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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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海洋采油厂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节点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胜海油发〔2013〕*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采油工艺监督中心

所属业务类别

技术/质量管理/质量监察与监督

会签部门

作业管理中心

监督检查者

采油工艺监督中心

审核部门

定额价格管理站

技术监督科

解释权归属

采油工艺监督中心

签发日期

2013年5月**日

废止说明

生效日期

2013年5月**日

制定目的

加强采油厂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海上油水井作业质量

制定依据

《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管理办法》

《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考核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海上油(气)水井作业

约束对象

海上作业施工平台、施工方及服务方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油气勘探与开发/油气生产

所属层级

海洋采油厂制度-执行类

1基本要求

1.1海上作业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的原则,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指导思想,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精细组织运行,使每一个作业节点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1.2考核责任主体为进入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市场的施工平台、施工方及服务方。

1.3加强井下作业现场节点质量管理,施工方(服务方)每完成一个作业节点的施工,应提请甲方监督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质量合格后,才能转入下一个作业节点的施工。

1.4本办法适用于海洋采油厂油(气、水)井井下作业施工项目。

1.5本办法作为海洋采油厂油(气、水)井井下作业合同附件执行。

2分工与职责

2.1采油工艺监督中心负责采油厂新老井作业工艺设计编写及作业监督工作,提交《作业监督总结》作为结算依据。

2.2采油厂作业管理中心负责对井下作业质量进行考核,定额价格管理站负责井下作业项目结算,技术监督科负责井下作业施工用料及入井药剂质量监督。

3管理内容与程序

3.1海上作业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办法

3.1.1现场人员资质监管。

平台方、施工方及服务方所有现场人员应持有海上施工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如海船船员证(四小证)、井控培训合格证、防硫化氢培训合格证、健康证等,以及行业施工资质证件,如“潜油电泵机组安装下井施工操作证”等,胜任海上作业要求。

甲方监督检查发现施工人员资质证件不具备或证件超期,可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1.2承压施工设备质量监管。

平台方、施工方及服务方提供的防喷器组、节流压井管汇、旋塞阀、防砂井口、酸化压裂井口、测试树、承压闸门、承压管线、承压接头等现场施工承压设备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应按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或API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书。

甲方监督检查发现承压设备无检测合格证书或证书超期,可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1.3安全施工用具质量监管。

平台方、施工方及服务方提供的吊具、劳保用品、可燃气体检测仪及呼吸器等安全护具须按照行业或胜利油田标准进行严格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书。

甲方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施工用具无检测合格证书或证书超期,可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1.4平台安全演习监管。

现场应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井控、防硫化氢、火灾及弃船等安全演习,提高安全应急能力。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演习,甲方监督可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1.5环境保护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中国石化、胜利油田环保法规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可燃气体必须燃烧,严格回收井内排出液体,回收各种废弃物;井场布置按“三标”执行;作业后井场环境条件恢复到作业前的水平。

甲方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施工的,可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当时不能整改的,施工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整改;施工方无能力整改的,海洋采油厂可聘请有施工能力的服务商来整改,整改费用从该井作业费中扣除。

3.1.6船舶抛锚监管。

平台方、施工方应按照海洋采油厂的规定办理船舶靠平台抛锚申请,在规定的安全抛锚区进行抛锚;禁止未办理抛锚申请抛锚;如发生损伤海管、海底电缆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海洋采油厂通报,接受海洋采油厂的处理。

3.1.7现场隐患施工监管。

平台方及施工方在作业平台区油气可能存在的危险环境下进行动火、用电等施工,必须办理相关施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告知甲方监督;发生安全环保事件平台方及施工方必须第一时间向海洋采油厂通报,如有隐瞒的,甲方可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接受海洋采油厂处理。

3.1.8现场操作监管。

甲方监督发现施工平台、施工方、服务方违章操作,可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安全环保事件平台方及施工方必须第一时间向海洋采油厂通报,如有隐瞒的,接受海洋采油厂处理。

3.2海上作业常规节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2.1作业用料质量监管。

施工方须掌握工艺设计要点,依据审批后的施工设计组织备料、上料,严把作业用料质量关。

所有作业用料均应签订《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用料质量承诺书》(附件1)。

甲方监督依据设计检查、核对用料,发现作业用料不足、上错料或用料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停工待料、设计变更、施工复杂、工序返工、作业井保质期内躺井等后果,影响作业进度和质量,停工时间或增加的工期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作业井在保质期内躺井,下次作业按照返工井对待。

