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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汇编电子版

 

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二○一三年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矿井设计及其审批程序4

第三章 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5

第四章 回采11

第五章 开拓掘进13

第六章 机电管理15

第七章 运输管理18

第八章 矿井“一通三防”19

第九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23

第十章冲击地压防治33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39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55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补充规定71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与实施的若干规定7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实施细则76

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技术管理暂行规定80

安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暂行规定84

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99

冲击地压防治激励办法108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检修管理规定113

矿车轨道运输管理规定115

矿井机电安全目标激励考核办法133

《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复审、评比制度138

技术工作研讨制度144

技术失误责任追究制度146

工程质量验收责任追究制度151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154

公司矿井生产技术档案管理规定156

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的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建设本质安全矿山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上级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

要求各矿、各专业业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在行政主管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第5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努力实现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

第6条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和管理水平,强化技术管理的超前意识和前瞻性。

对于分管范围的技术业务必须提前考虑并作出安排。

并将此项列为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内容。

各级技术人员对本岗位业务超前考虑时限要求如下:

技术员1个月以上;科级、副科级3个月~6个月以上;公司、矿副总6~18个月以上;矿、公司总工2~5年以上。

第二章 矿井工程设计及其审批程序

第7条各矿必须具备填绘及时、反映实际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包括小灵通、语音广播系统);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2、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图。

 

第8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9条矿井开拓延深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工程开工前半年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工程竣工后由公司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10条 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

生产环节局部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改造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1条 采区设计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上报公司审批后报市煤炭局组织审批。

第12条 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组织矿地测、机电、通防、矿压、监控等部门进行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改变生产工艺的首采面;受水、火等灾害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非正规采煤法的设计报公司审批。

与此相对应的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生产单位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备案。

“三下”开采设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

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其它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三章 采掘作业规程技术管理

  第14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

1、作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人不得违背以上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措施》。

2、必须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方案最优的原则。

3、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1)经分管副总、总工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2)经分管副总、总工审批的工程设计或经审查的设计院提供的图纸。

(3)邻近矿压观测资料和其它物理测试资料。

4、积极利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技术,必须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5、必须充分征求区队意见,详细分析研究,吸取合理部分,并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6、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的原则,要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图表清晰准确(一律采用微机打印),充分体现每个工程的特殊性,不得采用套搬或笼统及没有针对性的措施。

7、区队工程技术人员要将作业规程、措施在开工前15天编制完,提前10天审批完,提前3天贯彻考核完(特殊情况,紧急工程由技术科通知)。

8、为便于管理,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后,要及时报送通风、调度、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达标办、地测科、档案室、矿分管副总工、总工、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矿长,并及时贯彻传达,以考试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每季进行一次闭卷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准安排下井,由区队技术员负责。

9、《作业规程》、《措施》都要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双基”、“安全评估”中的具体要求建立归档;每月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按要求进行《作业规程》复审,并有记录。

第15条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

1、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程序:

区队技术员编写完的作业规程、《措施》,首先由区队长审阅、签字(视为同意作业规程、《措施》中的一切内容)后报分管副总工(采掘、机电、运输、通防按作业规程、措施内容报采掘副总工、机电运输副总工、通防副总工),由矿总工或分管副总工组织会审人员(包括编写人)进行会审,编写人对会审的意见必须修改或补充,再报分管矿长、安全矿长审批签字,编写人按矿领导批复的意见修改或补充后报矿总工签字,最后报矿长签字。

需要经公司总工批复的必须报公司总工审批。

2、未经集体会审或没有矿总工签字(总工出差由副总工程师代签)的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无效。

科室批复意见及矿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与矿总工批复意见不一致时,按矿总工批复的意见执行,遇有矿总批复的意见与公司批复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公司总工批复的意见执行。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各级技术人员要严把编审关。

编写人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区队长对本单位的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各参加会审作业规程、措施人员对业务保安负责。

矿总工组织会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

会审人员包括编写人、区队长、地测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防、安监科、调度室、达标办、分管副总工,上述人员不得单独审批作业规程、措施(应急措施由矿总工召集会审,但人员不少于6人)。

·

4、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签字不全,矿总工、矿长、安全矿长未签字无效,修改已生效的规程及措施时,必须用补充措施形式,严禁用报告、请示、申请等形式,否则,各审批人员有权不予批复,因此造成的影响由该单位技术员负责。

5、参加会审的人员原则上由各职能部门正职或分管人员参加;收到措施后两天应组织会审(防治水由地测科组织,机运、起重方面由机电副总工组织,电气焊由机电副总工、通防副总工共同组织),应急措施应立即会审;组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审人员。

