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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重点范文

一、保险学导论

(一)保险的起源

1.思想起源:

古代巴比伦

2.海上保险:

最早的商业保险

3.中国保险历史---------第一家保险机构:

“谏当保安行”

第一家华商保险公司:

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49.10

(二)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定义

1经济角度:

对灾害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

2法律角度:

合同行为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特定风险(对象)

2互助共济(基础)

3对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目的)

4合理的保险分担金。

3.保险与储蓄

相同点:

二者都是用现在的资金节余作将来的准备,而且都属于社会后备

基金的组成部分。

区别:

1从全部被保险人总体的角度,保险可以看成是储蓄。

从个体的角度,保户所交的保费与其所获得的赔款或给付并不对等

储蓄无论是从总体还是个体的角度看,提款金额总是等于本金加利息

2保户获得赔款或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储蓄提款不以灾害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3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

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

4保险分摊金的计算有特殊的数理依据

储蓄无须特殊的数理计算

5保险资金的运用被保险人一般无权干涉

储蓄者可以自由支配储蓄的提取和使用

4.保险的职能

1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

3融资职能

5.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4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5保障社会稳定

(三)风险:

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1.风险因素:

风险条件(自然、道德和心理、社会)

2.风险事故:

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3.损失:

非故意、非计划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四)可保风险及其要件

1.可保风险:

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一定要是纯粹风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满足大数法则)

2风险具有意外性与偶然性,而且不是投机性的。

3损失可以测定,用货币测量的。

4风险具有发生的可能性。

二、保险学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

履行各自的义务。

2.基本要求(主要内容)

1告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应当善意、全面地履行

义务

i.保险人应告知: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ii.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中国)

iii.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中国)

2保证:

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I.保证种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I.投保人隐瞒: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因过失、疏忽的,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退还保费。

II.保险人违反告知:

刑事责任;1W---5W罚款。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

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保险利益构成条件:

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三)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

1.近因原则: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

险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2.确定近因的方法:

顺推法;逆推法、倒推法

3.近因原则的应用

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近因)

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I.同时(按责任比率)

II.连续

III.间断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

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表现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

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的利益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赔偿方式: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2免责限度赔偿方法

(五)保险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与医疗费)

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补

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

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

2.代位追偿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相应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代位追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4.委付成立的条件

1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经保险人同意

5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5.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1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无需承担其他义务。

接受委付时需要承担对应义务。

2代位追偿权:

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范围内。

委付:

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享有其一切权利(处分权和所有权)

(六)分摊原则(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相关案例分析。

1.分摊的分类与计算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损5W,甲2W,乙8W,丙10W2+8+10=20

赔偿:

甲2/20*5=0.5乙8/20*5=2丙10/20*5=2.5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损5W,甲2W,乙8W,丙10W2+5+5=12

赔偿:

甲2/12*5=10/12乙5/12*5=25/12丙5/12*5=25/12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损5W,甲2W,乙8W,丙10W2+8+10=20

赔偿:

甲2乙3丙0

三、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

1附和性合同

2双务合同

3最大诚信合同

4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体

1投保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交付保险费)

2保险人(法定资格、以自己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可以由投保人充当;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保单持有人

6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体部分

2权利义务部分

3客体部分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的过程。

(变更?

1.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要约)与保险人同意(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订约愿望;合同主要内容;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2承诺(无条件;有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2.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

1形式:

在原有保单上批注或附批单;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五)保险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的区别

1.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有何区别?

1发生的原因:

中止(投保人违约);终止(合同的自然灭失)

2产生的后果:

中止(合同复效or解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消失)

2.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区别?

1发生的原因:

解除(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2履行程度和效力:

解除(合同未履行完毕,期限未届满,将生效的合

同提前终止。

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六)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原则(疑义条款)

(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四、财产保险(财产、农业、责任、保证、信用)

(一)财产保险的分类;

1.经营业务范围(广义财产保险、狭义财务保险)

PS:

狭义财务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以承包财产物资是损失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

2.承保标的的实虚(有形财产保险、无形财产保险)

3.实施方式(强制保险/法定保险、自愿保险)

4.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5.保险标的的特征(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对象与标的;过程与技术;危险管理)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及其计算;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施救费用--残值)*保障程度

2.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金额以内,全额赔偿;

保险金额以外,最高陪保险金额的钱。

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艺术品、珠宝等保险)

4.限额赔偿方式

1免责限度赔偿

I.绝对免责限度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条件:

损失率>免赔率

赔偿金额=0

条件:

损失率≤免赔率

II.相对免责限度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条件:

损失率≥免赔率

赔偿金额=0

条件:

损失率<免赔率

2限额责任赔偿(农作物保险)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主要险种;

1.火灾保险: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

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

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2.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1火灾及相关危险(火灾、爆炸、雷电)

2各种自然灾害

3相关意外事故

4施救费用

3.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1团体火灾基本险(火灾保险的主要来源)

(1)财产保险基本险

(2)财产保险综合险

(3)机器损坏保险

(4)附加险(利润损失险、盗抢险)

2家庭财产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还本)

(3)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4)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投资还本)

(5)附加盗窃险(外来的、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

(五)运输保险的承保方式;

1.运输保险:

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

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2.运输保险的承保方式: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采用CIF(到岸价),则由卖方办理并承担保险费用