对于由于服务方作业用料质量或现场服务存在问题,导致作业返工、保质期内躺井等严重后果,第一次发生,该井服务方作业用料费用不予结算,并处以5倍作业用料费用的罚款,服务方要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第二次发生同类事件,甲方除按照以上标准处罚外,有权利更换服务方。

3.2.2井口对正质量监管。

施工方负责校正井架天车、钻台及井口三点成一线,水平位移左右位移不得超过10cm。

甲方监督发现井口不正,应立即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因井口不对正造成施工复杂、工序返工等后果由施工方承担,返工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2.3防喷器组质量监管。

施工方按照井控标准配备防喷器组,闸板防喷器、环形防喷器、变径法兰、喇叭口组合中间应减少台阶,结构不合理的防喷器组应及时整改达到甲方要求,若因防喷器组不合理且未按要求整改,造成施工复杂、工序返工等后果由施工方承担,返工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2.4入井药剂质量监管

3.2.4.1海洋采油厂对现场酸液、携砂液、压裂液、支撑剂、压井材料及其它各类药剂等进行取样送油田质检部门检测,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行业要求的,如未入井使用,要求施工方整改,整改工期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如已经使用,则入井药剂费用不予结算。

3.2.5入井液循环系统清洗质量监管。

作业开工前要彻底清洗施工平台及施工船舶的备液罐、盛液舱罐、流程及泵车管线等;钻井平台盛液舱罐由平台方负责清洗,其余施工平台盛液舱罐由施工队负责清洗。

盛液舱罐要求无固体杂质(泥沙、铁锈及油泥等)及残余污液,流程及泵车管线要走泵扫线,清洗返出液用浊度仪检测浊度值≤30NTU为合格。

作业设备清洗后由甲方监督拍照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开工;若未经许可开工,扣施工方2万元/次。

若作业期间入井液循环系统受到污染,应立即进行二次清洗,否则扣施工方2万元/次。

3.2.6入井液基液过滤质量监管。

所有入井液基液必须过滤,及时更换过滤器滤芯,过滤后入井液基液连续0.5小时检测浊度值≤20NTU为合格,甲方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入井液基液未过滤而直接入井的或使用不合格入井液基液的(浊度值>20NTU),扣施工方5万元/次,并责令限期整改至合格。

3.2.7管柱连接质量监管。

管具螺纹脂应均匀涂抹在油管及下井工具的公扣端,禁止在接箍中涂抹,上完扣后将丝扣上多余的螺纹脂擦拭干净后方可下井。

油管上扣扭矩应符合《API推荐油管上扣扭矩表》要求,施工方应记录上扣扭矩。

甲方监督检查发现未达到以上要求的,扣施工方1万元/次。

3.2.8通井刮管质量监管。

施工方要保证所用刮削工具的质量(如通刮一体化工具、刮管器的牙块弹力性能);通刮替浆时分段替出钻井泥浆,并在设计要求的井段处反复刮削5次以上。

若因通刮不合格,造成后续施工工序复杂化或返工,增加的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2.9井筒清洗质量监管。

新井作业清洗井筒时馆陶组7寸套管用过滤洗井液1.5m3/min以上、东营组7寸套管用过滤洗井液1.0m3/min以上排量彻底洗井,返出液连续0.5小时检测浊度值≤30NTU,甲方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下一步工序。

洗井排量达不到要求的,扣施工平台2万元/井次;洗井返出液不合格(浊度值>30NTU)而转入下一步工序的,扣施工方2万元/次。

3.2.10射孔作业质量监管

3.2.10.1射孔枪型、弹型、射孔弹厂家、装弹孔密、装弹井段等要按射孔通知单要求,甲方监督若发现不符合射孔通知单要求,可要求停工整改,停工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2.10.2详细记录油水井射孔后地层油气显示情况,并测漏失速度;馆陶组油井漏失速度<1.0m3/h时,需在8-10MPa泵压下测试地层吸收量。

未按要求做好测试漏失、地层试挤工作的,扣施工方2万元/次。

3.2.10.3出现射孔枪发射率或射孔深度误差达不到行业规范要求等情况,甲方监督向海洋采油厂汇报后决定是否重新射孔。

若重新射孔,新增的作业时间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时,新增的射孔费用不予结算。

负压射孔因工具问题未能实现设计要求,相关费用不予结算。

3.2.10.4若起出射孔枪后检查发现射孔枪炮眼未与盲孔对正,射孔时射孔弹从射孔枪盲孔之间的本体穿出,属于不合格孔眼,扣射孔服务方50元/孔。

3.2.11油水井措施作业质量监管

3.3.11.1在起原井施工前,应洗压井至进出口比重一致,停泵观察15-30min无溢流后再进行下步施工;因洗井不彻底造成现场环保事件的,施工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无偿整改。

