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6931889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docx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

“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办法

为切实搞好“五好”乡镇、村党组织的考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的标准和实施考评要遵循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及《~-~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规划》、《~年度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意见》确定的创建标准和目标要求来进行。

考核内容以~度的工作为主,重点考察农村基层党组织紧紧围绕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履行抓农村党的建设的职责,全面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参评资格,即一票否决:

一是党政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经济增长幅度和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排名均靠后(倒排名30%以内),尤其是村集体经济较薄弱的;三是计划生育率达不到97%的;四是凡县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某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恶性涉农案件、大规模xx、弄虚作假等的单位,不能参与评选。

二、考评范围和比例1、考评表彰范围:

15个乡镇,448个行政村。

2、考评表彰时间:

每年元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评选表彰比例。

新评选、命名、表彰的“五好”村党组织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20%左右,新申报“五好”乡镇党委数占全县乡镇总数20%左右。

三、考评表彰的程序考评表彰分为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1、自我评价申报阶段。

~年底至~年初,各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都要对自身农村党的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照本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容和目标要求进行自我检查评价。

如认为基本达到标准要求的,即可逐级向上一级党组织进行申报,并呈送书面报告。

2、考核推荐阶段。

元月份,各乡镇党委派出考评小组对所属各村党的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考评标准重点对申报“五好”村党组织的村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党委应按照县委分配名额数的两倍向县委推荐“五好”村党组织建议名单。

同时上报“五好”乡镇创建和巩固提高自查报告。

3、县委考评验收确定阶段。

元月份,在各乡镇党委推荐的基础上,县委结合党建检查,对各乡镇推荐的“五好”村党组织进行抽查验收,对“五好”乡镇党委创建情况进行考核。

考评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委组织部提出“五好”村党组织和申报“五好”的乡镇党委建议名单,提交县委研究确定。

4、表彰奖励阶段。

经县委审批确定后,“五好”乡镇党委建议名单报市委审批,“五好”村党组织结合党建工作表彰进行命名、表彰。

对考核分数较低、工作较差的乡镇、村,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四、考评的基本原则在考评中,要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创建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既不能夸大成绩,也不能缩小过失,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的成果,严格按照县委制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原则。

“五好”乡镇、村党组织考评要坚持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来展开,紧扣发展这个主题来进行,突出领导班子好、小康建设业绩好两个重点。

三是坚持发扬民主,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对拟表彰的“五好”村党组织和“五好”乡镇党委初步名单要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加强社会~和党员群众监督,同时要坚持命名表彰不搞“终身制”,已被表彰的单位要参加新一轮的评选。

四是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择优确定的原则。

在进行量化考核的同时,要通过听、查、访、议等形式做出定性分析,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同时,严格按照创建标准择优确定优胜单位。

凡获得“五好”村党组织和“五好”乡镇党委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和隐瞒重大问题的,将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考评的方式、方法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衡量和评价各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坚持半年一检查,年终结合年度考核和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分别对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抓农村党的建设的实绩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一是看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关于开展创建活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单位主要领导抓创建活动的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文件材料,了解创建活动的情况及效果;二是召开县纪检、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了解被考核的乡镇、村相关方面的情况,重点是检查落实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三是分别召开乡镇直机关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分别民主评议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了解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情况和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的满意情况;四是抽查2-3个村,召开村干部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会,了解村级班子情况、村风村貌和党员作用发挥情况,了解党员户、党群共同致富户的收入和农民负担情况;五是查看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制度汇编、发展党员花名册和培训登记表等有关文件材料,走访农村干部和群众,了解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有无一年不发展党员的“空白村”及乡镇、村干部的培训情况;六是察看乡镇党委书记负责抓好和扶持的致富项目,了解建设规模、经营和效益情况;七是在听、查、访、议的基础上,按计分标准逐项计分,最后综合得分,从高分值到低分值,排出位次;八是根据考核结果,对乡镇、村农村党的建设情况做出总体评价,并据此择优向县委和市委推荐。

六、组织领导全县“五好”乡村党组织考评工作,在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评选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

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

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

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

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

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

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

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

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

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

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

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

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加强学习,树立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

(二)抓好“教学常规”的学习和实施,努力提高教学效益(三)以科研带课改,提高实验质量和水平(四)抓好课题研究,进一步优化作文教学(五)抓好毕业班工作(六)抓好师资队伍建设(七)主要活动安排在新的学年里,中学语文教学教研工作将以党的教育方针为准绳,以学习、贯彻《语文课程标准》为出发点,坚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学语文教学质量。

一、加强学习,树立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

1.各样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全体语文教师继续认真学习《语文课程标准》,充分认识语文课程的性质和地位,以正确的思想指导语文教学。

2.各中学要继续组织初一、高一年级的教师在深入领会语文课程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用好新教材,开设一定量的研讨课,共同切磋,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确保这个起点年级的语文教学质量。

3.遵循语文学习规律,积极倡导学生学习方式的自性、合作性和探究性,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

二、抓好“教学常规”的学习和实施,努力提高教学效益。

1.各校语文组要组织教师特别近年来走上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学习语文教学常规,重点抓好备课、上课两个重要环节,并开展检查督促工作,使实施常规成为所有教师的自觉行为。

2.优化课堂教学结构。

课堂教学要求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以学生为主体,合理而科学地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及时发现学生思维的闪光点,尊重学生的个性特长,鼓励学生,促使其语文能力的提高。

3.结合新教材,积极开展各类语文活动,调动学生学语文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要充分利用与课本配套的自读课本和语文读本,想方设法为学生开辟阅读空间,尽可能拓宽学生的阅读面,使学生视野开阔,素养全面。

4.继续开展“四个一”的语文活动(写一手规范端正的汉字,说一口正确流利的普通话,每天阅读一篇文章或文章片段,写一篇标点正确、语言通顺、内容充实的短文)。

三、以科研带课改,提高实验质量和水平关于课改工作,为保证课改实验的质量和水平,要以科学研究的精神对课改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现象予以分析研究,特别是加强对“评价”的研究、对“新课标、新教材验证”的研究。

在实验过程中注意搜集、整理相关资料,使“实验”真正成为自己的事。

四、抓好课题研究,进一步优化作文教学。

在前几年的基础上,继续落实课题研究,不断完善课题方案,提高作文教学质量。

五、抓好毕业班工作。

1.初三年级:

(1)发动全体语文教师研究分析中考走向,以中考要求指导初三语文教学工作。

(2)组织初三语文复习研讨活动,使中考语文复习有序进行。

2.高三年级:

(1)关注高考动态,加强校际交流,为高考复习备考做好前站工作。

(2)结合四、五月份的两次模拟考试,做好相关的阅卷、分析工作。

六、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1.各样要继续加强教研组和备课组的建设,发挥先进教研组的示范作用,使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活动实在有效。

2.学校对新上岗教师要为其配好指导教师,加强对青年教师的跟踪听课,使其能尽快成长。

3.开展各类专题研讨活动,充分发挥教师的群体力量,为搞好语文教学献计献策。

4.继续加强与初中语文联系组的交流活动。

七、主要活动安排:

1.初中写作教学课题研讨活动。

(3月、5月各一次)2.初三语文复习研讨活动。

(4月)3.高一语文研讨活动(时间、地点待定)4.高三语文活动(2月,震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