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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百问版

1、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如想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否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没有适当履行?

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对方完全没有履行,则只需要证明合同真实有效并且已届履行期限即可,对方当事人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证明责任;二是部分履行的,可对对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认可,但这在诉讼中是对对方履行义务内容的部分豁免;三是延期履行的,只需证明合同真实有效并且已届履行期限即可;四是非适当履行的,比较麻烦,须证明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除非附随义务的违反影响了主合同义务的最终履行,否则这种情况下的证明成本会非常高。

2、在一起侵权纠纷中,甲将乙打成轻微伤。

(无证人,并且事后,甲不承认)乙如想起诉甲,他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需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

应该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证明对象是被乙殴打并致伤。

需要使待证事实(证明对象)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即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

从所给的条件看,只有医院的验伤报告。

同时可以在案发现场需找目击证人,也可以申请辖区派出所调取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

这种情况下,最好及时报案,在公安机关形成笔录的效果比较好。

3、关于事实婚姻在重婚行为中的确定,证言证明这个男的和同居女性不避公众耳目、经常出双入对出入于社交场合。

男的还不断赠钱赠物,还帮助操办了同居女性父亲的60大寿。

和二人多张依偎一起的照片 加上这些证据能吗?

不一定。

即使再加上二人同居长期性的证据(如邻居的证言)也要明确的证实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各种行为。

否则也仅仅是婚外性行为。

确定为重婚的最关键是——有配偶的人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4、我国相关案件中有关传闻证据有多少采信度

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传来证据的一些规则。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但是因为我国在建立证据规则的指导思路中,对于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内容事实上是认可的,所以传闻证据除了电子证据等例外情况,一般很难被法庭直接认可。

5、某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是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代签的。

这份合同在诉讼中能作为双方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同关系的证据吗

不能。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授权委托行为不因双方的身份关系而默示地成就,妻子未经书面授权也不能作为丈夫当然的代理人。

如果是合同纠纷,那么这份合同不能作为证据的原因是欠缺证据力。

6、污点证人似乎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控辩交易,以此来减轻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或免除,我国虽然没有污点证人,但也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揭发不可以作为证言使用啊?

证人和污点证人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果揭发的内容涉及其他案件,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看待;如果只是涉及本案中的其他人且为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我们国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自然会在证据分类上存在着许多不同。

7、被继承人书立遗嘱时,没有见证人可以吗?

自书完全可以。

只是继承人可能会被要求出示其所持有的遗嘱确系被继承人所写的证明。

见证人一般需要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人以上。

并且我国房产管理部门对自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仅认可法定继承、法院判决和公证遗嘱

8、一个已经在监狱服刑的人,他揭发别人的罪行,在审理该案的时候,他的陈述也要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吗?

可他并不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的陈述属于哪种证据种类(法定形式)?

当然属于证人证言,因为其身份已经是已决犯,而不是身处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前的阶段。

如果其在服刑期间,对自己的未被发现的犯罪进行如实供述,依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如果是对其他人犯罪的检举、揭发就属于证人证言。

9、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吗

可以,属于书证。

但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保全和固定。

即由公安机关在收集这些证据材料时通过法律行为使之产生法律效力。

如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印证其以前对案件事实说明的真实性、通过查点赃物固定物证等等。

10、“骨龄鉴定”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

当然。

属于鉴定结论。

11、对于电子证据是如何认识的?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特征:

(一)高科技性。

(二)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三)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四)客观真实性。

(五)易破坏性。

(六)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特点。

12、在财产纠纷中的书证这种证据种类,比如遗嘱或者什么书面证明必须要立遗嘱人亲笔写吗?

代笔以后他签名可以吗?

当然可以,文盲也可以按手印来标明其对书写内容的认可。

13、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种类,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但是,同时必须注意,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拥有证据的,就是“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

14、总体上物证与书证两种证据种类哪一个的证据力更强?

物证!