3.3.11.2起原井管柱前,应观察记录好上提管(杆)柱后原悬重,并在起钻期间缓慢平稳操作,按照《常规修井作业规程》中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因井口司钻及作业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发生管(杆)柱、工具遇卡及掉落事故的,增加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作业工期。

3.2.11.3打捞防砂管。

打捞管柱、工具及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因工具质量、违反操作规范等原因造成拔滤工序复杂化的,增加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作业工期。

3.2.11.4卡封。

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卡封作业,卡封质量要能够验证,甲方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下一步工序。

因封隔器质量、违反操作规范等施工方原因造成卡封工序复杂化或无效的,增加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作业工期。

3.2.11.5打桥塞。

按照设计要求实施打桥塞作业,打桥塞工序质量要能够验证,甲方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下一步工序。

因封隔器质量、违反操作规范等施工方原因造成打桥塞工序复杂化或无效的,增加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作业工期。

3.2.12设计变更。

施工方须严格按照设计、设计变更或者甲方监督签字确认的《现场监督指令》施工。

施工方未经允许自行变更施工内容或降低技术标准的,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施工方承担。

3.2.13海洋采油厂定期检查各作业现场,针对发现的安全环保隐患、人员机具不足及其他问题,责令平台方、施工方限期整改。

施工方应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如果短时间内无法整改应及时书面反馈给海洋采油厂,无故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甲方可责令停工整改,停工时间不计入有效作业工期。

3.2.14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的设备故障、工具质量、组织不力及其他施工方原因而造成作业复杂化甚至出现事故的,增加的时间不计入有效作业工期。

3.3油井作业节点质量监管

3.3.1馆陶组油井防砂质量监管

3.3.1.1施工方按设计要求配置合格的携砂液及支撑剂,若现场出现携砂液性能下降、携砂液及陶粒砂数量不足等问题影响防砂质量,需要二次防砂的,补救施工期间发生的作业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3.1.2施工前要彻底清洗防砂船舶盛液舱罐及管线流程,取样检测浊度值≤30NTU为合格;确保砂罐容积准确,加砂漏斗无铁锈等;甲方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下一步工序。

未达到以上要求而施工的,扣施工方2万元/次。

3.3.1.3施工前连接好流程、固定防砂井口,必须试压合格后才能开始防砂;确保施工中设备(船舶、泵撬、砂罐、管线、接头及流量计等)正常。

因设备故障导致防砂施工中断影响施工质量,扣施工方10万元/次。

如果造成施工复杂化或需要二次防砂,增加的工期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因防砂中断而导致的低产低效井,由施工方负责无偿治理至油井达产。

3.3.1.4应取全取准防砂施工数据,必须录取的防砂资料包括:

泵压、套压、泵注流量、套管返出流量、砂比、砂量。

录取资料不全,扣施工方1万元/项。

3.3.1.5防砂设计单位应优化防砂设计,派出人员指导现场施工,按照要求做好地层测试工作,根据测试结果修正泵注设计参数;若非地层原因出现油层加砂量小于设计砂量的70%,甲方监督请示海洋采油厂领导是否做返工处理。

如果不返工且油井产能不达产,本次防砂扣施工方10-30万元,如返工防砂,返工期间的工期和作业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3.1.6挤压充填防砂施工按设计要求过顶替,若施工过程中达到限压,要关井扩散压力,然后套管打压至油套压平衡释放压裂封隔器,缓慢开启反洗出口闸门带压反洗井。

未按要求施工,扣施工责任方2万元/次,若导致施工复杂化,处理期间发生的工期和作业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3.1.7高速水充填防砂起压至限压后,先用400L/min排量顶替超压两次,确保充填密实,反洗井后再用180L/min排量正循环验证盲管外砂高,盲管外砂高≥3m、油层射孔炮眼充填系数≥30L/m为合格。

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方应进行二次补砂施工,增加的工期及作业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3.2中深层系油井储层改造质量监管

3.3.2.1按设计要求配置合格的酸液、压裂液及支撑剂,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如酸液及压裂液性能下降、施工料数量不足等),施工方负责整改,整改期间工时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时。

3.3.2.2施工前要彻底清洗施工船盛液舱罐及管线流程,取样检测浊度值≤30NTU为合格;确保盛液舱罐容积准确,加砂漏斗无铁锈等;甲方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下一步工序。

未达到以上要求而施工的,扣施工方2万元/次。

3.3.2.3施工前连接好流程、固定井口,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后才能开工;确保施工中设备(船舶、泵撬、砂罐、酸罐、管线、接头及流量计等)正常。

