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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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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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建办字〔2005〕93号)要求,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3.分级管理,分区负责。

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程序制度,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和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具体包括:

  1.燃气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导致气源中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各站址以及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爆发传染性疾病,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等。

  (五)事件分级。

  按照燃气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重大燃气事件(Ⅱ级)、较大燃气事件(Ⅲ级)和一般燃气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4)燃气设施(储罐、输气管道)爆炸并严重泄漏,或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或发生严重火灾;

  (5)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泄漏,紧急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燃气设施发生燃气泄漏,导致火灾,殃及群众、居民安全,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急性死亡事件;

  (5)燃气生产、运输中发生泄漏污染,殃及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3.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1)造成1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3)因自然灾害造成燃气设施受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4.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发生50户以上、1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轻伤);

  (3)发生燃气用户使用事故或爆燃、爆炸事件。

  二、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有关要求

  

(一)组织机构。

  成立惠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主管燃气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消防局局长、安监局局长、规划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由市规划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

组长:

张忠明(市规划建设局);副组长:

邝兆雄(市质监局)、高永志(市环保局);成员:

王长清、彭宇(市规划建设局),邬育贤(市燃料工业总公司),王钢(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谢耀荣(市质监局),王俊伟(市燃气中队)。

  2.消防组。

组长:

杨锦财(市消防局);成员:

潭文忠、熊伟、邹远珍、邹晟红(市消防局)。

  3.治安组。

组长:

由蔡榕阳(市公安局);成员:

赖锦铭、黄澄、邱利堂、黎正信(市公安局)。

  4.医疗救护组。

组长:

喻超英(市卫生局);成员:

邱欢余、廖火生、贾培征(市卫生局)。

  5.后勤组。

组长:

胡建斌(市安监局);成员:

黎堃生(市安监局)、叶秀洋(市公用事业局)、黄学浓(市电信局)、朗布英(惠州供电局)。

  各专业组组长、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相关单位自行调整,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职责和权限。

  1.总指挥。

  

(1)根据安全管理的准则和事故现场情况,按照《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和办法》(惠府办〔2004〕45号)下达抢险指令;

  

(2)根据事故情形,召集有关人员研究确定行动方案,下达执行命令;

  (3)在非常紧急情况下,对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等提出的应急方案进行裁决。

  2.常务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工作;

  

(2)受总指挥委托行使现场总指挥权利;

  (3)协调各专业组行动。

  3.副总指挥。

  负责相关专业组工作。

  4.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

  ①负责与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联系,弄清燃气设备(设施)的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

  ②根据安全管理准则和现场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③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险)方案;

  ④随时注意掌握现场险情的变化,准备好应对措施;

  ⑤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

  

(2)消防组。

  ①在有可能发生火灾时,组织带领消防队员赶赴现场,随时注意掌握警戒区域内的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方案报告现场总指挥;

  ②当发生火灾时,与现场抢险人员紧密配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并提出灭火、控制火情或人员撤退等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

  ③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立即处理防火、灭火工作,并报告现场总指挥;

  ④负责准备灭火抢险所需的工具、设备。

  (3)治安组。

  ①根据事故情况和安全管理准则,迅速划出警戒区域和等级;

  ②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

  ③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参考,严格按方案要求(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实施警戒工作;

  ④时刻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总指挥。

  (4)医疗救护组。

  ①负责准备抢险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救护车等);

  ②按照《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制》的要求抢救伤员。

  (5)后勤组。

  ①负责应急处理并组织指挥内部事务协调、调度;

  ②负责收集现场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向现场总指挥提出建议;

  ③及时向市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情况;

  ④负责其他事务。

  (三)有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燃气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2808885、传真:

2805366)和城管“110”服务专线(电话:

110)。

  2.指挥部各专业组人员接到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如指挥部人员在外地,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应立即指定人员到现场代理,并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城管“110”服务专线。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日常预防和预警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和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供气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报告。

  2.预警预防行动。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Ⅰ级、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县(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Ⅳ级(四级)响应由属地供气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预案。

  (三)情况报告。

  1.基本原则。

  

(1)迅速:

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

发生重特大燃气事件,要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2808885),同时报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2.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现场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报告。

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2)一经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供气企业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或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四)响应行动。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发生重特大(Ⅰ、Ⅱ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建设部,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五)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要合理安排人员,保障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工作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六)指挥协调。

  1.指挥部收到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3.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七)应急支援。

  当发生供气系统事故的所在县、区的应急处理力量不足,需要市、省支援时,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指挥部负责。

  (八)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

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九)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五、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城市供气系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保障。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市、县(区)供气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二)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与各级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报请市政府,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三)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四)宣传、培训与演习。

  1.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县、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指挥部应给予指导。

  2.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

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气系统:

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2.城市供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供气企业: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4.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5.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6.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二)本预案有关数字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解释。

  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5〕12号)同时废止。

  八、附件(附后)

  

(一)惠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通讯录;

  

(二)惠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通讯录;

  (三)惠州市燃气协会专家组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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