因为书证就是人记录的,容易被参杂主观意志或者被改动,而且不易长时间保管。

物证的客观存在状态在通常情况下很难被改变。

15、公安机关在违法搜取物证这种证据种类的情况下,物证是否有效,这一物证对案件定案是非常重要?

根据“毒树之果”的原理以及相应的例外,具体分析适用。

如果程序违法的程度足以影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比如刑讯逼供,那么这一证据必须被排除出诉讼。

反之,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被法官采信。

16、请问可以说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种类同时具有书证与物证的特征吗?

这种思考问题的角度很有创造性,可以这样考虑。

“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是我国诉讼法中所特有的证据分类,强调的都是在一些非传统的物质载体上固定了的证据内容。

但是同时,这种分类有一个逻辑错误,其他证据种类都是按照性质进行分类的,只有“视听资料”是按照载体进行的分类。

在英美法系中,“视听资料”按照记载的内容归纳到已有的证据种类中。

比如对火灾现场的录像资料是物证;对描述性事实经过的记录是书证;对判断性事实的记载是鉴定结论。

17、请问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证明标准是否达到50%即可?

50%的事实状态只是真伪不明。

但一般情况下被告已经可以胜诉了,但作为原告应当使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实现占优势的盖然性的程度,即超过50%,哪怕仅仅是一点点。

18、被告如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他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只需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刑事诉讼中,只需使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引申含义是,原告的举证没有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公诉人的举证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被告甚至无须举证就可以胜诉。

19、如何认定众所周知这个司法认知的证明标准?

所谓公众标准是什么?

要强调一定的社会范围,甚至是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行为实施地以及结果发生地的具体社会现实情况。

比如在北方城市中的包烧费用的标准,对于城市中居住于楼房的居民就属于共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无需提供证据证明。

20、在刑事诉讼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判断是根据他们所提供证据的盖

然性优势而言,如盖然性优势都达到百分之五十,就能按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我的说法正确吗?

表达方式不对,刑事诉讼强调高度盖然性。

而且盖然性的优势就是指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已经超过了50%但是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比如证据链中有无法排除的矛盾——只能用“反证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现场出现过。

21、在民事诉讼中偷听偷录的音频视频证据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只要不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并且经过法官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22、在盗窃案中,如果只有同案的指认这一证据种类,可否定罪?

这是直接证据,但不一定能够直接认定事实。

因为按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可能还需要结合其它的物证共同定案。

23、推定是如何改变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的/?

首先,推定使待证事实成为不要证事实(免证事实),使得本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免除了对这一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或者说等于完成了自己的行为责任,于是证明责任转移到对方身上。

待证事实法因为推定事实的产生而发生了变化,证明对象的变化与证明责任的变化是互相联系的。

2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怎样调查共同财产的证据,是否可以向银行查询?

手段和形式不限,但不能侵犯人权。

无权到银行调查,银行业不能为调查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只接受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

25、当事人对于程序法事实,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释明或者稀明。

一般认为也许要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的程度。

26、证据保全具体的目的是什么?

固定证据,防止灭失或者被人故意损毁。

在诉讼中,没有了证据就没有了一切事实的存在。

2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身体损伤程度、请求赔偿的范围以及之所以起诉被告侵权行为的理由(被告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28、一审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出庭,二审才出庭并且提交了一审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这是否违反证据规则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

除非属于“新的证据”,否则不予认定。

注意,我国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第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

29、鉴定人作的鉴定结论这种证据种类如果不真实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怀疑?

当然,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需要提供反证证明鉴定结论的不真实。

30、传闻证据在我国具有证据力吗?

是不是没有呀?

一般认为没有证据力。

但是电子证据例外。

31、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收集但不能作为立案证据。

对吗?

不能这样理解。

只能作为侦查线索予以认定。

32、如果要求鉴定人针对鉴定结论这种证据种类出庭作证,是不是鉴定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推辞?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应当出庭作证。

因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通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3、如果某人和特定的两个人说了自己的遗产决定,那两个人算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吗?