因设备故障导致施工中断的井影响作业质量,扣施工方10-30万元/次。

因储层改造施工中断而导致的油井不能正常生产,由施工方负责无偿治理至油井正常生产。

3.3.2.4要取全取准储层改造施工数据(泵压、排量、砂比、加砂量及加酸量等)。

录取资料不全,扣施工方1万元/项。

3.3.2.5设计单位应优化施工设计,派出人员指导现场施工,若非地层原因出现油层加酸量(加砂量)<设计量的70%,甲方监督请示海洋采油厂是否返工。

如果不返工且油井产能不达产,本次施工扣施工方10-30万元,如返工,返工期间的工期和作业费由施工方承担。

3.3.2.6在中深层系油井作业过程中,压井要做到“压而不死、活而不喷”,因施工方原因压井不当导致井控安全隐患或影响油井产能。

施工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工期及作业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3.3电潜泵采油井完井质量监管

3.3.3.1在下完井管柱过程中,按设计要求在规定位置打好电缆保护器、测量电缆绝缘,管柱要匀速缓慢下放,下放速度控制15根/小时以内,防止电缆受损;在电泵机组、大小扁电缆连接处、过电缆封隔器及井口穿越位置等重点部位做好电缆保护;详细记录测量电缆绝缘数据。

因施工原因造成电缆、液控管线及其它工具受损而导致返工的,返工工期不计入有效作业工期。

3.3.3.2按设计要求对油管及完井工具(液控滑套、排气阀及井下安全阀等)进行试压,详细记录管柱试压数据。

未按以上要求施工的,扣施工方及服务方各1万元/次。

3.3.3.3按设计要求分段打压坐封过电缆封隔器,在套管反打压验封合格后,必须缓慢释放套管压力;详细记录坐封、验封及释放套管压力数据。

未按以上要求施工的,扣施工方及服务方各1万元/次。

3.3.3.4交井一个月内,毛细管测压装置由海洋采油厂油田开发研究所负责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服务方结算。

3.3.4其他采油方式完井质量监管

3.3.4.1其他采油方式完井(螺杆泵、自喷、射流泵及气举等),因施工原因造成后果的,由施工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整改。

3.4水井作业节点质量监管

3.4.1注水井作业质量监管

3.4.1.1注水井必须按设计要求应用防腐处理的油管、短节、变扣及工具,所有完井工具附带检测合格证书。

甲方监督若发现无检测合格证书或证书超期,可要求停工整改,停工期间工期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3.4.1.2下注水管柱过程中,做好完井工具防腐层保护,发现工具防腐层受损要及时进行更换。

3.4.1.3完井后能正常洗井(反洗、正洗),否则由施工方及服务方负责治理,返工作业工期不计入有效作业工期。

3.4.2水源井作业质量监管

因施工方或服务方原因造成采水井、同井采注井不能正常生产的,由施工方及服务方负责治理,返工作业工期不计入有效作业工期。

3.5气井作业节点质量监管

3.5.1做好井控。

应用优质的压井材料及压井液基液,满足现场压井比重、储层保护等要求;为了循环脱气,在起下钻过程中要分段反洗井。

若出现安全环保事件,应及时整改,并接受海洋采油厂处理。

3.5.2完井工具。

现场所用带双翼闸门的采气高压井口、完井油管及封隔器等完井工具应质量合格,出具检测合格证书。

完井工具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甲方监督要求停工整改,停工整改工期不计入作业有效工期。

4检查与考核

4.1采油工艺监督中心负责海上油(气)水井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形成考核意见在《作业监督总结》中注明。

4.2采油厂定额价格管理站依据《作业监督总结》中结算意见考核相关平台方、施工方及服务方。

4.3采油厂安排的新工艺、新工具实验井不在考核之列。

5附件

5.1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用料质量承诺书

附件1

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用料质量承诺书

用料名称

作业井号

 

作业类型

(新井投产、老井措施等)

 

施工平台

用料技术

标准认证

(胜利油田、

API等)

 

用料编号

及检测时间

出厂编号:

;检测时间:

年月日

承诺内容

我方此次提供的作业用料质量检测符合标准认证,认定为合格产品,且与《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相符。

现承诺我方此次提供的作业用料:

(1)从生产、出厂、运输到现场等所有环节,均符合规范要求;

(2)质量性能达到方案设计要求;

(3)能满足现场海上作业及油(气)水井后期生产要求。

若我方此次提供的作业用料在此次作业及后期生产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按《海洋采油厂井下作业节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接受海洋采油厂考核。

供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海洋采油厂

(签字)

作业管理中心:

采油工艺监督中心:

海生产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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