6、试验或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具备由项目审批小组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和经总工和公司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准纳入作业规程、《措施》中。

7、由技术科建立专门文件夹,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技术科建立的专门文件夹内共享,技术员编写的《作业规程》必须按时在技术科建立的专门文件夹内共享,并通知参审单位;正常情况下,收到共享文档作业规程后2天内应会议审批完毕,应急的安全措施除外。

8、组织会审作业规程、措施的人员应提前熟悉所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并拿出初审意见,对内容欠缺较多的作业规程、措施有权退回编制人重写,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疑点或难点供所有会审人员讨论确定,各会审人员应根据自己专业特点重点把握措施中相关内容。

9、审批作业规程、《措施》人员的责任:

(1)编制人员对所编制作业规程、《措施》的全面性,完整性、安全可靠性和针对性、易于操作性负责。

(2)区、队长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施工工艺,施工办法,工序的可行性负责。

(3)技术科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生产工艺、质量技术要求、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放炮等技术可靠性负责。

(4)安监科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安全技术可靠性负责。

(5)通防科长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通风路线、风量及防尘、防火、防瓦斯等内容负责。

(6)机电科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机电设备、管线选型和敷设、供电排水系统、维护操作和机电运输管理等安全可靠性负责。

(7)调度室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劳动组织人员,物资和设备调配现场管理以及施工安排等相关内容负责。

(8)达标办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质量标准和现场文明施工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内容负责。

(9)分管副总工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负分管安全技术责任。

(10)矿总工对所审批作业规程、《措施》中的安全技术可行性、可靠性负总责。

(11)安全矿长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安全可行性负责。

(12)各副矿长对所审批作业规程、《措施》的现场管理可操作性、可靠性负责。

(13)矿长对所审批作业规程、《措施》的执行负总责。

第16条作业规程、《措施》的修改和补充:

为充分体现作业规程、《措施》的严肃性,经审批生效的作业规程、措施,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动。

根据现场需要,确需修改补充,必须由技术员提交修改、补充意见,同时附带修改、补充依据,符合修改补充条件的按如下程序进行修改、补充:

1、因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生产技术条件及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措施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区队长和技术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技术员根据商讨的意见立即修改或补充作业规程、《措施》,修改或补充完的作业规程、《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后生效。

2、因编审的作业规程、《措施》有遗漏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技术员需要对措施进行修改或补充。

3、如果区队长对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措施编写前与技术员商讨,以便技术员编入措施中,要充分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施工过程中,发现生产工艺不能满足生产和安全需要时技术员必须修改补充。

4、修改、补充作业规程、措施以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要为目的,且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否则无效。

5、修改、补充的作业规程、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后,送达各科室与原作业规程、措施一并保存,一同贯彻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17条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考核、执行:

1、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区队全体下井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考核作业规程、《措施》。

由区队长或技术员组织、贯彻和考核。

技术员贯彻和考核应注意方式、方法,应达到每个员工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

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经补考合格后方准上岗。

2、作业规程、措施考核笔试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试),但每个作业规程、措施每季度至少有一次笔试试卷;考试后技术员阅卷打分,将成绩记入作业规程、措施中,并保存好试卷,以备抽查和存档。

3、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的作业规程、措施,要执行一月一贯彻一考核制度,为防止个别职工漏学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技术员随时掌握区队在册人数的变动情况。

对休班、请假、中途调入等未能学习作业规程、措施人员,上岗前必须学习作业规程、措施,并考试合格。

4、各采、掘区队所执行的作业规程每月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召集,对作业规程进行复查,根据现场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回采

第18条 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应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验收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采、掘、机运、通防、技术、达标、安监、调度等有关部门及交接单位负责人参加,要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有关人员必须签字,最后由生产矿长签批开工证。

资料存档。

第19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区、工作面收尾、工作面安装及撤除等,必须事先编制周密的、符合现场实际的、能指导安全生产的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分管矿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20条 对回采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管理,要制度化、正规化。

回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

要坚持对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制度。

要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及规程落实情况进行班评估。

第21条 强化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永恒主题。

对回采工作面要紧紧抓住“两道、两线、两端头”,采煤机割煤后,炮采放炮后的顶板管理。

回采工作面要切实强化对支护质量的管理,泵站压力和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液压系统不得有漏液、渗液现象,现场有乳化液配比检查手段。

要特别加强对初撑力的管理。

每班应有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纳入班评估内容。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鞋。

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和支柱。

第22条 回采工作面要将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采高和浮煤清理符合规程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要沿底送巷,沿底回采,除停采线区域之外不准留底煤。

对放煤效果要严格监督检查并作为班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23条 要强化煤质管理。

