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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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六、简答题 1.

简述国际礼让说。

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2分)        胡伯认为: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4分)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2分)        2.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

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2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2分)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2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2分)        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法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分)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3.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4.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

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

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3、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4、①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②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③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

④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3分)        ‘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2分)        2.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分)        

(2)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2分)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2分)        (4)资本实际控制。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

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3.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分)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2分)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3.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3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分)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分)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4分)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2分)(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2分)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3分)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1分)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1分)(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1分)(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分)(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分)六、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1.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2.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

其限制具体表现在:

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3.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

其限制具体表现在:

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

(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

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

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答: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答:

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1902-?

)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

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

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

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政府利益分析说答: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于50年代后期由著名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1912-1965)创立的理论。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质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发生所谓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的利益应当让位。

柯里还具体提出了六种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有概念,并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

原因: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系。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要件有

(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

(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从规避的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从规避的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未遂的法律规避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5)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这是构成法律规避的一个重要条件。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答:

《民法通则》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答:

1.适用内国冲突法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2.适用外国法不当所发生的错误有两种情况:

(1)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法官正确选择了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或条款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2)在准据法为外国法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甲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国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答:

外国法的查明,也叫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则需要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有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

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答: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包括:

1、婚龄。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

《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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