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考一阶段刑诉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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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考一阶段刑诉法讲义

序 言

 

时值本讲义出版之际,笔者就刑事诉讼法学科特点、复习技巧以及本讲义使用相关问题,做以下说明:

其一,刑事诉讼法的占分比非常高,仅次于民法、刑法,客观题占比35分,主观题占比30分,而难度也是不断加深,被众多考生评为最难、最闹心的一门科目。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

1、刑事诉讼的内容最多,不仅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检的《高检规则》、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新增加的《监察法》的部分内容,还包括众多针对具体程序而做出的规定;同时刑诉法还涉及多个主体多个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执行,这导致了考生学习的时候难度增强。

2、以往的命题规律还体现出知识点的综合性增强却又同时注重细节知识点的考查。

从综合性上而言不难发现一个真题考查四个知识点的情况非常多见,且四个知识点往往分散于不同的章节,这就要求考生前后考点都能做到非常熟悉,能够串联学习;而从细节点的考查而言会发现,真题单纯考法条的情形已经很少,而更多的是深挖隐藏于法条背后的具体知识点,所以单纯的背诵已经不适合刑诉法的考试,而是要将重点法条读懂弄透,不可停留在学习的舒适区,很多口诀背下来却根本无法做对题,考生必须引起重视。

3、万变不离其宗,2019年的考试反应出回归基本法条的特点,重点法条的研读和记忆仍是我们备考刑诉法的不二法门,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将有关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尽量避免知识之间的脱节,务必融会贯通,形成一张知识网。

其二,刑事诉讼法在今年做了大修,为了衔接已出台的监察法修改了原有《刑诉法》中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考生需注意随之引起的是《高检规则》中的部分条款需作出变更,虽然本书出版之际还未作出官方修正,但本书会作出具体知识点说明;除此以外,刑诉法还新增加了认罪认罚程序及公安机关经最高检核准能裁量撤销案件程序及特殊案件的缺席判决,这将会成为19年命题的特点,也会是考生复习中略有难度的知识点;除了刑诉法本身修改以外,还新增一部《人民陪审员法》极大的修正了之前出台的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这些新的知识点本书都会做出重点标识,帮大家一一拆分成考点,供大家研读学习。

其三,法考考试方式有所变更,要求考生先通过客观题方能参加主观题的考试。

此处笔者希望各位考生放松心态,考试的方式出现细微的变更,但是题型从根本上而言并未做实质性的调整,我们只需静心将法考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不变应万变即可,也希望大家能全力以赴、一举通过客观及主观两门考试。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请牢记:

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不多!

希望各位日拱一卒、功不唐捐,顺利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启属于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

 

2020年法考一阶段刑诉法讲义

第一编理论编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诉讼主体及权利

第二编制度编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刑事证据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三编程序编

第一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章期间、送达

第三章立案

第四章侦查

第五章起诉

第六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七章第一审程序

第八章第二审程序

第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一章执行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十六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讲义中简称为《六机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讲义中简称为《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讲义中简称为《规则》;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讲义中简称为《规定》。

5.其他特殊规定另作标注。

 

第一编理论编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基本原则的特点

基本原则的特点

体现刑诉活动基本规律

法律明确规定:

(1)、包括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2)、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大类:

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贯穿刑诉始终:

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有法律约束力:

刑诉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符合,其还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考点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外部独立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不排除党和人大)、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独立

法院

1.每个具体法院独立,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事后)关系。

非法官个人、合议庭。

2.下级不能就具体案件请示汇报,上级不能指导下级审理的具体案件。

【注意】

1.最高院的指导方式: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第8、9、10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2.高院指导方式: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3.中院指导方式: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检察院

1.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非具体检察院及个人。

2.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做出的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下级对上级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规则》第7条)

独立的理论

国外:

三权分立体制,司法独立原则--不仅机关独立,法官也独立;

我国:

整体独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机关独立

(2017年·多选·65题)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考点三、翻译权的保护

诉讼参与人

1.公检法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外国人

1.法院审判涉外案件,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2.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聋哑人

聋哑人应当为他们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考点四、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之法定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过5年;5年到不满10年的为10年;10年以上的为15年:

无期、死刑为20年。

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由最高检核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

不同阶段的处理规定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前审查——法庭审理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裁定终止或退回检察院裁定终止

(情形二至五)(例外情形一与五)

情形

(一)————————宣告无罪

有罪——裁定终止

查清

无罪——宣告无罪

情形(五)

未查清——裁定终止

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属于十六条的处理规定?

