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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教程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教程

前言

 

主要参考书目

第一编法律文书写作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这三个概念中,法律文书的概念最大。

法律文书是指由具体的机关或组织(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等)制作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有针对性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文。

法律效力是指在法律上生效;法律意义则是指虽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的执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如:

各种笔录,在诉讼活动中起到证据的作用;起诉状,是起诉程序上的要求。

而司法文书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及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或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它的范围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等。

诉讼文书,是专指所有涉及诉讼即打官司的文书,是由有关诉讼机关及个人在处理诉讼事务中制作的各类文书。

如:

法院诉讼文书、当事人递交的各类诉状等;而不包括非诉讼文书,像公证文书、仲裁文书。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特点

一、法律性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在法律的指导下,综合了法学各门学科知识,并具体运用写作学、语言学、逻辑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技巧的结果。

所以,应该说法律性是法律文书的第一大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法律文书应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如:

法院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后,任何人都必须遵照执行,非经特定程序不得修改、废除。

2.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要合法,即要有法律依据

从诉讼程序上看,我国三大诉讼法,即: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制作什么样的文书。

近几年,法律文书格式在不断变化、增加、补充、删除,原因就在于程序法的修改、变化,需要相应的文书把它表现出来。

3.内容要合法

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我们制作法律文书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强调他的合法性。

首先要事实合法,凡是写入文书中的每一个情节,都必须与我国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不可背离。

如果你按照唐朝法律的规定内容细节,按照封建的伦理道德、“三纲五常”去编排就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内容。

事实是司法机关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是公正判断的基础,是法律文书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无论制作什么法律文书,都必须力求事实的合法。

证据也要合法,证据是认定事实真伪的依据,司法机关断案要有证据,不但要有,而且必须经过分析论证,环环相扣。

如果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那么他所采纳的证据毫无价值,不可称其为证据。

最后阐述法律理由也要合法,进行论证的时候,必须以我国颁布的有关实体法作为依据,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

二、规范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文书,对其规范性要求是很严格的。

只有规范,才有助于制作者更快捷地制作,也便于接受者更快地理解,使文书更好地实施。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结构的固定性和文字用语的固定性。

法律文书结构一般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

首部一般包括制作机关、文种标题、编号、公诉机关、当事人、案由和案件来源。

在制作时,各种文书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每种文书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去写。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可随意改变。

比如:

标题,公检法文书由制作机关和文书种类两部分组成,而且分两行写,制作机关要用全称。

文种名称的字号要大于制作机关,以突出文书的性质。

各类文书有自己统一的编号顺序。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

叙述事实,阐述理由,提出处理意见时的转接用语也是固定的。

三、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法律的工具,它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

公检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执行。

如:

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一经确定,就具有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强制性,法院的判决书一经生效,所作判决就必须执行。

第二章法律文书的作用和分类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作用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通过具体地处理案件,通过处理触犯刑律的人、违法侵权的人等,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法制宣传的有力武器

法律文书的宣传作用的发挥,不是正面宣传,而是一种侧面宣传,即如果违法要受到制裁。

这种宣传是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进行的,因而更有说服力。

如:

起诉书、公诉词、判决书、公告等,效果十分突出。

一方面对当事人有惩戒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广大群众可以从中引以为戒。

三、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常常既是前一阶段诉讼活动的结束和小结,又是下一步活动的起点和文字凭证。

如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预审,要写出《预审终结报告》,这是对前一阶段预审工作的小结,同时又给下一步制作《起诉意见书》提供了文字依据。

四、考查司法人员的重要尺度

很难想象,一个各方面水平很差的办案人员能制作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质量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人员思想水平、文化水平、政治、业务素质及文字表达能力的高低。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分类

法律文书可以从不同的机关、不同的文种、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一般有以下几种分法。

一、按文书的制作机关分类

按文书的制作机关分类,可分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以及公证、仲裁机关的文书等。

但这种分类存在不能概括法律文书全部内容的缺陷,如诉状类等文书就包括不进去。

同时公检法三机关相类同的文书,如三机关均应使用的笔录、搜查证等,又会出现重复现象。

二、按文书的性质分类

这种分类比第一种分类法全面,概括了司法机关制作和非司法机关制作的文书内容。

如侦查预审文书,检察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狱政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仲裁文书及诉状等法律文书。

三、按文书的形式分类

主要有三种格式,即书写式、填写式和笔录式。

书写式以叙议为内容,根据案情事实和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叙述、判断,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裁判。