必须分析这两个人与遗产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而不能因为这两个人事先知情认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34、如果老人在无意中和一些邻居说起遗产分配的决定.,这些邻居算是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吗?

不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无论老人是有意还是无意中说起,仅就邻居这一身份而言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

35、证据规则在答题时按英美法系规定回答,是吗?

只有英美法系有明确的证据规则,我国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都是描述性的,而不是归纳的概念。

36、如果发现存折的钱少了,而自己什么证据也没有,不请律师我自己可不可以要求银行查底单,是否还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存折本身就是你的证据。

可以据此要求存款银行说明理由。

37、证明标准理论中的盖然性是否能够达到百分之百?

不可能,那时就不是盖然性了。

因为盖然性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可能性。

38、传真件能作为证据吗?

不一定,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它的证据力。

一般来说,这就属于传闻证据、电子证据。

在国外的证据法规中由对电子证据的规定。

可以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的相关论著和资料。

39、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是什么, 是证据吗?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和量刑的相关事实。

待证事实是证明对象,证据是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段,而不是待证事实本身,否则,就会陷入到无休止的循环证明之中。

40、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都需要出具那些证据呀?

诊断(主要是鉴定结论),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41、合同中的买方诉卖方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买方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这对于原告而言是一个消极事实,只需要提供有效的合同文本和自己所作的当事人陈述即可。

事实上,这类案件往往是由被诉一方对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承担证明责任的。

42、由于钟表忽然停止早造成的超期羁押得来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

当然不行!

因为这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

这不是免责事由。

43、证据规则中的特权规则有关患者与医生的谈话保密特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透露?

是直接的待证事实(就是涉及医患纠纷的案件)或者遇到国家利益的需要

44、我国什么时候实行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正在讨论,短时间内不一定会有结果。

因为这涉及证人的法定权利,如各种补助、人身保护等。

证人的法定义务,如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仅仅提供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人证言而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官一般不予采信。

刑事诉讼中,证人依然无法出庭接受质证。

45、无罪推定与推定在证据制度中的关系?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出版)一书中明确,“判决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

无罪推定是最重要的法律推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认可的基本人权原则、衡量一国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的标准,所以其现在已经超出了证据法推定的范畴。

46、如果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那录音证据有效吗?

录音证据的有效性与利害关系人是否在场无关。

一是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二是提问方没有作出诱导性、假设性、二难性的问题;三是相关的环境性证据。

47、我国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何时实行多元化?

大概要等到统一的证据法典制定的时候。

直到2018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证明标准依然是一个仅在学界讨论的问题,而没有明确的司法实践判断标准。

48、品格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要区分不同的国家和证据制度。

在美国《联邦统一证据规则》中有专门的章节来规范品格证据的原则和例外。

在我国这一证据规则的体现不是很明显,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9、对于和已故人的对话录音在民事诉讼中有效吗?

可认定其真实性的效力。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比如录音中不是已故的人的声音等等),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据力。

如果对方提出的是有效的反证(比如录音时已故人已身亡),这段录音证据无效。

50、请问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

翻译过来的词(Evidence),中华语系以前没有这个完整的含义。

根据《辞源》上的记载:

“证据,同‘证’,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今俗以证为证验字’”。

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证据在我国古代一般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51、在强奸案中,如果被害人不满14周岁,她所陈述的被侵害过程能作为证据采信吗?

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

但如果受害人年龄太小(比如5周岁以下),其智力发育水平可能不足以正确表达侵害行为经过的,就需要审慎考察其描述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理解她的对受害行为的基于未成年人所特有的表达方式。

52、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公证只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方式而已,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53、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有哪些不同?

承担主体不同、分担原则不同、结果不同。

具体地说,一是公诉案件中,原则上是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例外是涉及我国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一个“有罪推定”的证明方式。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不能理解为一定是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例外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由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

例外是由行政诉讼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更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这些事实对于原告来说都是积极事实,易于证明。

如果强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是不现实、不可能的。

54、如果被害人很多,在取证时没有逐一单独进行,而是采取座谈会形式,在座谈

会上记录下的内容可不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对二个以上的被害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

同询问。

把所有被害人召集在一个地点、在同一时间进行询问,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会

导致询问笔录客观性的大大降低。

相关理论可参见《乌合之众》这本专著。

55、待证事实,是否就是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应当是要件事实。

因为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可能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二个以上,但这些事实的被证明都是为了确认待证事实服务的。

56、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明力是否高于证据力?