1.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2.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章诉讼主体及权利

考点一、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含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查部门,下同)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

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2017年·多选·66题)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编制度编

第一章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20150267A、20160227BC】

《刑诉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规定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刑诉法》第19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监狱负责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海关缉私负责走私类的犯罪。

6.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类的犯罪案件;

监察对象(15)

调查

处置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考点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

告诉才处理

(一)罪名: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主体: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112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1.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具体情形:

⒈故意伤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⒎侵犯知识产权案;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

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意:

第三类自诉案件不反诉、不调解,但可以和解,可以撤诉。

考点三、管辖权的竞合或交叉

自诉与公诉竞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公诉与自诉竞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四大本307页)

并案处理(《六机关规定》第3条)

公、检、法对以下情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田某涉抢劫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抢劫与重婚互有牵连,公安机关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注意】

监察机关的管辖权(《监察法》16、17)

与其他案件管辖权之冲突

1、其他机关发现线索之移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以监察为主: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真题链接

某公安机关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盗窃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继续由公安机关调查

   B.本案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监察机关予以配合

   D.公安机关应当将整个案件移送监察机关

考点四、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刑诉法》第20、21、22、23、281)

法院

管辖的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3.恐怖活动案件。

4、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二)管辖程序的规定

移送管辖(《解释》第15、12条)

应当移送中院的情形

1.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

2.程序:

基层法院对需将案件移送中院的,应在报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院十日做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决定书,由请求法院审判。

3.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

可以移送中院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级别管辖变通

管辖权转移

只可上不可下(《刑诉法》第24、17条)

就高不就低(《解释》第13条)

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规定: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可不适用。

 

改变或指定管辖时案卷材料的处理(《解释》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

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自诉案件,应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发回重审时检察院变更管辖的处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

原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或其他法院审判。

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三)地域管辖(《解释》第2条、《规定》第15条)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

界定

行为发生地预备地

犯罪地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户籍地(为主)

被告人

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住院除外;发生冲突时优先)

居住地

登记住所地(为主)

被告单位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章回避

考点一、适用人员

主程序的主体

1.公:

广义

2.检:

包括检委会的成员

3.法:

包括审委会的成员

附程序主体

1.书记员。

注意三机关都有书记员。

2.翻译人员。

包括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

3.鉴定人。

包括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考点二、回避的程序

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决定主体

1.院长:

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审委会:

院长。

3.检察长:

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检委会:

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证据及行为效力

(1)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

(2)侦查人员及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决定其回避的主体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1)申请回避被法院驳回的,可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对检察院的驳回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3)对公安机关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4)对不符合法定理由的,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无复议权。

(5)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B.袁某C.袁某的儿子D.小付的父亲

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

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郭某有权申请复议B.郭某父亲有权申请复议C.郭某姐姐有权申请复议D.李某无权申请复议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考点一、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

委托辩护

主体

可自己委托,在押的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时间

公诉: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

特点

(1)以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指定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3)贯穿始终。

 

指定法律援助

应当指定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指定的情形:

①盲、聋、哑人;

②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未成年人;

⑤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为被告人指定。

可以指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其他。

申请法律援助

1、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尽快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刑诉法》:

人民法院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规则》:

人民检察院转交期间为“三天”;《规定》:

公安机关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

2、具体的转交程序: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考点二、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委托的情形

不可以委托的情形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绝对不可以

相对不可以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假释、缓刑考验期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注意:

相对不可以的4至7: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检察院、法院可以准许。

(4)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也不可担任辩护人);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8)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诉法》第33条)

 

考点三、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1.时间及主体:

(1)辩护律师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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