填写式是在印就的法律文书上,在空白处按要求填写而成。

在法律文书中,这种文书很多,如受理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搜查令、通缉令等。

笔录式文书只印笔录头,其余都在使用时记录问答内容,如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

第三章制作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性和鲜明性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法律文书的中心意思和制作目的。

无论是机关还是个人,制作法律文书都有他的目的和基本意见。

如:

检察院制作起诉书,就是为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制作刑事判决书,是为了具体地实施法律,给被告人以刑罚处罚。

公民制作起诉状,目的是为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满足他的诉讼请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必须提出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意见。

主旨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分析案情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

没有具体的案情是,没有一定的法律作为尺度,主旨就不可能产生,就是产生了,也是不正确的。

所以,制作一份法律文书,首先要确定主旨。

另一方面,主旨确立以后,它还要起一个统领的作用。

任何材料的取舍,结构的采用及用什么样的表达方式,都要围绕主旨的需要进行。

对主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性和鲜明性。

为了做到正确性,必须在主旨形成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解决诉讼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时,提出正确意见。

如:

一起杀人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受刑事处罚,然后,围绕这一中心主旨,去选材制作出判决书。

鲜明性是要求制作文书时突出主旨,不要给人以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感觉,那将冲淡主旨,使法律文书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如刑事自诉状,目的就是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从事实到理由都要围绕这一中心去写。

事实是犯罪事实,理由必须分析犯罪性质和危害,至于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方面,如被告人思想、品德等则应略去不写。

第二节法律文书材料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案件的事实材料、证据材料及法律条文。

其中事实材料、证据材料是办案的基础。

在诉讼活动和办理案件过程中,他们是各种各样的,其表现形式上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实物材料。

从其性质上看,有刑事诉讼材料、民事诉讼材料以及行政诉讼材料。

从来源上划分,有来自当事人的,有来自社会和群众的,也有司法机关自己收集的。

在纷繁复杂的材料中如何选取?

必须围绕主旨选材,主旨一旦确定后,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一切以主旨为准。

材料的客观性是指所引用的实施材料要客观、真实,既不能捏造,也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必须有可靠地证据。

然而目前,司法部门在注意用证据说明事实材料的确凿性和真实性方面还很不够。

材料的准确性是指必须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只有这样,对案件性质的论证才能有力,对是非正误的判断才有说服力。

第三节法律文书结构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法律文书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是其格式是统一规定的。

这对于准确无误地实现文书的法律效能是十分必要的。

在表格式文书中,如逮捕证、搜查证等,简单明了,只需填上具体事项即可,制作迅速,一目了然。

在叙述类文书中,格式一般统一规定为首部、正文和尾部,每部分大致有相同的内容。

如首部要有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正文部分是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尾部是制作机关、年月日、附注说明、签名盖章等内容。

不仅总体结构如此,而且部分用于也是统一制作好的,如:

案件来源部分、结尾部分等都印有规范用于。

如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来源部分。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这段文字包含了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和审判方式。

尽管法律文书有程式上的统一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在制作上可以千篇一律,因为案情是复杂的,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为了体现出个性,反映不同案件的特点,需要在谋篇布局上下工夫。

如:

在叙述案情时,如遇有多次犯罪,此时应突出主要的,兼顾一般的。

又如:

刑事判决书为了在叙述法院认定事实时具有针对性,先提出控辩双方的意见;民事判决书中则先把原被告的纠纷原委写清,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写明查证的事实,阐述处理的理由。

第四节法律文书表达方式上的明确性的严谨性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是指运用一定文字表达形式,把内容表述清楚。

表达方式根据不同需求有好多种,常用的有叙述、议论、说明、抒情、描写等。

法律文书常用的是叙述、议论和说明三种。

在一篇法律文书中,这几种表达方式常常是综合使用的。

其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后边的附项内容等都属说明性的文字,应采用说明性的表达方式。

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应该属于记叙的表达方式;而提起诉讼的理由则属于议论的表达方式。

一、明确性

1.法律文书记叙表达方式

(1)要素齐备,线索清楚。

如叙述案情时要把来龙去脉讲清,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等。

(2)关键的情节必须交代清楚。

凡是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影响案件性质、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都是关键情节。

如,在民事案件中,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关键情节。

(3)因果关系必须写清楚。

叙述事实时,要把因果关系写清楚。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如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没有结果,则不能认定杀人既遂。

(4)争执的焦点要写清。

在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之前,先要把原告与被告争执的关键地方叙写清楚,用原告称、被告辩称开始。