这是证据学两个不同阶段的问题,不可能相互比较。

认识错了。

可以参见本课件“精要聚焦”栏目中的说明。

57、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但如何保障并未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实施?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8、书证与物证这两种证据种类的关系?

二者都是我国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而且普遍存在于各种诉讼之中。

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时,书证以其内容和思想表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的存在状态和痕迹表明案件事实。

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有相混淆的可能。

所以,在认定特殊载体书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和物证的区别。

59、辨认,这种确定证据的方式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0、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渠道?

范围:

⒈ 有关能证明案件对象的事实;⒉ 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有罪方面);⒊ 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无罪方面);⒋ 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渠道:

⒈ 现场勘查或勘验。

⒉ 搜查和侦查。

⒊ 深入群众调查。

⒋ 审讯被告人或询问当事人。

⒌机关单位或公民主动提供证据。

61、有权主体,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收集的对象只能是“证据材料”。

只有在诉讼中被法官认可的客观事实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虽然“证据材料”和“证据”都需要人的主观判断,但前者对收集证据人员的要求不必然地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或者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只要收集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按照通常的逻辑认识认为其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就可以收集。

62、口头证据和复制证据在诉讼中起的作用一样吧?

不一定,要考察具体的证据环境。

口头证据有可能是现场目击证人做出的,在英美法系的诉讼证明中,其证明力就相当可观。

63、请指教举证、质证、认证这些证据名词的区别?

1、举证的责任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般是指证明责任中的行为责任,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控制,表现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

2、质证是在法庭之上,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的质询与反驳,以此清除、固定能够用来定案的证据,并在此过程中,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认证是法官对证据进行认知的行为,就是法官对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结果。

64、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本证和反证这种证据分类二者之间是“反对关系”对吗?

不能这样理解,需要进一步说明。

“(上)反对关系”的逻辑判断是“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

”反证是针对本证存在的客观基础,其成立必然使本证因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而被推翻。

如果反证只能实现本证存在的真伪不明,也算是完成了反证在诉讼中的任务。

如果一定从这个角度思考,大概算是“(上)反对关系”。

65、诉讼中的本证和反证二者都是对自己有利,可以这样理解吗?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有一个前提,即谁提出的本证以及反对谁的反证。

66、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证据分类的标准不一致。

但二者可以存在交叉的情况。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发生时,直接证据强调证据内容对待证事实的揭示程度。

67、案件无关的材料和间接证据如何区分?

要准确把握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原理。

一般而言,间接证据只是从一个侧面证明待证事实,而不是直接的说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比如在凶杀现场发现二个工具,一个是菜刀,一个是铁锹。

经过对尸体的法医鉴定,发现只有一处锐器造成的伤口,且是致命伤。

那么,菜刀就可能是间接证据,因为它虽然能够证明一定的事实,但无法说明是谁持有行凶的。

而铁锹就可能因为其是钝器的性质而被排除出诉讼。

68、间接证据在运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⒈ 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⒉ 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无客观的内存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和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⒊ 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⒋ 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69、刑讯逼供收集来的证据,但是是真实的,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程序严重违法,排除!

而且这里不存在“毒树之果”的例外。

你的这种逻辑是不正确的,之所以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在美国,是因为其取证行为的违宪性。

在我国,是刑讯逼供已经严重影响了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既然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已经被严重影响,你根本无法依据供述来判断这份供述本身是否是真实的,这是自相矛盾的。

70、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在具体的案件中,证据链条应当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并且符合证据的“三性”?

不需要如此繁琐。

有的案件只需要一部分即可。

71、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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