采用FOB(离岸价)或CFR(成本加运费价)由买方办理并承担保险费用

(六)责任保险

1.公共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包企业、团体等单位在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

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

偿责任。

2.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

消费者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

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的强制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

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

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旅行社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不过,旅行社仍然要履行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

4.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险种,个人自愿在保险公司投保,在旅游过程中发

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获得理赔。

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个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或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或受益人。

(七)机动车辆保险(我国财产保险最大业务来源)的赔偿计算方法。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

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合

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赔偿计算方法

①车辆损失的赔偿

a.保险单项下列明的车辆全部损失

如果车辆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如果车辆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款。

即:

赔款==实际损失×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b.保险单下列明的车辆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按保障程度(即:

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1—免赔率)

②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金额少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五、人身保险(人寿、人身意外伤害、健康)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及特点;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及给付方式

1.概念:

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

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

人身保险。

2.特征:

保险期限较长;带有投资与储蓄性;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

代位追偿问题

3.种类:

1传统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2创新型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

4.死亡保险

Ø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1概念:

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

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2特点:

期限有效;通常无储蓄因素;费率低;可续保率;可转换权;

容易产生逆选择

3适用对象:

年纪较轻的;收入有限但生计责任较重大的被保险人

Ø终身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1概念:

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费生效之

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特点:

没有保险期限;最高年龄按100岁来确定;储蓄成分

3适用对象:

家庭生计责任较重大的被保险人;拟将保险金遗留给家人

的被保险人;拟将保险金来缴交遗产税的被保险人;拟将保险金当做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目的的被保险人。

5.生存保险

1概念: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的一种保险。

2特点:

类似定期寿险;领取保险金,满足生活需要;存一笔基金

3分类:

I.单纯的生存保险(规定期限内生存)不作为独立险种销售。

II.年金保险(养老金保险)

a.特点:

领取年金前,交清保费;支付条件:

被保险人生存;使被

保险人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

b.与其他寿险区别

●年金保险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

●一般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收入提供经济保障;

年金保险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

6.两全保险

1概念:

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

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功能:

保障性;储蓄性

3特点:

在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险种;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

必然的;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4种类:

普通;双倍;养老附加;联合两全保险

7.变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可变、保费固定、无最低利率、无投资选择权)

万能人寿保险(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额都可变;有最低利率;

无投资选择权)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可变、无最低利率、有投资选择权)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概念、种类及特点;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及给付方式

1.概念: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

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

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3意外伤害保险的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且对保险责任期限有特别的规定。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5在相同保费下,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

3.种类

1投保对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承保风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3险种结构(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4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

保险)

4.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死亡和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5.给付方式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三)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及特点;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及给付方式。

1.概念: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造成死

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

2.特点:

1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3不定额保险和定额保险的结合

4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5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6多为短期合同

3.若干特别规定

1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给付条款/共同保险条款(固定比例给付&累进比例给付)

4给付限额条款

5连续有效条款(条件性续保;保证性续保)

6次健体保单(提高保费;重新规定承保范围)

4.种类

1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住院津贴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按月或按周给付;按给付期限给付;按推迟期给付

六、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1.再保险(分保)的基本概念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1共同点:

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连续性;保险原则相同

2区别:

主体不同(保险人vs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与身体;合同责任)

合同性质不同(经济补偿、经济给付;经济补偿)

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

横向联系,第一次分散

再保险:

纵向联系,第二次分散

5.再保险的职能

(二)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比例分担再保险)

费率假设为1%

总额100%

自留40%

分保60%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1

2000

20

0

800

8

0

1200

12

0

2

4000

40

50

1600

16

20

2400

24

30

3

8000

80

100

3200

32

40

4800

48

60

2溢额再保险

自留额40万,溢额再保险人承担4线责任

总额

自留

分保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1

40

0.8

0.4

40

0.8

0.4

0

0

0

2

80

1.6

0.6

40

0.8

0.3

40

0.8

0.3

3

200

4

8

40

0.8

1.6

160

3.2

6.4

3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保险费率1%;自留额10W;第一溢额200W,20线。

总额

自留

第一溢额

第二溢额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款

保额

保费

赔偿

1

6

0.06

1

6

0.06

1

2

100

1

0.6

10

0.1

0.06

90

0.9

0.45

3

1000

10

100

10

0.1

1

200

2

20

790

7.9

79

4溢额早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

和分摊赔款。

区别:

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

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

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2.非比例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无事故限额的险位超额赔款(险位限额:

50W,事故限额:

无)

危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

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

承担赔款

A

100

50

50

B

150

50

100

C

80

50

30

共计

330

150

180

有事故限额的险位超额赔款(险位限额:

50W,事故限额:

150W)

危险单位

赔款

分出公司

承担赔款

分入公司

承担赔款

A

100

50

50

B

150

50

100

C

80

80

0

共计

330

180

150

2事故超赔再保险(一次巨灾事故的赔款总额)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净保费收入:

100万元再保险人赔付率:

80—140%,赔偿限额:

100W

赔款额

赔付率

原保险人

分摊额

再保险人

分摊额

50

50%

50

0

120

120%

80

40

150

150%

80+10=90

60

3.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责任基础

保险金额

赔款金额

佣金支付

保险责任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比例分担责任

再保险人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负担再保险责任

再保险费

按照原保险费来计算,属于元保险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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