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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

(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

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巡查。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

第九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

(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

(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

(三)焚烧田埂草;

(四)野炊、烤火取暖;

(五)玩火取乐;

(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

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

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野外作业场地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野外作业场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趋势分析。

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

对重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防火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离带,夏季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重点地区设立防火隔离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

第十九条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取得批准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监督,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广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查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发现火险,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此外,对本区域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对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按时上岗到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及时报告火情,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全部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区域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森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森林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森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经森林、草原防火部门通知不消除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违反《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的;

(三)引发森林、草原火警、火灾的。

(四)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支付扑火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种草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情不报或不及时向镇森林(草原)办公室上报森林、草原火情的;

(二)未按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巡护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值班岗位的;

(七)怠于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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