从矿到区队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完善相关制度。

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况时,要有专门的措施,保证煤炭质量。

第24条 回采工作面应实行制度化、正规化的设备检修制度。

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管理。

第25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4、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1)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

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五章 开拓掘进

第26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27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报公司审查批准和备案。

年度计划的编制,不得脱离经批准的中长期规划。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对长远规划及时作出调整。

未列入中长期规划的较大工程(岩巷大于50米、煤巷大于100米)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般工程(岩巷大于6米、煤巷大于10米),不经公司审批不得随意开工。

矿行政、技术负责人应按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28条 矿井的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续。

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新水平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条件。

新采区接续,必须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使新采区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条件。

第29条 矿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水平和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布局、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的目标。

第30条 开拓掘进应积极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新产品、新材料。

实现快速、优质、高效、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31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和冒顶等事故的发生。

相向掘进的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遵守其相关规定),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实现单面施工,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应力集中区、老空区、冒落带、穿层见煤附近的三角区等特殊情况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点(段)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3条 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形成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点柱或金属前探梁等,临时支护应做到有效承载,严禁空顶作业。

第34条 实行锚喷支护的巷道应加强对锚固力的检查,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

留顶煤锚网支护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现场有记录牌显示。

第35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开拓掘进工程档案。

对造成事故的施工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机电管理

第36条 矿机电科负责全矿的机电运输专业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主管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技术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37条建立健全机电运输各专业化管理机构,以便实现对全矿设备、防爆、电气、电缆、小型电器、配件、油脂、钢丝绳、胶带等设备物资的综合管理,做好设计、计划、检验、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38条各专业管理组要建立健全各类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图、牌、板相统一,实行图牌板形象化管理,并充分利用公司办公局域网,实现各种报表、材料的网络化传送和管理。

第39条各矿要加强对机电运输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任何设备、设施验收入库后,必须及时将随机资料入档,严格执行技术资料的存档和借阅手续,防止丢失。

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一台一档技术档案,以及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井上下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电器设备布置图,风水管路图等有关图纸。

第40条各矿必须及时将工作计划、设备管理档案、机电事故预防抢险预案、图纸、资料等按规定上报公司备案。

第41条 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学习、每年补充完善,并按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第42条 采、掘、运设备的安装,必须纳入整体工程设计,并按设计和安装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矿井工作面设计及重点安装、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方案、有设计、有措施,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第43条设备安装前,矿建工程必须经机电、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必须符合设备安装设计要求。

安装完毕后,应由有关单位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转,符合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44条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工作面结束后回撤的设备,都必须进行交接验收,办理手续。

不得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应经矿机电副总工和机电矿长批准。

第45条主要设备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测定、试验和检验,并提出报告,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第46条每年4月底前各矿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填报有关报表,做好地面防雷电、防洪水及井下防排水工作,重点落实好每年6月20日前井下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和雨季前的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并及时将试验报告和总结上报公司。

第47条每年一季度各矿必须对矿井供电系统的短路电流计算及保护整定重新校验,为雨季前电气预防试验提供依据,以确保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准确可靠。

其计算校验资料季度末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第48条每年10月底前各矿必须编制冬季四防工作计划,做好冬季防寒、防冻、防火、防中毒工作。

 第49条做好大型固定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积极探讨和推行设备的在线检测、状态诊断、适时检修方式。

 

主要大型设备日检维修原则上每天2小时左右,矿井停产检修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综采、综掘设备每天不少于4小时停机检修。

第50条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汇总编制,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长、副总工审核,矿有关单位和领导签字批准后,至少在检修前2天报送公司备案。

检修日期原则固定不变,如确需变更,必须在检修前1天OA和电话形式告知公司主管人员。

  第51条 认真做好矿井机电运输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每月5日前将本月隐患处理完成情况和下月度隐患排查项目OA公示。

第52条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机电系统中的推广应用,及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在年底前上报公司审核备案,以便有计划地安排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53条 搞好设备的修复工作,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计划,并且每季度一次将大修完成情况分类统计,上报公司审核。

第54条 加强设备管理,保证老、旧、杂设备按照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更新,每年底前及时编制和上报年度更新和改造计划。

第七章 运输管理

第55条 各矿要设专人负责运输资料的管理,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任何设备、设施验收入库时,必须及时将随机资料入档。

备有以下主要资料:

矿井运输系统图、行车记录、主要运输设备的技术履历簿、维修和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的图牌板、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的年检、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乘人罐笼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

  第56条 各矿都必须制定电机车、各类人车、乘人罐笼和架空乘人等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轨道、矿车、小绞车、小机车的管理办法,使用好矿车清车设备、矿车防脱销,坚持使用轨道维护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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