这样便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有针对性地作出判断,分清是非曲直、责任大小。

(5)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恰当的记叙方法。

常见的有:

自然顺序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综合归纳法等。

2.说明方式

(1)具体化。

如对当事人的说明必须具体,只有具体,才不致把人弄错。

现场勘查笔录也要具体,如:

对杀人现场位置的定位要详详细细,不可笼统地说在何处。

(2)客观真实。

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如当事人情况的真实、反映景物的真实,否则,很容易把案件弄复杂,给破案造成一定难度。

(3)根据要求进行。

如说明当事人的情况,有先有后,原告在前,被告在后。

二、严谨性

严谨性主要体现在说理之中。

说理,即讲道理。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

一般的议论性文章,要有论点,即观点和主张;有论据,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有论证,运用论据去说明论点的方法。

说理必须言之成理,要有逻辑性,要使人信服。

在法律文书中,说理部分一般被称为理由,是对叙述的案由事实所进行的法律判断。

就法律文书结构而言,理由是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承上启下。

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部分。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

认定事实的理由即证据,证明所叙述的事实确凿无疑;适用法律的理由,是引证有关法律条文,论证案件性质,得出处理结论。

1.论证方法

根据不同需要,论证方法可以有各种各样。

(1)说明论证法:

就是论证所写证据是可以说明事实的,证据之间要有关联,要环环相连,丝丝入扣。

(2)法理论证法:

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证实论点的正确。

如是否是犯罪,法律如何规定的。

(3)因果论证法:

即论证某一法律行为与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系,某一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反驳论证法:

先摆错误的地方,然后驳证。

2.对论证的要求

(1)证据要切实可靠,对证据有客观真实的分析和说明。

(2)论证案件性质和处理理由应加强分析,主要指适用法律的理由部分必须加强分析。

如刑事案件,必须加强对被告人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的分析。

为确定罪名、正确量刑奠定理论基础。

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中心是明确是非,分清责任。

(3)正确引证法律条文。

立论要有法律根据,处理案件的理由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才能加强论证。

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时必须准确、具体。

第五节法律文书的语言

法律文书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文书,而且常常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联。

因此,对语言的要求也很高。

根本的特点是:

1.准确性

无论是反映案件事实、阐明理由或是得出处理结论,都必须明确、肯定,不可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2.精练性

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一切以表达明确为准,切忌啰嗦、重复,空话、套话一大篇。

也不要走向另一个极端,该具体时笼统,该详细时一带而过。

3.质朴性

法律文书的语言要详实、质朴,不追求华丽,不过分渲染,不同于文艺性的描绘和比喻,而要实在明确。

4.庄严性

法律文书的这一语言特征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决定的,只有用庄重的语言,才能起到威慑和宣传的作用。

正如清朝王又槐在《叙供》一文中讲的:

“供不可野,如骂人污辱俗语,及奸案秽浊情事,切勿直叙,只以‘混骂’、‘成奸’等字括之,犯者必干申饬。

”这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有重大意义。

5.规范性

这有几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做到语法的规范。

法律文书的句子结构,力求成分备全,结构完整,一般不可以随便省略,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称谓时,这不是重复,亦不是啰嗦。

其次,要用法律术语。

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只有用法律的专业术语才能较准确地概括。

如:

防卫过当,不可写成防卫过了头。

第三,忌用方言土语。

必须使用普通话,禁止生僻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

最后,书写要规范,使用经国家批准公布的汉字。

第二编律师实务文书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概念

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从事的各项法律业务活动中需要制作或代书的各类文书的总称。

它是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活动的重要文字工具,是更好地发挥和实行法律职能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有七项: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讯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在参与这些活动中,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这些都属于律师实务文书的范畴(包括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这些文书如果制作得好,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如:

在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代书民事诉讼状,如果符合要求,就能使法院尽快受理该案,并进一步在诉讼中有力地发挥指控被告的作用。

在非诉讼活动中,代理当事人拟写各类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就能使合同在执行中不致因合同规定的条款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等。

第二节律师实务文书的分类

律师实务文书的分类,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通常有以下两种划分的角度。

一、从性质上分类

从律师参与的法律业务活动的不同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诉讼文书与非诉讼文书。

诉讼就是通常说的打官司,诉讼文书是指涉及“打官司”的文书。

主要是各种诉状及辩护词、代理词等。

非诉讼文书是指那些不涉及“打官司”,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就是在各种非法律事务中需要制作的文书,如有关仲裁、商标、专利、公证等方面的申请书,反映当事人某些法律行为的文书,如遗嘱、分单、赠与书等,另外还包括律师代拟的各种合同、协议。

