收费

一、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年率)计收

担保费=担保金额×年担保费率×担保时间(年)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额度及企业类型确定。

二、担保费应于签定《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担保费原则上一次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十章担保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本公司对在保项目的日常管理实行三类管理办法,即将在保项目划分为正常、关注、预警三个类别,并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和风险点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担保项目的日常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项目经理每月对在保项目进行定期地跟踪调查,并了解其财务与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填写当月《担保项目跟踪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风险管理部。

同时,风险管理部也要对在保项目进行不定期地跟踪调查。

项目人员或调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在保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担保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口头报告,并于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总经理。

对于可能出现潜在风险的项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应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三、每月5日,风险管理部将《项目跟踪表》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在保企业进行再分类与分析,并编写《项目跟踪汇总表》报总经理。

四、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由风险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保企业,提醒其在贷款到期前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并每周调查企业状况。

同时,也应与银行积极联系,随时掌握在保企业资金动态。

第十一章担保项目的延期、逾期、预警

一、需要延期的项目,在保企业应在该项目到期前二十天向本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项目经理应提前就延期问题与贷款机构磋商并向公司及时汇报。

二、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

在保企业需要对原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三、延期项目的跟踪由项目经理负责,风险管理部应将延期项目作为监督重点。

四、有迹象表明项目可能出现逾期的,项目经理应制定出风险应当措施,报公司领导研究。

五、担保贷款逾期后,项目经理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发出还款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银行逾期贷款本息。

六、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担保业务部或风险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

七、预警担保项目的后期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担保业务部与在保企业及贷款机构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法。

第十二章担保项目的终止

一、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索取企业还款凭证或按照合同规定自动解除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原件退还给被担保企业。

由风险管理部牵头,项目经理配合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三、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在项目结束后,由风险管理部会同担保业务部写出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通报相关业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存入项目档案。

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踪调研。

第十三章代偿与追偿

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向本公司发出代偿通知后,项目经理应出具代偿报告,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及时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代偿款项,并取得债权转移证明。

二、代偿后的追偿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项目经理配合。

三、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代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责任后,即取得债权人地位,应依法向被担保企业追偿,如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索:

1、如被担保企业与本公司订立有《抵(质)押反担保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冲抵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被担保企业、反担保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追索。

3、如被担保企业向本公司交纳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措施的,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四、在保企业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司应告知贷款机构申报债权。

贷款机构不申报的,本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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