二、从主体上分类

从文书的制作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代书类文书和自用类文书。

1.代书类文书

代书类文书是指文书的制作主体本应是当事人自身,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能为自己拟写文书,需要委托律师代为书写。

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律师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帮助的重要内容,如前面所谈到的各类代书的书状。

这些文书虽然是律师代书的,但文书的制作主体还应视为有关的当事人。

其中既包括诉讼文书,也包括非诉讼文书。

2.自用类文书

自用类文书是律师在自己所参与的各种法律活动中,基于工作的需要而自行制作的文书。

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律师,而不是为当事人代书。

这类文书是指律师业务活动中所自用的各种函件、各种笔录、律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见证书等。

再者,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所发表的辩护词、代理词,虽不属正式文书,但第一轮的系统发言,一般事先也要写成书稿,也可划入此类。

第二章法庭发言

第一节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和辩解,反驳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庭演说词。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出庭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的辩论阶段,辩护人的辩护词和公诉人的公诉词的发表,从不同的角度剖析案件事实,论证案件性质,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

通过辩论,使人民法院客观地、全面地了解案情,查明案情真相,分清罪与非罪,正确定罪量刑,使案件得到正确、合理的处理。

这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辩护词的基本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但多数辩护人所写的辩护词大体上都有相同的结构和一致的内容。

从辩护词的结构上看,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现分述如下:

1.首部:

包括标题、呼语、序言三方面内容

(1)标题。

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名称,如“关于XXX(姓名)XX案辩护词”。

(2)呼语。

因辩护人的发言面对法庭的集体领导,所以一般顶格写明“审判长、审判员”或“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3)序言。

这部分一般写明三个内容:

一是说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人民法院许可,为被告人XXX出庭进行辩护。

二是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所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如会见被告人、阅读卷宗材料、必要的调查等等。

三是说明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即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或者自诉人的自诉状在认定事实上是否真实,证据上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提出辩护人自己的意见。

写这一内容观点要鲜明,措辞要简练、明确。

在序言部分还可援引法律条文,说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合法性。

2.正文:

包括辩护理由即辩护人的最后要求和意见,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辩护。

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如果犯罪事实的确存在,那就只是适用法律的问题了。

如果犯罪事实不存在或有出入,那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辩护人应根据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所掌握的确凿事实,找出起诉书中对事实认定的不当之处,将这些不当之处列为反驳的依据,进而反驳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运用所得的客观事实揭露反驳错误,证明自己所论证的理由是正确的。

反驳事实认定的错误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论证要有充足的根据,不能作空洞的推理。

(2)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辩护人根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起诉书中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论证和反驳。

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针对起诉书中所援引法律的不当进行论证和反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衡量已经查清的事实,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一罪还是多罪。

辩护人必须根据、起诉书所控告的罪名,抓住可决定犯罪性质的关键,说明本案所定罪名的确切或者不确切。

第二,必须抓住案件中法定的可以从轻的情节,把所有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一切理由都阐述清楚。

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既遂还是未遂,生理上有无缺陷,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等。

第三,在诉讼程序上有无违法现象。

如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有无逼供信的情况,收集证据是否合法,在审判过程中有无不让被告充分陈述等等。

(3)从情理方面辩护。

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全面分析,充分说理。

有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但又在一定条件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的行为也有很大的过错,是在受害人的诱发下走上了犯罪之路;有的被告人犯罪伤害的对象是一个流氓或一个抢劫者,其危害结果也是为民除害;有的被告犯罪后,主动坦白,有认罪、悔罪、将功补过的表现等。

这些在辩护词中既要肯定绳之以法的正确性,又要一分为二,全面地、客观地加以分析,以有利于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

以上所述辩护理由的三个方面,根据不同案情的需要,有所选择。

写好辩护理由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必须善于有针对性地运用事实和法律;切忌模棱两可和提出无理要求,更不能颠倒事实,歪曲法律。

最后写明辩护人的要求和意见。

一般来说,先对全部辩护发言作一总结,说明本案在事实的认定上、适用法律上、定性上适当还是不适当。

再谈辩护人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要求;或者要求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责任或予以从轻处罚;或者要求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3.尾部:

写明辩护人姓名,注明时间

写辩护词,首先要多方搜集材料,全面掌握案情。

(1)研究起诉书。

检查事实要素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后果是否真实齐全,确认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力求发现问题并研究症结所在。

(2)查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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